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罗诉韦德案到全美最严堕胎法
1970年,美国律师琳达?考菲(Linda Coffee)和萨拉?韦丁顿(Sarah Weddington)为珍妮?罗(Jane Roe),起诉代表德克萨斯州的达拉斯县司法长官亨利?韦德,指控德州禁止堕胎的法律侵犯了Roe的“隐私权”。地方法院判决该法侵犯了原告受美国宪法第9修正案所保障的权利,但是没有对德州的反堕胎法律提出禁制令,Roe因此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联邦最高法院于1973年以7比2的票数,认定德州刑法限制妇女堕胎权的规定违反宪法增修条文第14条“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这等于承认了美国堕胎的合法化。
珍妮?罗的真名为诺玛?麦科威,她在21岁时失掉了工作并意外怀了孕。年轻的麦科威想要堕胎,但依据在她所居住的德克萨斯州的相关法律——反堕胎法,除非在孕妇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否则堕胎就是非法的。为了行使自己堕胎的权利,麦科威找到了两名年轻律师—琳达?考菲和萨拉?韦丁顿。考菲和韦丁顿认为德州的反堕胎法违反了宪法第14和第9修正案,因而决定向德克萨斯州堕胎法发起攻击。宪法第9修正案宣称:“本宪法赋予的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公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在1965年以前,这一修正案意味着任何未被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利都属于各州。然而到1965年,最高法院通过“格里斯活德诉康涅狄格州”一案改变了这种理解。它的裁决维护了将避孕器具分发给已婚夫妇的权利。法官威廉?O?道格拉斯当时曾为法庭起草理由,而他关于第9修正案的论述引起了考菲和韦丁顿的兴趣。道格拉斯说,宪法中未列出的权利属于个人,其中一项便是隐私权。考菲和韦丁顿论证说,隐私权应该保障一名妇女自己决定是否作母亲的权利。因此,她们求助第9修正案,并基于第14修正案的合法诉讼程序条款——保证向全体公民提供同等法律保护,将该案推上了最高法庭。
1971年12月13日,该案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73年1月22日,最高法院以7比2的表决,确认妇女决定是否继续怀孕的权利受到宪法上个人自主权和隐私权规定的保护,这等于承认了堕胎的合法化。代表大多数法官发言的哈里?布莱克门宣读了他的意见:无论是包含在第14修正案的个人自由概念和对州行为的限制中,还是在第9修正案的公民保留权利中,隐私权都完全可以包括一名妇女的自由中止自己怀孕的决定。布莱克门不同意德克萨斯州关于州政府有权侵犯罗的权利以保护未出生儿的主张。他指出美国宪法中“公民”这个词并不包含胎儿。最后,布莱克门在“罗诉韦德案”中的裁决给对立双方提供了一个平衡模式。在孕期的前三个月中,堕胎的决定权由母亲和她的医生保留。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孕期里,州可以“用与母亲的健康合理相关的方式约束堕胎程序”。在孕期的最后三个月中,州可以约束甚至禁止堕胎,除非母亲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
三十余年后,同样是在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德州共和党籍州长里克? 佩里(Rick Perry)18日签署了堪称全美国最严苛的堕胎限制法案——禁止怀孕满20周以上的妇女堕胎,并对施行堕胎手术的妇产科诊所和医师设下重重严格的限制。堕胎限制法案的具体内容包括:除非怀孕女性健康即刻受到威胁,否则怀孕一旦满20周就禁止堕胎;执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医师必须在30英里内的医院有住院特许权;怀孕女性服药流产须有医师在场;堕胎手术必须在“手术中心”进行等。经过激烈审议,德州众议院和参议院先后通过了该法案。然而,支持堕胎的女权主义倡导者认为这是对妇女隐私和自由权利的践踏,扬言要上告联邦法院,阻止该法案生效。如美国计划生育联合会主席理查兹(Cecile Richards)便强调说:“新法案是违宪的,它轻视女性健康、藐视女性权利,我们正在努力阻止其最终生效。”
堕胎是否应当合法化是美国人永恒的话题。政治上,一般来说,民主党和持自由主义观点的人,认同堕胎行为的合理性;而共和党和保守主义者则认为,堕胎行为无异于谋杀,是不道德的。历史上,在北美殖民地时期,堕胎只是一个道德问题。当时的13个殖民地普遍采用英国的习惯法,允许胎动(即怀孕18周)之前的堕胎,只是禁止胎动后的堕胎。19世纪前期,胎动前的堕胎在各州依然是被允许的,立法机关认为这是为了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司法层面上,美国最高法院在1973年批准全国堕胎合法化,而德克萨斯州等13个州近年纷纷立法限制妇女怀孕20周以上堕胎。
2008年的美国总统大选,竞选者罗恩?保罗在谈及对堕胎问题的看法时,坚决地认定罗诉韦德案是个错判。他说:“那些无辜的、未出生胎儿的权利,是美国自由理想价值的核心。”未出世的胎儿是否有生存的权利?若有,在他们的权利和妇女的隐私与其他自由权利发生冲突时该如何权衡?道德与自由的博弈在堕胎问题上给美国立法与司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但美国的议会与法官显然没有回避这一问题,他们根据实践和理论的发展不断调整发展方案。德克萨斯州此次通过的全美最严格的限制堕胎的法案,便是针对自堕胎合法化以来美国社会的高堕胎率而采取的调整措施。尽管美国社会各界对于这一法案褒贬不一,但它却真实地体现了,美国在其法律制度上既自由又保守的态度,即在始终坚持自由主义的立场上,也在努力坚守着法律对道德良善性的倡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