作者:甄小美
华东政法大学于明副教授按语:
对于陪审团的研究往往集中于小陪审团,但对于历史上最早形成的并曾经扮演重要角色的大陪审团却很少关注。本篇作者游天龙博士不仅重新回顾了大陪审团的正统历史,而且好好挖了挖光鲜外表背后的“黑历史”,洗了洗历史的“整容术”,感叹了一把传播学的胜利。这或许有助于我们理解大陪审团在今天衰落却又残存的原因,以及英美司法中那不太为人知的另一面。
大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刑事司法体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被美国立宪者看作是“保护人民免受暴政迫害”的制度而写进宪法的。可是随着美国法学界对该制度的历史及现状更深入的了解和剖析,大陪审团制度也卷入了各种争议的漩涡。
大陪审团历史的正统叙事
英美普通法体系中的大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最早可以追溯到1166年英王亨利二世颁布的《克拉伦顿法案》。亨利二世通过该法案设立了一个由地方乡绅组成的机构,每“百户行政区”选取12人,由这些人向定期前往各郡听审的王家法官报告每起”谋杀,抢劫,盗窃或窝藏罪犯“案的犯罪嫌疑人。王家法官会逐个听取每个人的报告,来判断这他们是否掌握了足够的证据指控嫌疑人。如果他们找不到嫌犯,或者找到嫌犯人数不足,他们将会被国王罚款。而在中世纪的英格兰王国,这些乡绅还肩负地产税评估,桥梁公路等公共设施的维护,乡村治安的监管等等。因为中世纪时期刑事诉讼通常是由私人发起,并没有专职的公诉机关,而亨利二世设立的这个机构更类似现在的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案件侦查和证据收集,让法官判断该刑事案中的原告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起诉被告。通过这一系列司法改革,亨利二世逐渐实现了司法制度在王国境内的统一化,并被后人称为普通法的奠基人。
(亨利二世)
在1215年“第一次诸侯战争”中亨利二世继承人约翰王被叛乱贵族打败,被迫签署了一份被后人称之为《大宪章》的协议。在起草《大宪章》的过程中,贵族曾经要求废除地方乡绅参与司法体系的做法,但该要求未曾成为正式文本。到了爱德华三世时期(1327-1377),随着贵族更积极的参与地方司法事务,由24名贵族骑士组成的骑士团取代了12名乡绅组成的调查机构。
这些骑士由郡治安官所任命,被称作“le Grande Inquest”,由他们来审阅治安官和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由他们来决定是否起诉嫌犯。而地方乡绅组成的机构则演变成了如今的“小陪审团”,他们出席庭审并裁决嫌犯是否有罪。而专职的检察机构也已经萌生。1243年英王设立了“国王律师”的岗位,虽然他们仅仅在极少数国王关心的刑事案中代表国王提起公诉。可以说在14世纪我们熟知的普通法刑法体系在英国已经基本建立。
17世纪的法律哲学家爱德华在将《大宪章》从拉丁文翻译成英文的过程中从《大宪章》中衍生出了“正当程序”的概念,认为《大宪章》规定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试图剥夺这些权利的程序都需要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试图将王权限制在“以保护自由和财产为目的的国家法律”之内。而在库克的基础上,英国另一位法律哲学家布莱克斯通则对“国家法律”的概念进一步细化,认为英国的司法体系对“自由和财产”提供了两层程序保护,而这两层保护就是大小陪审团制度。
在英国革命时期,英国的新教徒们在和王室斗争的过程中实践了两位启蒙思想家的理念。当时亲天主教的国王查理二世起诉两个新教徒政敌沙夫茨布里伯爵和他的追随者斯蒂芬 考利齐,可是伦敦的两个由新教徒组成的大陪审团均拒绝了国王起诉的请求。因此大陪审团制度被当时的辉格党人赞为“有能力保护臣民自由的真卫士”。
而在美国革命前夕,大陪审团也发挥了类似的功效。当时英王乔治三世颁布了一系列有损北美殖民者利益的法案,但因为由北美殖民者组成的大陪审团拒绝起诉违反了这些法律的嫌犯,导致这些不得人心的法案近乎失效。而其中最有代表意义的案件则是被广为传颂的约翰 詹爵案。约翰 詹爵是一位记者,曾在报纸上批评乔治三世,结果因言获罪被王家总督起诉,但三次被同情他的大陪审团所拒绝。而大陪审团不仅拒绝起诉,还通过声明的机会严词批评英王暴政。正因为大陪审团的历史贡献,美国建国后宪法第五修正案正式将公民的大陪审团权利制度化,成为《权利法案》的一部分。
大陪审团历史的另一种叙事
虽然大陪审团制度被后人冠以各种耀眼的光环,但本质上大陪审团制度是一种政治斗争的工具,而这才是这项制度从建立之初就具备的关键特征。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本质上是为了加强王权。在他登基前,英格兰王国陆陆续续打了几十年的内战。因为欧洲分封制的原因,国王并没有垄断武力,因此在内战连绵国王更替频繁的时候王权会逐渐旁落,而地方贵族的势力则会崛起。亨利二世接手的英格兰王国是一个治理权司法权都严重分裂的王国,因此为了统一司法,亨利二世必须对其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但因为国王在当时也不过是一个比较大的贵族而已,不可能同时制衡多个地方贵族,因此必须要引入新的势力来对地方贵族的权力进行制衡,而这个新势力就是代表自由民的地方乡绅。
当时亨利二世并没有直接排挤贵族的地方司法权,而是通过另立王家法庭另组陪审机构的方式让全国统一的王家法庭系统去和地方贵族的法庭系统去竞争“司法市场”。而因为王家法庭系统的规模效应,以及王家法庭不涉及地方利益,判决相对更公平,加上国王不少时候亲力亲为,地方贵族的法庭慢慢的也就无人问津,在这场竞争中败下阵来。靠着对国王效忠的陪审员们的帮助,亨利二世构建了普通法体系,将司法权收回到国王手中,而他创建的司法制度甚至影响了他统治的其他领地。但本质上,英国乃至欧洲之所以会出现陪审制这样的制度正是因为王权不够大所不得不采取的折中方案,更像一种斗争策略。
但亨利二世的胜利是暂时的,贵族并不会轻易将权力拱手相让。亨利二世去世不久,地方贵族就勾结法国王子强迫亨利二世的继承人约翰王签订城下之盟,也就是《大宪章》。但约翰王签完这份协议并不代表着王权得到了约束。不为许多人知道的是,逃出包围的约翰王马上撕毁了《大宪章》,而该文件也被罗马教宗视为无效。几经战乱,等约翰王儿子亨利三世继位之后,双方停战达成的新《大宪章》里面删掉了所有严重制约王权的条款。而后来历任国王也随自己需要而解释《大宪章》,导致英王王权在中世纪不减反增。
(约翰王签署大宪章)
地方贵族在自己的法庭被淘汰之后并不甘失败,在废除陪审制不成的情况下,他们选择加入王家法庭系统,从内部对国王进行制衡,结果形成了一个国王任命的王家法官,贵族组成的大陪审团和自由民组成的小陪审团三权分立的司法结构。贵族参与大陪审团事务并非真正关心地方治安,本质上还是与国王争权的斗争策略。但因为国王对于不给嫌犯定罪的小陪审员采取关押和罚款的方式来控制,一旦嫌犯进入庭审则鲜有不被处死的,所以大陪审团的程序功能就体现出来了。早在亨利八世时期大陪审团就享有了“自由守护者”的美誉,可这恐怕也不过是贵族们的自我标榜。同时期英国有72000多人因为各种琐碎的原因被吊死,大陪审团的“美名”恐怕仅仅是传播学的胜利。
而后来库克对《大宪章》的阐述也更多是出于革命斗争的需要。为了对抗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的“君权神授”说,新教贵族需要一个出师有名的意识形态与之相抗衡。库克的解读并非是当时的正统,当时就曾遭到王家大法官埃尔斯米尔的批评。而后世历史学家也批评库克的解读非常片面和偏颇,错误的翻译了《大宪章》的内容。而有的历史学家则认为库克当时翻译的版本本身就是被篡改过的版本。库克的译本之所以能够现在占据主流很大程度上和英国革命最终成功缔造了制约君权的君主立宪制有关。
被载进史册的几个大陪审团的历史功绩其实也是不是事情的全部。沙夫茨布里伯爵和他的追随者斯蒂芬 考利齐虽然在伦敦两次被大陪审团放过,可是当查理一世将他们交给牛津的另一个大陪审团之后,很快他们就被起诉并定罪,终究难逃一死。而在北美殖民地的詹爵案中,王家总督为了置他于死地特地雇佣了一批人组成大陪审团。要不是詹爵的妻子发现这桩丑闻并将之公诸于众,迫使总督另组大陪审团,恐怕詹爵早就被处死了。从这两段历史可以看出,大陪审团在历史上的功绩与其说是制度发挥了作用,不如说是某些特定历史时刻下某些大陪审员们的政治观点和当权者不一致所导致的结果。简言之,党争。
当案件不涉及政治因素的时候,大陪审团通常不会拒绝检察官的起诉申请。以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为例,1984年报告指出联邦司法部起诉的17419个案件中有68个被大陪审团拒绝,到了1991年25942个案件中仅有16个被拒绝,而2010年的162000个案件则只有11个被拒绝。而这几个罕见的被免于起诉的案件并不能凸显大陪审团的独立性,而仅仅是因为联邦检察官的“故意”。一位曾经担任联邦检察官的美国国会议员曾证实“他从来没有案子被大陪审团拒绝过,除非他想要大陪审团拒绝。”连美国联邦司法部自己的报告中也承认“大陪审团的作用有赖于联邦检察官们的善意和职业道德”,大陪审团的独立性非常值得怀疑。检察官对大陪审团的控制力与日俱增的现实让有些法律界人士戏称“大陪审团会在检察官的要求下起诉一个三明治”,或“会在检察官递给他们的餐巾纸上签字。”
不仅大陪审团制度无法起到保护民众免受错误起诉骚扰的作用,在某些具有“帝王”特质的政客手中,大陪审团甚至会成为骚扰民众的工具。尼克松政府的司法部就曾经利用大陪审团的传唤权恶意的强制传唤为尼克松所不喜的反对党政客或其他政治活动人士,通过这种方式,大量社会活动人士被强行传唤到离社会活动中心数千英里之外的地方,许多社会活动被严重干扰破坏。而如果被传唤人拒绝前往大陪审团接受问询,联邦司法部将以“藐视大陪审团”为由将其逮捕,并以这种方式逮捕了大量学生领袖,越战老兵,天主教左派,反征兵活动家,学术界人士,新左派人士,女权运动人士和黑人民族主义活动家。仅1970年到1973年,联邦司法部在84个城市召集了上百个大陪审团,传唤了上千名社会各界的活动人士。而就在尼克松下台之后,同样的手段也被用来骚扰参与波多黎各独立运动的社会活动家。
而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大陪审团制度甚至成了打压政敌的工具。维吉尼亚州东区联邦检察官在大陪审团问询期间有选择性的歪曲证人证词,无视与案情相矛盾的证词与证据,误导大陪审团将一个通常不会被看做问题的技术性问题放大为针对该州参议员理查德 霍兰德的31项指控,而为了罗织罪名联邦检察官前后花了八年时间。庭审中各种捕风捉影式的指控让审理法官都看不下去,直接把案子踢了出去,说这样的庭审“在维吉尼亚州东区简直闻所未闻。”但此案对该参议员声誉已经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长达八年的司法骚扰更是让他生活充满压力,案子结束之后仅两年他就抱病去世。
就连一向支持大陪审团制度的联邦最高法院也承认“大陪审团并没有一直肩负起其历史职责来充当普通公民和过分热心的检察官之间的坚强壁垒”,而部分自由派大法官则进一步坚称“大陪审团成为行政机关手上的工具已经成为常识”。迄今为止,尚没有任何针对大陪审团制度有效性的学术研究得出过与此相反的结论。
大陪审团如何被检察官操纵
英美两国对大陪审团制度的偏颇的意识形态宣传掩盖了该制度的一个痼疾,也就是检察官对该制度的操纵,而不论支持还是反对大陪审团制度的学者则都承认这个问题的存在。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简要了解一下大陪审团制度的基本运作程序。
在美国,大陪审团被视为法院的一部分。以联邦大陪审团为例,联邦地区法院会从所在辖区随机抽取一群适格公民,然后再从这群人中间选取23人组成大陪审团。在经过法官主持宣誓之后,大陪审员们将正式履行职责,他们最长不超过18个月,每个月出席的工作日多少则取决于检察官的工作量。大陪审团的问询是秘密进行的,法官,媒体,公众,嫌犯及其律师都不得参与,在场的唯一法律专业人士只有检察官。
检察官会传召证人在大陪审团面前作证,并将物证呈交给大陪审团审阅。在这个过程中,大陪审团可以向证人提问,也可以就物证与检察官进行讨论。在全部证据提交完毕之后,检察官将提出起诉嫌犯的申请,而大陪审团则会就检方的申请进行闭门讨论。闭门讨论是完全保密的,检察官不得在场,讨论内容大陪审员不得对外透露。经过讨论,大陪审团将就此申请进行投票表决,如果多数人认为检方的证据满足了“合理依据”的标准,那么大陪审团将批准检察官的申请,申请经检察官签字后成为起诉书。反之,检察官申请被拒绝。
在这个程序中,检察官扮演了两个存在利益冲突的角色:作为政府的公诉人,检察官要确保成功起诉罪犯;而作为大陪审团的法律顾问,检察官又需要协助他们作出证据是否充分的判断。在这种矛盾的角色中,检察官很容易通过自身的影响力把自己对于“合理依据”的判断强加给大陪审团,而大陪审团制度本身又给了检察官施加影响力的空间。比如检察官在证据的选择上有非常大的裁量权。
(中世纪陪审团)
因为《联邦证据法》不适用于大陪审团问询,所以正常庭审中不得出现的传闻证据,非法获得证据,告密,谣言乃至大陪审员们对特定类型案件的偏见都可以出现在大陪审团问询中。而对于被告有利的证据,检察官没有义务告知大陪审团知晓。在问询中,检方可以对证人提出诱导式问题,也可以追问与案情无关的事项,而这些做法在正常的庭审中通常也是不允许或者很容易被辩护律师起身反对的。在这种情况下,大陪审团只会听到一面之词,因此很容易偏听偏信被检察官误导。
而随着大陪审团功能的简化,大陪审团也没用足够的权力和办法去核对检察官提供的证据的可靠性。在过去,大陪审团可以亲自去社区侦查案情搜集证据,可以裁决检察官证据的充足性,还可以将得出的结论以报告的方式公之于众。可如今大陪审团仅剩下裁决证据充足性这一个功能,侦查案情搜集证据的工作被转交给专业化的执法队伍。虽然这提高了办案效率,但这也让大陪审团失去了通过主动参与办案来制衡检察官的能力。
如今大陪审团的全部工作局限在大陪审团会议室,只能消极的审阅由检察官提供的证据。而随着社会发展和犯罪的高度复杂化,大陪审员也越来越难以肩负起他们的职责。因为他们缺少刑事案件的经验,很多时候他们根本无从判断检方的证据是否充足。让一群没有经过法律训练的普通人来回答证据是否充分这一法律问题无疑是强人所难的,而这群人唯一的法律顾问的结论则是众所周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大陪审团很难找出基于理性的原因来拒绝检察官看似合理的建议。
而大陪审团问询也是一个缺少对抗性的环境。被告通常不得出席大陪审团问询,即使出席也不得由律师陪同,也不能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反驳检方,甚至在庭审前被告都无法接触到检方证人的证词。在这种情况下,大陪审团没有办法听到第二种意见,因此也不能将检察官的意见和其他人的意见相比较。而法官也是被禁止出现在大陪审团问询中,因此也没用办法像在庭审中那样可以及时制止某一方律师的不当言论和举动。
可以说大陪审团制度本身决定了其过程和结果必然是受到检察官所主导,大陪审团仅仅是一个代表“民意”的橡皮图章而已。在这个程序中,不论是起诉还是不起诉,其结果都在检察官的掌握中。
大陪审团制度改革失败的历史及原因
并非没有有识之士认识到这项制度亟需改革,而实际上针对大陪审团的改革呼声几乎每隔几十年就要响起一次,持续了四百多年。
早在16世纪,就已经有不少英国的有识之士深切认识到了大陪审团制度的不公平。而在17世纪就有专门论述大陪审团制度的文章认为大陪审团只听信检察官的证据,急于起诉罪犯而不管是不是存在误判。在1825年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就曾系统的阐述了大陪审团制度的缺陷,在他看来大陪审团制度早在一百年前,也就是1725年,就应该废除。而事实上,英国的大陪审团制度直到1933年才被废除。
而在美国对于大陪审团的批评也从未停止。19世纪前期和中期的时候,许多新加入联邦的州在制订本州宪法的时候就曾激烈辩论大陪审团的价值和功能,认为大陪审团是一个昂贵且繁琐的制度,并认为其问询的程序对个人自由造成了威胁。到了二十世纪初,以纽约律师协会为首的法律从业人员就曾力主废除大陪审团,论文发表在《耶鲁法律期刊》上获得全国的关注。到了上世纪二三十年代,随着英国开始讨论废除大陪审团制度,美国法律界也对此展开了大范围的讨论,不少法学家对大陪审团制度的存废,限制发展和功能界定提出了各种意见,国会也曾提出好几个方案试图对此进行改革。但这些改革方案随着纳粹德国和共产主义苏联的崛起而被搁置,美国民众担心自己国家也会沦为极权主义国家,因此大陪审团作为传统中的自由守护者而被保留。
尼克松下台后美国法律界对大陪审团制度的批评再度掀起高潮,国会提出几个改革提案,甚至提出不下四个宪法修正案来部分或完全废除有关大陪审团制度的第五修正案,美国律师协会也出台权威报告主张对大陪审团制度进行重大调整。但改革因为遭到各级检察官的反对而无疾而终。而直到现在,大陪审团这一历史遗迹般的制度依然存在于美国刑事诉讼体系中,继续让检察官借着人民的名义滥用权力。
(现代大陪审团)
而大陪审团制度之所以迟迟难以对其进行改革,笔者认为主要的原因恰恰出在美式民主制本身。
首先,陪审团制度可以说是美式民主制的一项基本制度,任何对其改革的措施都会触犯美国的政治正确。陪审团义务被视为最重要的一项公民义务,是公民亲身参与政府日常运作的重要方式之一:相比于参军来说,风险更小;相比于从政而言,门槛极低;而相比于纳税,其主动性更强参与感更高。而又因为大陪审团可以通过不起诉被告的方式来让政府颁布的刑法无效,因此大陪审团制度代表了地方普通民众对于遥远的中央政府法律的一种“制衡”,因而被视为美国地方自治传统的一部分。其决策过程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更是让其披上了一层“民主”色彩,并给整个司法体系赋予了正当性,并反过来增强了参与到陪审团事务中的公民对司法体系的信心。
托克维尔曾经指出每个参与陪审团的公民都会认为履行陪审团义务是为社会进行投资,认为自己在政府中占有一席之地。在托克维尔看来,陪审团制度对于培育公民社会非常有用。正是因为大陪审团制度身上的“民主”,“参与”,“制衡”,“自治”等光环,让大陪审团制度成为美国改革的禁区。
其次,大陪审团制度的“优越性”是美国意识形态宣传的一部分,被置于英美政治制度优越性的宏大叙事其中,美国政府缺少类似民权运动那样的民意压力对这项政策及其叙事进行修改。而正如前文所分析的,有关大陪审团的叙事是被英美政府美化过的。在历史叙事中,大陪审团制度的政治斗争属性被淡化,个别案例被强化,负面信息被掩盖,导致美国民众根本对这个制度缺少真正的了解。在这种情况下,让民众去反对一个他们自己都不清楚的制度并形成有效的民意压力是非常困难的,而美国政府本身是不会主动澄清历史并修改对大陪审团的传统叙事的。
而与此同时,美国政府除了在宣传中美化大陪审团制度,还通过法律的方式进一步巩固这个制度。美国是普通法国家,其最基本的原则就是“遵循前例”,而这里面又以最高法院的判例最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效力等同于宪法本身。而在大陪审团问题上,高院的支持可以说是毫不吝啬的。早在六十年代,当时的首席大法官沃伦就在判决中对大陪审团制度赞美道:“历史上,大陪审团被视为无辜民众的保护者对抗那些匆忙的,恶意的乃至压迫性的起诉;大陪审团的功能就是站在指控者和被指控者之间,由他们来决定前者的指控是基于理性还是权力,恶意乃至个人好恶,而不论后者是个人,是弱势群体,还是其他社会边缘人群。”
美国的法学研究至今尚未全面引入实证分析,而首席大法官的这番话在现实的数据面前其实是站不住脚的。最高法院不仅极力肯定大陪审团的“历史贡献”,还将“历史贡献”作为分析其他案件的出发点,进一步为巩固这个制度添砖加瓦。如在Gerstein v. Pugh一案中,高院认为检方可以在逮捕嫌犯之后单方面决定对其进行无限期关押直到庭审开始,而理由就是这个逮捕是得到大陪审团同意的,而大陪审团作为民众权利的守护者是不会让虚假指控去骚扰无辜者的。而在另一个案件中,高院又认为必须赋予大陪审团巨大的调查权和传唤权,因为大陪审团作为民众的守护者是不会滥用权力的。
高院的这一系列对大陪审团制度进行神化的判决也加大了对其进行改革的难度。因为最高法院在美国司法体系中地位崇高,沃伦首席的这个判例被美国联邦和州的各级法院纷纷引用,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判例体系。只有在有非常切实的证据证明大陪审团制度的弊病已经积重难返,或者证明该制度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实的司法实践,否则要推翻这成百上千的案例恐怕是不可能的。而要遇到这样一个案子尚且可遇而不可求,指望这个案子一路打到最高法院并被最高法院受理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的。现在最高法院每年受到近万个上诉申请,可仅仅受理不到一百个案件,在最高法院法官们的案头上摆满了无数比改革大陪审团制度更重要案件,大陪审团制度的案件很难引起任何一派高院大法官的兴趣。而这种改革又事关美国国体,高院很可能会以“政治问题”为由拒绝受理,而将其推给国会和总统去处理。
可总统和国会恰恰是没有动力对其进行改革的。总统作为行政机关的首脑,当然更支持隶属司法部的联邦检察官们。大陪审团制度最大的受益者和支持者就是检察官,而任何对大陪审团制度的改革都会增加执法部门的工作难度,也很可能增加起诉罪犯的难度,因此几乎不可能得到检察官们的支持。而历史上数位总统利用大陪审团作恶的事实也揭示了总统本身也不可能会放弃这么一个有用的工具。大陪审团当年被尼克松政府滥用,国会当年对此极力批评,可等里根总统上台后国会的批评根本没有起到有效的制约,里根政府的司法部依然滥用大陪审团的传唤权。
国会虽然历史上曾经几次试图要对大陪审团制度进行改革,但这终究是一个边缘议题。改革大陪审团制度受益的只有罪犯和辩护律师,而这些人的数量根本不足以形成足够的问责压力推动国会议员们正视这个问题。而且这两类人本来就不为主流社会所接纳,部分人因为犯罪记录连投票权都没有,推动有利于这两类人的改革无疑需要极大的政治勇气。而就算部分议员有心推动改革,如今国会严重对立的党派分歧也注定其难以实现。
而受到大陪审团制度伤害的民众缺少一个统一的明显的标签,因此他们很难像种族隔离制度下的黑人民众一样团结起来抗争。而这种缺少组织性的个体化抗争的成效往往有赖于个别案例的曝光度,大多数时候并不能对主流社会造成冲击。因为大陪审团问询的保密性,被冤枉的被告大多数时候并不知道事情的起因是大陪审团被检察官误导,因此很难把自身的遭遇和这个制度的问题联系起来。
最后,因为大陪审团制度是写进宪法的制度,要彻底废除或者进行全方位改革则必须修宪,而美国的修宪程序标准之高是世所罕见的。就算国会上下两院集齐了三分之二的赞成票,而白宫也恰好对此改革方案赞成,要获得四分之三的州通过这项改革也非常难。历史上很多比大陪审团制度改革更得民众支持的宪法修正案最终都功败垂成,以至于正经的改革议案根本不会拿修宪作为一种可行的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