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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法〔2012〕44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20:34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法〔2012〕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我院接到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罪犯因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为统一法律适用,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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