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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案案例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2:51 阅读:
两名女亲戚帮助丈夫强奸妻子,引出了南京市首起婚内强奸案。昨天下午,在南京市看守所里,当法官向这两名女犯宣读判决
 
书时,这两名同为人妻人母的年轻女子痛哭流涕,不停地抹眼泪说:“一时糊涂,不懂法,竟然犯了强奸罪。”
 
    案情经过:这两名女犯是佘维苹和陈光英,均是江宁区秣陵镇火炬行政村佘家自然村村民。事情还得从佘维军说起。佘维
 
苹是佘维军的堂姐,陈光英是佘维军的嫂子。
 
    2000年8月,经人介绍,30多岁的佘维军和云南籍少女汪小云(化名)结了婚。由于双方年龄相差十几岁,彼此间缺乏共
 
同语言,加上婆媳矛盾,夫妻间经常吵架。佘维军的性功能障碍更是影响夫妻生活。生活了一年多后,夫妻间的关系日渐恶化
 
。不久,汪小云就和住在附近一个做水产生意的小老板好上了。去年国庆节期间,汪小云干脆住到了情人家。佘家人很气愤,
 
10月5日佘家亲戚将汪小云强行从情人家带回。汪小云回到佘家后,明确表示不愿和佘维军共同生活。8日晚8时许,佘维苹、
 
陈光英携带麻绳,来到汪小云的卧室,要汪脱衣,汪不肯,两人强行将汪的衣服脱去,并用麻绳将其捆在床上,待佘维苹、陈
 
光英离开后,佘维军强行将汪小云奸淫(因有生理障碍未遂)。
 
    法院判决:昨天,江宁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佘维军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捆绑等暴力手段,在汪小云处于
 
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佘维苹、陈光英身为女性,不但没有维护妇女性自由的权利不受侵犯,反而主动实
 
施捆绑行为,为奸淫提供便利条件,属帮助男子强奸妇女,应按共同犯罪论处,3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一审判处佘维军有期徒刑2年;佘维苹、陈光英各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此案判决后,如何界定婚内强奸,法律界人士发表了各自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虽然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上海
 
、合肥等地的法院有过婚内强奸的判例,但客观地说,婚内强奸,难在收集证据,夫妻过性生活,都是一对一,没有第三者在
 
场,女方告男方“非礼”和“侵权”,侵害程度怎样?真实性如何?都不好说。也有人认为,婚内强奸提法在法律界有争议。
 
在特定的时期,譬如办理离婚、夫妻分居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认定为婚内强奸无可厚非,而其他期间,就很难
 
成立,这就牵扯到同居权的问题。从法律范畴来说,夫妻间应尽同居的义务,配偶享有合法的性权利。从这个角度看,婚内强
 
奸的提法不宜滥用,因为这是变相的一种男性歧视。
 
    新闻链接:迄今为止,国内共有数起“婚内强奸”案被判决。1989年,河南省信阳县居民靖志平因婚内强奸妻子,被信阳
 
县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也是我国首例婚内强奸的有罪判决。1992年11月,22岁的王卫明经人介绍与女青
 
年小钱相识,1993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王于1996年6月搬出住所,与妻子
 
钱某分居,此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7年10月8日,法院判决王、钱准予离婚。10月13日晚7点多,王强行与钱发生性
 
关系,王此后被以强奸罪批准逮捕。青浦法院1999年12月24日判决:被告人与被害人虽为夫妻关系,但已分居达16个月之久,
 
且被告先后两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一审已判决离婚、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特殊情况下,被告人王卫
 
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情的具体情况,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卫明犯强奸
 
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是上海首例婚内强奸案。2001年10月,陕西省一男子周某在离婚判决已下,但尚未生
 
效前,对妻子冯某施行强奸,被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这是陕西省首例婚内强奸案。2001年1月,
 
广西北流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内强奸案,不惑之年的丁某因强奸妻子阿芬(化名),被女方起诉要求离婚。当地法院经过审理,
 
一审判决:阿芬与丁某离婚。这是广西首例婚内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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