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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案例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2:15 阅读: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案例
 
 
 
【案情】
 
  卢某与丈夫孙某共同租住在巴南区,孙某将准备用于贩卖的毒品1000余克放置在租赁屋的冰箱上,卢某也知道,但从未参与买卖毒品。2013年8月25日,卢某知道自己的丈夫孙某因贩卖毒品被查获后,立即将孙某放置在家中的毒品全部转移到朋友家中,次日卢某被抓获,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转移毒品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转移毒品的事实。
 
  【分歧】
 
  对卢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卢某的行为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理由是虽然卢某知道孙某贩卖毒品,也知道毒品存放地点,但卢某平时并不参与毒品买卖,在孙某被抓后,卢某将毒品转移,虽然也有占有的意图,但主要目的是为丈夫减轻罪行,其持有的时间也较短,故应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卢某的行为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理由是卢某与其丈夫共同居住在租赁屋,尽管未参与毒品买卖,但卢某知道毒品存放地点,特别是孙某被抓后,卢某对毒品有实际控制权,转移的目的是为了持有,根据学理解释,也应认定持有,故应对卢某的行为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窝藏毒品的行为,不仅帮助犯罪分子隐匿罪证,妨害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为毒品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提供物质条件。这些毒品可以随时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因此,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予以惩处。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用作犯罪的毒品。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行为。窝藏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所谓“转移”主要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以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的追缴,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便于犯罪分子进行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所谓“隐瞒”是指在司法机关询问调查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时,自己明知犯罪分子的毒品藏在何处,而有意对司法机关进行隐瞒。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任一行为,就构成本罪。窝藏的毒品,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隐瞒。
 
  本案中,被告人卢某在知道自己丈夫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行为,虽然卢某有持有毒品的行为,但由于其持有时间短,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转移毒品的情况下,主动交待了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因此,卢某的行为更符合窝藏、转移、隐瞒罪的犯罪构成。如果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卢某定罪,应在七年以上处刑,这有悖于罪行法定原则。
 
  由于卢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数量达1000余克,数量巨大,法院据此认定卢某犯罪情节严重,考虑其有自首,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减轻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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