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记者白阳、罗沙)《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2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授权18城市开展相关试点工作。这意味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迈出关键一步。
他说,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仍在高位徘徊,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同时强调被害人的有效参与;此外,试点方案与推进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衔接,能够提升司法公正效率,为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提供实践基础。
根据试点方案,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试点案件。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符合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的,经公安部或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提起公诉。
在审判程序上,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可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须在判决宣告前听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据悉,试点方案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将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防止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同时,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方案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权钱交易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情形明确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附:关于《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6年8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 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与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方面反复研究、沟通,在总结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形成了一致意见。《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已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讨论,并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一、试点的必要性
一是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都不能定罪。为确保严格公正司法,既及时有力惩罚犯罪,又防范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需要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按照《试点方案》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并从轻处罚,这将有利于更加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需要。《试点方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尊重刑事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程序选择权,同时强调被害人的有效参与,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三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的需要。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试点方案》与《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内容和制度上配套衔接,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有效方法和必然要求,有利于在确保司法公正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四是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的需要。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有利于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层次化改造,根据刑事被告人认罪与否、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等情况,探索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提供实践基础。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速裁程序试点,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行探索。两年的改革实践证明,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很有必要,成效明显,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对于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的分类处理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速裁案件试点原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部分案件,根据各地的普遍要求,《试点方案》总结了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便更好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作用,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在这方面,速裁程序试点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同时在适用范围、制度设计、配套保障、制约监督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速裁程序两年试点期限已满,可将其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为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条件
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不作为试点案件。
(二)完善相关诉讼程序
1.规范审前程序。为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就指控罪名及从宽处罚建议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2.明确不起诉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
3.体现认罪认罚程序上从简。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4.体现认罪认罚实体上从宽。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刑事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除外。
5.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获得及时、充分、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防止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三)强化监督制约
认罪认罚案件,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和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都设置了需经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严格监督程序。人民法院的裁判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同时也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总之,认罪认罚后的定罪量刑,仍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最终裁判权仍属于人民法院,公检法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关系没有变化。同时,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试点方案》对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罪犯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四)试点地区
拟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等18个城市进行试点。上述地区案件基数大、类型多,作为速裁程序试点地区,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更容易发现试点中的问题,更有利于检验和巩固试点效果。
(五)试行期限
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试行二年时间。
为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会同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发布试点办法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