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16]1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16]17号)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对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该通知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标准进行了界定。通知有关内容摘录如下:
“3.关于“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掌握标准。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数额标准,可以掌握为伍十万元以上。对于涉案数额在伍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4.关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掌握标准。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罪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数额标准,可以掌握为三百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