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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死亡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不宜一概终止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2-27 15:31 阅读:
 
 
王金勇 徐广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终止审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如何处理?实践中,有的认为,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既然刑事诉讼部分已经以终止审理的形式终结,那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就没有存在的根基和必要了,应该一并裁定终止审理,附带民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过于绝对,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对与刑事诉讼相关联的民事诉讼合并审理的一种特殊诉讼活动,其宗旨在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资源。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既要查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准确定罪量刑,也要查明其民事责任,准确判令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刑事案件被告人死亡的,被害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一般没有争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刑事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可以灵活处理。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法院终结刑事诉讼程序,不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的依然可以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因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并不仅限于刑事案件被告人,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3条规定还应包括: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死亡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鉴于此,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被告人死亡后一概终止审理,或者简单地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将面临重新收集有关证据、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等繁琐程序,以及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有关刑事诉讼方面的证据无法顺畅作为民事诉讼案件证据使用等诸多困扰,不利于其诉讼权利的便利行使和受损害利益的有效维护,影响附带民事诉讼节约诉讼资源的应有作用与功效,也无法积极化解因犯罪行为引起的各种矛盾,难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笔者建议,应当完善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明确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依然需要处理也可以及时处理的,应当继续审理;不能及时处理完毕的,刑事部分可先行裁判,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民事赔偿部分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判决,并以同一案号之一、之二的形式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当然,依照现行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刑事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亡的,刑事诉讼及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当然地一并继续进行审判处理的,不在此列。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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