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报、两高指导案例
1.施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号)
【裁判要点】检察机关办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要从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角度,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各种复杂因素,依法慎重处理,积极参与调处矛盾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主动挑起斗殴后被动方的行为性质(人民司法2013.18.072)
【裁判要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认定正当防卫,行为人不仅要维护合法正当的利益,同时不法侵害具有现实紧迫性,而且行为人还要具有防卫的意图而非相互斗殴的故意。为赌债等非法利益之争,采用言语挑衅的方式,导致矛盾升级,招致对方多人上门打斗,并积极与之互殴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以聚众斗殴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1)熟刑初字第0785号二审:(2012)苏中刑终字第0091号
3.聚众斗殴致人伤亡应依据行为人的主观犯意转化定罪(人民司法2011.4.007)
【裁判要旨】在聚众斗殴中致人伤亡,对行为人应依法转化定罪,但不能简单以结果论,应当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区别认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于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故意而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客观上致人死亡,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行为人转化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案号】一审:(2009)扬刑一初字第0005号二审:(2009)苏刑终字第0080号
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案件中首要分子的罪责(人民司法2011.14.004)
【裁判要旨】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案件存在转化认定问题。对于首要分子未直接实施致人重伤、死亡行为的,或者首要分子虽然参与实施殴打,但其行为不是致死被害人的直接原因的,应区分不同情况,依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准确界定罪责。
【案号】一审:(2009)垦刑初字第10号二审:(2009)黑刑二终字第74号复核审:(2010)刑五复60157376号
5.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分(人民司法2010.08.014)
【要点提示】对于群体性斗殴案件,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聚众斗殴罪论处,但亦不应一概而论。对于因琐事而突发的涉及人员众多的群体性斗殴案件,应结合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斗殴起因、行为过程、具体情节和实际后果综合分析,妥善定性,从严掌握聚众斗殴罪的适用,如果以寻衅滋事罪处理社会效果更好的,应当优先考虑定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在娱乐场所突发的群体性斗殴案件,检察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指控,法院经审判改变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其中体现的就是这种从严和优先的思维,希望能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案号】一审:(2009)闵刑初字第344号
6.聚众斗殴致人伤亡的转化定性分析(人民司法2011.18.013)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文章来源:刑事正义“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