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电动车撞死路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情】
20岁小伙张某某在家吃中午饭喝了几瓶啤酒,饭后朋友李某某来到张某某家中找其帮忙,请张某某送其到镇上办事,张某某爽快答应并骑着自己的电动车搭乘李某某向镇上驶去,两人一路骑一路聊天,快到镇上时,将在路边散步的80岁老太太陈某某撞倒,致陈某某头部触地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分歧】就本案张某某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人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有如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驾驶非机动车辆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评析】笔者认为驾驶非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应当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条件《刑法》规定:在交通运输活动中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即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解释》将交通肇事罪的场所限定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但对什么是公共交通运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定义。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甚至自行车,在路上行驶,如果致1人死亡或者3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致3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并无力赔偿达到30万,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都涉嫌交通肇事罪,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中张某某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应该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