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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架电网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2:16 阅读:
 
私架电网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
 
  2013年11月,被告人万某在巫山县建坪乡黄岩村1组私自架设电网捕杀野猪。电网晚上通电,白天关闭。2013年11月18日20时许,被害人刘某与夏某去电网旁的树上摘橙子时,遇见万某查看电网,两人见有人来准备离开。在离开时,刘某触碰到电线触电身亡。经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系被电击死亡。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万某进行定罪。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即万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在客观方面,被告人万某架设电网的行为造成了刘某的死亡的结果,故被告人万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万某进行定罪。被告人万某以过失地以架设电网这种危险方法造成了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故被告人万某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无论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都是行为的人过失,本案被告人万某在主观上显然属于过失。但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人万某架设的电网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被告人万某将电网架设在橙子树旁边,有橙子树的地方显然是不确定的其他人都可以进入的地方,刘某摘橙子准备离开时被电击身亡,说明在被告人万某架设电网的地方属公共区域,架设的电网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被告人万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不特定的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了被害人刘某死亡的结果。
 
  同时,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是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在刑法中没有另外的规定。如果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在刑法中另有规定,应按有关系法条处理,不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被告人万某架设电网致被害人刘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中显然另有规定,不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综上所述,被告人万某的行为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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