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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证据法的形与神 ——评《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09-21 10:54 阅读:

  据说,在美国迈阿密大学法学院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讲授证据法的克利福德·阿罗威教授曾经向选修证据法的学生们说:如果你想学会如何思考,那么就选安德森的课;如果你想理解证据法,那么就选迈克尔·格雷汉姆;如果你想通过律考,那么就选我的课。从这段饶有兴味的话,可以看出,在英美特别是美国,证据法是一门非常多视角的课程,与此相应的是,有关证据法的专着、教材同样是品种繁多,各具特色,即便是同属于教材类型的着作,几乎没有两本教材之间的体系是完全一致的。而在这繁多的教科书当中,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约翰·亨利·威格摩尔讲座教授罗纳德·艾伦教授领衔撰写的这部《证据法》尤以体系清晰、思想深刻而着称,全书以逻辑相关性和法律相关性为灵魂主线,以美国联邦统一证据规则作为主体架构,将英美证据法的技术理性和人文关怀很好地熔铸在一起,成为深入理解英美证据法非常有用的入门途径。

  从我国当前的语境出发来理解英美证据法,我们经常会站在两种不同的视角:一个是保持一定距离的外来观察者视角,这种视角常常会不自觉地令我们将英美证据法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观察,从而有利于我们从整体上把握英美证据法的发展动向,比较法大家米尔建·达马斯卡的《漂移的证据法》便是这样一种外来观察的典型代表;另外一种视角则是站在英美证据法的内部去描摹证据法的技术细节并深入体验证据法的实际运作,本书即是这样一种内在体验的产物。正如作者在书中对学生所告诫:“当你们开始证据法的学习的时候,把自己放在正要向陪审团有说服力地提示案件的诉讼律师位置可能是有益的”。作为一本供法学院学生使用教科书,本书从形式上体现出两点特色:一是始终从一位诉讼律师的角度出发,不仅让学生尽可能快地进入诉讼律师的角色定位,而且庭审过程中所可能遭遇到的所有证据问题都尽可能囊括进去。比如说,作者在开篇便将人民诉詹森这样一个案件的整个庭审过程经过适当加工之后作为第一章,这样一种体例不仅让基本没有诉讼经历的法学院学生能够原汁原味地体验整个庭审过程,也让学生在后面整个证据规则的学习过程中有了一个容易依托的样本基础。

  第二个特色是本书将联邦统一证据规则作为主体架构,将统一证据规则的条文作为文本叙述展开的一个依托,同时又将普通法判例作为填补这一架构的血肉,让普通法判例对证据规则条文做进一步的解释。这样一种形式安排的好处在于学生一方面能够从宏观上把握证据法的整体框架,而另一方面又能够通过对判例的研读而深入理解证据法在法庭实践过程中的具体运作,毕竟法律特别是证据法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作者在这里并不是停留在对联邦统一证据规则的简单注解,而是尽可能将联邦统一证据规则融入自己的理论体系当中:首先、作者并不是按部就班地依照联邦证据规则各章的顺序从一般条款再到司法认知再到推定这样依次叙述下去,作者是在树立相关性原则这样一个大的框架下依照诉讼的进程将所可能遭遇到的问题一一道来;另外,作者在具体条文的叙述中也不仅仅是对条文的简单注释,而是以“条文——解释和例证——详述”这样一个三级阶段形式展开,并且将对条文的反思和批判放置于详述部分。比如说,在对401-403相关性这一问题的解释上,作者就含蓄地对联邦证据规则未曾区分相关性(relevancy)和实质性(materialty)未加区分而提出含蓄的批评(第149页)。

  英美证据法的系统研究研究如果自1754年杰弗里·吉尔伯特的《证据法》正式出版算起,至今已愈两百年。在这两百多年中,经过历代证据法研究者的辛勤耕耘,证据法研究在英美法系特别是英国和美国两个国家得以兴旺发展并且形成了非常发达的理论体系。早在一百年前左右,哈佛大学的塞耶教授就这样阐述了相关性规则:(1)无例外地,不具有逻辑相关性的东西不可采;以及(2)在存在和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只要逻辑上具有相关性的东西都是可采的。塞耶的相关性规则成为了现代证据法基石,二十世纪的绝大部分证据法学家都采纳了塞耶的相关性原则来构筑自己的理论体系。与此同时,这一原则也被铸造成了联邦统一证据规则的401、402和403条款,成为贯穿整个联邦统一证据规则的灵魂主线。艾伦的这本《证据法》同样是以相关性规则为灵魂主线展开的,这种灵魂作用就体现在法官对于证据排除的裁量控制方面,这种裁量控制贯穿在品性证据、证人证言、传闻证据、专家证人等各种证据的采纳与排除过程当中。为了让学生能更好地分析相关性原则,本书还发展出一套推论链条的分析方法出来,这种方法将案件的证据性事实与案件之要件的关系作为两端的起点,从证据的相关性从证据性事实一端通过推理不断的展开,从而来检验其能否顺利到达案件之要件的彼岸。这样一个分析工具不仅使学生能够迅速掌握分析案件事实的要领,同时也使得复杂的事实关系变得清晰而易于掌握。

  尽管在相关性这样一个原则框架下加之对案件事实的细致推理分析使得英美证据法看起来似乎充满了技术理性的味道,但是正如作者自己所说的:“在初读《联邦证据规则》的时候,你们许多人会认为它们是用抽象的概念术语写成的生硬乏味的理论原则,但不久你们就会发现,它们浸透着法庭中的人间戏剧。”(第49页)的确,在英美证据法高度的技术理性背后实际上是充满了人文关怀,特别是对被告的一种保护。比如说,在品性证据一章中,基于预防陪审团对被告产生偏见,品性证据规则从一般原则上禁止了采纳品性来证明被告的行为,但是,这一原则同时又将打开品性之门的权利赋予给了被告,令其依据自己的情况来选择是否选择开启品性证据之门。诚然,被告是否选择开启品性证据之门、以何种方式打开、开到什么程度,这都体现出高度的技巧性,需要被告方对己方情形和对方情形做一个非常充分的考量。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律师的参与,很难想像被告能够作出理性的选择。但从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来看,又充分体现了对被告的保护。在特免权规则、事后补救措施规则等等中更是展现了这种技术理性与人文关怀的结合。而这种结合同样渗透到了本书分析的每一个角落。

  在我国转型社会的时代语境中,司法改革的宏大动力和公正审判的美好愿望让我们将目光一次次地投向了大洋的彼案。庭审模式改革以及诸多错案的频频发生促使我们对证据法在预防事实认定错误方面寄予厚望,与证据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定也在不断出台。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缺乏成文证据法传统的国家,高度发达的英美证据法自然成为我们应对证据立法和司法困境的一种重要资源。但是面对体系庞杂的英美证据法体系,如何学习、学习什么这样一个问题则成为我们首要解决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证据法研究者的首要义务自然是向我们引介英美证据法的规则、原理及运行逻辑,令我们不仅观察到其形态,还能体悟到其内在精神,从而实现教育曲线报国之目标。假如通过本书,我们真的能像译者在译后记中所期望的那样:“要理解证据规则,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其表面词句上,而需要理解它们在相互竞争的信念和利益之间所做的妥协,领会其中潜在的信念基础以及它们的相互含义、渊源和目的,要把这些规则看作是对基本社会信仰、哲学和道德信念的概括”,那么,诸位译者四年的辛劳也就不致白费。

  【作者简介】

  吴洪淇,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00088)博士研究生,美国西北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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