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严肃查办八类严重行贿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坚决查办受贿犯罪的同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的力度。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贿、国家工作人员为跑官买官行贿、危害民生的行贿等八类行贿犯罪案件,被列为严肃依法查办的重点。
《通知》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集中办案资源,依法严肃查办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案件,重点查处八类行贿犯罪案件:
———向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
———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特别是为跑官买官而行贿的;
———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和矿产资源能源的勘探、开采、经营权,以及为逃避环境监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材、农药、种子、化肥等违法犯罪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为非法逃避税收、办理违法贷款、公司企业违规上市,向税务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监管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为谋取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农业项目等国家各项资金和政策性补助补贴、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行贿数额大或者因行贿被调查处理或者刑事追究后又行贿的,受贿犯罪被证实、行贿人拒不交待的,以及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其他严重危害民生、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采取过硬措施,抓紧组织查办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重大行贿犯罪案件,尽快立案、侦查、起诉,营造打击行贿犯罪的强大声势,形成惩治行贿犯罪高压态势,确保查办严重行贿犯罪案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通知》强调,要加强检察机关各内设业务部门的配合制约,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对行贿案件严格依法公正处理。
《通知》指出,行贿犯罪具有严重的腐蚀性和危害性,是诱发受贿犯罪的源头。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案件力度,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全面部署、顺应人民群众呼声愿望、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各级检察机关要集中办案资源,依法严肃查办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案件,重点查处八类行贿犯罪案件:向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特别是为跑官买官而行贿的;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和矿产资源能源的勘探、开采、经营权,以及为逃避环境监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材、农药、种子、化肥等违法犯罪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为非法逃避税收、办理违法贷款、公司企业违规上市,向税务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监管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为谋取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农业项目等国家各项资金和政策性补助补贴、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
行贿数额大或者因行贿被调查处理或者刑事追究后又行贿的,受贿犯罪被证实、行贿人拒不交待的,以及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其他严重危害民生、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采取过硬措施,抓紧组织查办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重大行贿犯罪案件,尽快立案、侦查、起诉,营造打击行贿犯罪的强大声势,形成惩治行贿犯罪的高压态势,确保查办严重行贿犯罪案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要坚持查办行贿案件与查办受贿案件相统一,既要加强对行贿犯罪的严肃查办,又要确保查办受贿
犯罪力度不减,做到同步部署,同步查处。要针对行贿犯罪跨地区、流动性大的特点,建立区域联动办案机制,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作用,加强市际、省际查办行贿犯罪案件工作的信息通报、侦查协作、资源共享,提升办案的整体合力。要加强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法院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认定等协作配合机制,营造有利于及时有效查处行贿犯罪的执法环境。
《通知》强调,要加强检察机关各内设业务部门的配合制约,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对行贿案件严格依法公正处理。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加
强对查办行贿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发现违反法律规定有案不立或有违法侦查行为的,要及时监督纠正;公诉部门要加强对行贿犯罪案件的审判监督,对发现判决不当的,该抗诉的要及时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院查办行贿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审查,实行行贿犯罪案件处理说明制度,严格执行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制度,防止滥用裁量权。各级
检察机关在查办行贿犯罪案件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行贿犯罪立案标准,准确适用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依法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和自首、立功等情节,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有度,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查办企业行贿犯罪案件要防止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努力实现查办行贿犯罪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