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通过网络实施的无身体接触的猥亵犯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蒋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代表“星晔童星发展工作室”“长城影视”“艺然童星工作室”等单位招聘童星,在QQ聊天软件上结识女童。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情况等为由,要求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裸聊并做出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自己继续裸聊。经查,蒋某视频裸聊猥亵儿童达到31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为满足自身变态欲求,以视频裸聊方式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而且,其诱骗被害人多达三十余名,遍布全国各地,多数被害人未满12周岁,最小的不到10周岁,有些被害人被猥亵两次以上,依法应当认定为“有其他恶劣情节”。据此,以犯猥亵儿童罪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互联网猥亵未成年人的案件。在互联网时代,不法分子运用网络技术实施犯罪的手段更为隐蔽,危害范围更为广泛。被告人以选拔童星、网友聊天、冒充老师等方式诱骗或强迫被害人进行视频裸聊或拍摄裸照,虽然没有与被害人进行身体接触,跟传统意义上的猥亵行为有所不同,但其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性欲,客观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同样构成猥亵儿童罪。类似的网络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对被告人蒋某依法从重判刑,彰显了人民法院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
本案同时也警示家庭和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培养、提高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提醒广大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避免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如果正在面临或者已经遭受不法侵害,要及时告知家长、老师或者报警,第一时间寻求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