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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6 21:22 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请示》(苏检发研字[200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伪造、变造、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
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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