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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案件程序问题及规范建议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3 10:09 阅读:
 
 
    危险驾驶罪普遍适用以来,在对危险驾驶的处理上,存在诸多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现象,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工作来看,要保证司法结果的公正性,关键在于执法程序的规范性上实行严格要求。
   一、危险驾驶案件办理中酒精测试存在的程序性问题
  (一)呼气酒精测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危险驾驶行为入刑前,对该类行为都是以行政处罚的方式加以惩治,公安机关取得证据的手段主要是通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得到数据,现场判断是否达到违法标准。入刑后,原有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习惯仍然存在,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
  1.呼气酒精检测结果的不确定性。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形下,即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超过80mg/100ml、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发生交通事故这四种情形下,公安人员才会将犯罪嫌疑人带往指定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而呼吸酒精检测结果准确性差,受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用来作为执法的判断依据,不甚稳妥,也容易产生较大的执法漏洞,特别是在测试结果在80mg/100ml上下浮动时。因此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在查获犯罪嫌疑人后,仅以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是否达到80mg/100ml作为是否采取下一步鉴定程序的唯一标准,缺乏稳定性和科学性,也存在极大的偶然性,不符合法律的严谨性和司法的规范性。
  2.现场检测行为不规范导致检测结果存在张冠李戴的现象。公安机关在道路上设卡对驾驶人员进行抽查,经常会对多个驾驶人员同时检测,一遇交通繁忙或现场有被检测人员不配合甚至逃逸,就有可能造成检测现场混乱,检测结果张冠李戴的现象。如某市公安机关在组织查处酒驾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进行吹气检测,在检测人员出具的结论书中,出现了检测时间和出具的检测结论的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张某在之后的司法程序中提出异议,认为是当时被检测人员很多,场面很乱,不排除公安人员将别人的检测结果写到了他的结论中,属于非法证据,要求公诉方予以排除。
  (二)血液提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血液提取过程是危险驾驶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取证环节,影响最终的定罪量刑,其规范与否直接决定处罚的公正性。实务中,司法部门能严格按照醉酒标准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却容易忽略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血液提取的过程,目前适用于该阶段的相关制度和执法监督均不规范。
    1.血液提取时间的非即时性。相较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血液检测准确性更高,且送检后会形成书面鉴定结论,证据形式固定,更具有可采性。但由于每个人体质不同,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会随着时间的改变而产生变化。因此,醉酒驾驶相对于其他刑事犯罪的一个显著区别就是: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侦查人员如果不能及时收集到其有罪、无罪的证据,则以后将很难甚至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对于呼气酒精检测,因为在当场可以进行,能够满足时效性的需求,但准确性较差。对于血液酒精检测,从现有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将嫌疑人送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指定的医院抽取血样进行鉴定,而事发现场离司法鉴定机构或医院往往都有一段距离,那么在运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会有时间上的空当,特别是在交通拥挤的大城市中,这段时间空当就更长,而在这段时间犯罪嫌疑人体内的酒精会有不同程度的挥发,因而鉴定机构最终取证得出的鉴定意见,真实性也会打上折扣。
  2.血液提取主体的非司法化。血液检测结果直接影响对驾驶人员的刑法评价,因此,血液提取行为在整个案件处理中的地位可见一斑。司法实务中,一般检材提取都由专门人员进行,否则,会因为程序不合法面临没有法律效力的风险。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查获后,随即便送往当地指定医院由普通医务人员对其进行血液的抽取。醉酒驾驶中的血液提取环节不仅仅是一项医疗操作环节,更是一种司法行为,无论是采血行为的规范性还是其对血液封存、保护的严密性要求较之寻常血样的保存更高。由此可见,血液提取主体的非司法化,是直接影响检测材料的合法性,从而影响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尹 海山律师编辑)
  3.血液的保管和运送存在不规范的现象。目前,犯罪嫌疑人的血液被抽取后,一般由公安人员在盛放血液的试管上签字并加封,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在试管上签字。同时,血液运送一般并非由现场检查人员亲自运送,往往由其他公安人员运送。实务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提出异议,否认作出鉴定的血液是从其身上提取,怀疑血液会在运送、保管过程中被污染,甚至被调换。
    (三)血液鉴定机构存在的问题
  法律和规章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明确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指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任何司法鉴定意见的取得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进行。法律规定了血液检测鉴定的专门机构,以保证其检测结果的中立性、公正性及权威性。但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公安机关委托的血液鉴定机构资质欠缺问题。如在浙江省某地发生的一起案件中,该案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公安机关将提取的血液送检的司法鉴定机构并不具备血液酒精的检测资质。随后法庭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该鉴定机构的认证资质中,有精神病鉴定、骨龄鉴定等项目的鉴定资质,但缺少了血液酒精浓度的鉴定资质。因此,该份鉴定意见也就不能再作为证据使用。此时,因为危险驾驶案件中所提取的血液保存期限已过,不可能再找另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该案犯罪嫌疑人的血液进行酒精浓度鉴定,从而导致该案的证据存在极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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