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世纪冤案”促进制度变革
“世纪冤案”的由来
发生于上世纪90年代的菅家利和案,在日本被称作“世纪冤案”。然而,正是这起冤案的发生与问责,最终促进了日本刑事侦查制度的重大改革。
1990年5月12日,日本枥木县足利市一名不务正业的年轻父亲在游戏厅里玩得天昏地暗,等到停车场准备带女儿回家时才发现四岁的女儿不见了。第二天,在渡良奈川的河岸边发现了该女孩的尸体。
1991年12月2日,住在该市的司机菅家利和(当时45岁)以“猥亵绑架目的杀人”嫌疑被逮捕。而逮捕他的决定性证据是在女孩内裤上残留的体液与犯罪嫌疑人的DNA完全一致。在警察和检察院调查时,犯罪嫌疑人菅家利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是,在第一审过程中,他又“翻案”,声称自己无罪。当时的DNA检测是由警察厅警察科学研究所进行的,辩护律师称“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有疑问”,但是最高法院还是依检测结果判处菅家利和无期徒刑。
2008年1月,日本电视新闻专栏报道了该案的问题疑点,呼吁重新检测DNA。10月,东京最高法院决定重新进行DNA检测。2009年5月,新检测结果出来,女孩内裤上的体液与犯罪嫌疑人DNA不一致,6月初,菅家利和被无罪释放。日本宇都宫地方法院依据《刑事补偿法》裁定由政府向其支付补偿金80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635.6万元),并向其交付了决定书。据其代理律师透露,补偿主要是针对菅家从被捕至释放的17年6个月间人身自由受到的不正当剥夺,以每天最高12500日元(约合人民币992.5元)为标准计算得出。由于该起案件是日本首例因DNA鉴定引发的错案,因此在日本引起了广泛关注,甚至有媒体称该案为日本的“世纪冤案”。
从上述基本案情可以看出,该起刑事错案实际上是由证据比对错误导致的。从法理上说,证据比对错误,主要是指血液、指纹、精液、唾液、汗渍、血迹的蛋白血型等相关物证在比对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在国外,证据比对错误是导致刑事错案发生的重要因素。尽管DNA认证技术现已被广泛运用于刑事侦查程序中,但DNA技术本身仍存在一定的错误率,而不成熟的DNA鉴定技术则是上述刑事错案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为此,在技术层面,世界各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到新兴科技手段的研发当中,纷纷通过吸纳最先进的科技成果,尽可能地保障刑事证据的真实性与可接受性,进而保证刑事司法过程中证据比对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推动刑事侦查制度改革
在该案发生之后,日本的刑事侦查手段也进行了相应改革,日本警方在案件的处理和应对等方面作出了重大改变。例如,为了彻底消除警察在讯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或诱供等违法审讯问题,日本规定在全国10966个审讯室内安装单向可视观察镜,并由新设立的审讯监督部门的人员在审讯室外监督审讯过程。监督人员的具体职责是禁止警察在审讯过程中接触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明显损害其尊严的言行和向犯罪嫌疑人进行不正当许诺或交易等7项行为,以避免因刑讯逼供或诱供等违法审讯行为导致的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对于物证的科学鉴定问题,则规定不仅需要在警察科学研究所鉴定,还需要拿到相关的民间学术机构做对比鉴定,以防鉴定出现错误。
那么,日本刑事错案发生后的纠正机制以及补偿、问责机制又是如何的呢?众所周知,无论一国的司法制度如何完美,刑事错案都是不可避免的;无论一国的程序正义如何被强调,实体正义也都是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因此,包括日本在内的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在尽力设计、提供规范化的刑事错案纠正渠道或途径,希望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现刑事错案并予以纠正。
多部问责法规构成网络
就日本而言,在刑事错案纠正机制方面,主要采取的是法院型申诉筛选模式。该模式一般是指由特定的法院或法院的特定部门受理和审查冤假错案的申诉,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诉进行再审或者是审查后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诉移送给其他法院或法院系统内的其他部门进行再审。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四编再审部分的相关规定,无辜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以及在无辜者死亡或者心智丧失的情况下的近亲属可以提出再审的请求,并由作出原判决的法院管辖。受理再审请求的法院对再审请求进行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裁定开始再审的案件则按其原审级重新进行审判。
就刑事错案补偿机制而言,在日本,刑事诉讼过程中被羁押、拘禁或已执行了刑罚但后来又被改判无罪的受害人可以援引《刑事补偿法》的规定要求补偿。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大多数国家在刑事司法给公民造成损害这一问题上均采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实施上述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对公民造成了客观的损害,国家赔偿责任即告成立。日本《刑事补偿法》中确立的刑事补偿责任采取的也是上述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如果法院判处或改判受害人无罪,即使在羁押、拘禁或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并不存在违法行为,但仅从受害人被错误羁押、拘禁或执行刑罚这一客观结果来看,受害人就可以要求国家予以刑事损害补偿。
就刑事错案问责机制而言,日本于1947年专门颁布实施了《法官弹劾法》,该法规定:凡法官明显违反职务上的义务或严重玩忽职守或者不管在职责范围内或职责范围外,有严重丧失作为法官威信的不正当行为时,将受弹劾而被罢免。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由于主审法官的不当行为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该法官就有可能因受弹劾而被罢免。从程序上来看,任何公民认为法官有弹劾的事由,都可以向诉追委员会控告要求追查。诉追委员会是由参众两院各选出10名议员组成并负责起诉的组织,委员长由委员互选产生。负责审理的是由参众两院各选出7名议员组成的弹劾法院,充任弹劾法官的议员不得兼任诉追委员。弹劾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在公开的法庭进行,审理程序、辩护人的选任、证据的采纳依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罢免法官的判决须由参加审理的弹劾法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罢免判决一旦经官报公告后,该人不仅由此失去法官的资格,同时也失去担任检察官、律师、公证人的资格。即使今后出现了恢复上述资格的适当事由,也须在满五年后再申请弹劾法院作出恢复资格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