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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持有枪支案件的特征、原因及对策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3 21:00 阅读:
 
浅析非法持有枪支案件的特征、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个人非法持有枪支数量不断上升,分析非法持有枪支的成因,对强化枪支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有重大意义。
 
  一、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主要特征
 
  自2013年以来,湖南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非法持有枪支案44件56人,通过对上述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发现呈现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一是持枪主体身份较单一,年龄结构集中。犯罪主体均为农民,且以中老年人为主。从犯罪主体年龄来看,年纪最小的17岁,最大的73岁,其中17至35岁的15人,35岁至40岁的10人,40岁以上的31人。
 
  二是持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不大。90%以上的非法持枪者持枪目的主要是出于捕猎、防身,另有近10%的非法持枪者是因该枪支系逝去的祖辈、父辈遗留下来欲将其当作纪念先人的念想,如该院今年办理的周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案中周某所持有的枪支系周某的父亲去世后传给周某的哥哥再在周某哥哥去世后传给他的,周某将其留在家中的目的便是将其当作对逝去的父亲和哥哥的一个纪念物品。
 
  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通常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持有的枪支数量不多,持有枪支也不具有任何犯罪预谋。农村地区大部分枪支主要是自制火铳、双管猎枪和祖上遗留的火铳,大多用于日常捕猎或者防身。
 
  三是枪支来源途径呈现多样化趋势。除一部分系祖辈、父辈代代流传下来尚未收缴的枪支由持枪者继承或从他人手中购买此类枪支外,另一部分系他人加工制作的火铳或双管猎枪,还有一部分系通过网络途径或江湖游商所购买的。如张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中的枪支涞源,便是张某于2012年5月看到一个叫“扎西”的人在醴陵市320国道上沿路叫卖时,以7000元的价格从“扎西”手中购得。不论是通过网络途径还是江湖游商四处游走贩卖,这种枪支买卖方式均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难以发现和侦查,因此很多非法销售枪支的犯罪分子和一部分对枪支有需求的民众都会选择上述两种方式来进行交易,加大了枪支管理的难度。
 
  二、原因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虽然已于1996年颁布实施,之后全国各地也对枪支进行过多次清查,非法持有枪支已有大幅减少。但在农村地区,随着近年来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政策的推进,少数群众由于法治意识的淡薄出于各种目的将原有的枪支拒不上缴或者通过各种途径获取枪支后非法持有,而在农村地区,由于交通不便、整治难度较大,多方原因使得还存在一定数量。
 
    一是农民群体法治意识淡薄。枪支管理法宣传仍旧没有深入普及到广大农村地区,加之涉案人员文化层次不高,也很难期待认知涉枪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以致于涉案的多名嫌疑人在接受调查的时候均不知道自己的持枪行为已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而是想当然的认为持有枪支可以用来打猎、防身,只要不去伤害他人,就不是犯罪行为。没有意识到持有枪支潜在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获取枪支并私下持有。 
 
    二是监管难度大,措施不得力。由于广大农村地区涉枪犯罪具有点多、面广、难以管理的特点,各项管理相对疏散,为涉枪犯罪提供了温床,加之在措施上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公安机关接受举报线索,及时打击犯罪的机动性大大降低。 
 
    三是“地下”枪支交易的发现难。通过已办理的案件中进行调查发现,案中枪支来源除去一部分系涉案当事人通过继承方式从祖辈、父辈手中获得外,绝大部分枪支或是通过零星的私下暗中交易而得,或是借助网络论坛、聊天工具等通过快递邮购,这种一对一、点对点的交易方式使得持枪案件易产生、难发现。(尹 海山律师编辑)
 
    四是环境变好与犯罪增多带来了新的挑战。近年来,农村大力开展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工作,山林中的动物,特别是野猪等大型动物数量大量增加,对山村地区的农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一些农民出于保护庄稼或在闲时打猎补贴家用的目的,不断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获取用于狩猎的猎枪、火铳,因而导致非法持有枪支导致涉枪案件人员激增。
 
  三、预防对策
 
  为进一步维护地方社会治安稳定,保障民生安全,推动本地区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枪支管理单靠事后惩处难以根除,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律知识普及,范围要大、受众要广、重点要明确、宣传要深入。特别是对于偏远地区和非法持枪案高发地区,党委和政府要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墙报广播、法律下乡制度等多种途径,重点宣传私自持枪的社会危害和主动缴枪的意义。同时加强是非思想教育和法律基础知识的普及,使他们明确违法犯罪的界限,把主观常识与法律常识区分开来,主动参与到枪支案件的预防、举报工作中,从而在源头上有效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二是多方联动加大打击力度。联合公安部门、其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非法销售枪支的行为进行集中处理、严厉打击。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和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提高发现线索、整合线索的能力,并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部门出动警力,行政部门派遣行政执法队员,组成联合专项行动小组对枪支的非法销售点和贮藏点进行摸底排查,对可能存在的隐藏式销售或接头式销售枪支的行为进行专项打击。此外,要与其他地区的相关部门协调联络,发挥区域联动优势,形成整体作战规模,建立持枪案件的“高压网”与“防火墙”。
 
  三是发动群众参与整治非法持枪。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发现存在私藏枪支行为隐患时,及时举报,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激发群众主动打击私藏枪支的积极性,通过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对持枪犯罪的社会综合治理,使涉枪犯罪没有容身之地。特别是位处偏远地区或是用于个人私藏的一些持枪案件,司法机关很难获取相关信息,只有广泛发动当地群众的力量才能将潜在的危险及时发掘并有效解决。
 
    四是做好源头防控措施。在打击枪支案件的过程中注意加强对地下枪支买卖场所的监督与检查。对已经发现的犯罪窝点进行登记,同时加强附近地区的防控;对有前科的人员要记录在案,实行长期监督与定期管控;对相关群众举报的信息要集中起来,进行统计分析,查找持枪案件的多发地。同时,要加强对民间非法制造枪支、网上发布非法买卖枪支信息的监控和打击力度,积极切断非法枪支的来源渠道。
 
 
来源: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 郭秀峰、刘飞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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