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兼谈对《刑法》第205条的理解适用
[基本案情]
叶某于2005年6月通过朋友介绍,与某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结识并达成协议,挂靠该公司经营煤炭业务并上交管理费。叶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份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给该公司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款人民币351万余元,后叶某以公司名义与其他数十家单位签订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9份,虚开税款总额人民币281万元,其中部分发票受票单位已申报抵扣,涉及税款人民币239万元,案发后有关税务机关已追缴税款人民币22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叶某的刑事责任。
宜兴市人民法院以叶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一、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能否认定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一种完税凭证,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且虚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之虚开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更甚,因虚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金额往往特别巨大,一旦抵扣税款,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也特别重大。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碰到这类案件感觉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下判的情况,该立法解释明确规定,“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所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也是《刑法》第205条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二、罪名如何确定?
叶某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05条规定。《刑法》第205条规定的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该罪名是选择性罪名,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以上全部三种行为,还是其中任意一种或两种行为,均不实行数罪并罚,只以其实际实施的行为确定罪名。叶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款,后又向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又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故叶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予以更正。
三、犯罪金额如何计算?
犯罪金额影响到对行为人的量刑的法定刑档次。行为人虚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税款后,又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虚开的税款数额是按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税款额定,或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额定,或两者中数额较大的定,还是两者累计计算,情况比较复杂。本人认为,行为人非法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申报抵扣税款,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其他单位以谋取非法利益,计算犯罪金额按其本单位抵扣税款或受票单位抵扣的税款两者中较高的数额定(一般以虚开的销项计算),不宜累计计算,因受票单位抵扣或骗取税款、由此给国家利益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是刑法设置本罪的意义所在,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计算犯罪金额。
本案中,叶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款,并向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案发侦破及时,叶某未能将已抵扣进项税款额完全开出,向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总额低于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进项税款数额,故以申报抵扣进项税款计算叶某的犯罪金额,虚开税款数额计人民币3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