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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海山:嫌疑人如何面对警察的审讯?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0-21 16:13 阅读:

  嫌疑人如何面对警察的审讯?

  作者:尹海山律师

  (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讯问,是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必经的一个环节,对于侦破案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警察讯问的目的,是要了解案件情况,更为重要的,是要获取涉案嫌疑人的口供。

  “口供”在日后的法庭审理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有的案子大部分证据都是口供,证言。可以说,合法、有效的讯问对于揭露犯罪,侦破案件意义重大。真实、客观、条理清晰的讯问笔录(口供)也利于法庭厘清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及相关人员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由于相当一部分办案人员破案手段单一,办案思路僵化,找不到其他案件线索,因此过于依赖口供,把破案单纯理解为获取嫌疑人口供的过程。 在领导、组织破案压力、破案指标的作用下,有的警察急功近利,为了获得认罪口供,往往会借助诱供、欺诈、威胁等非法手段,更有甚者,甚至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虽然这些"有效"的办法能够在短时间内取得嫌疑人口供,但是,这样得来的口供,其真实性却令人担忧,往往误导检察官、法官对案件的判断,甚者更能导致冤案的发生。从这些年暴露出来的冤案(如杜培武杀人案、赵作海杀人案等冤案)来看,这种通过逼供、诱供、欺诈、威胁获得的嫌疑人讯问口供,往往是导致案件最终被错误判决的重要原因。因此,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对当事人甚者承办人都是很有必要的。

  从我这些年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案件来看,相对于其他省市,上海的公安(检察)等部门要规范一些,很少听说有逼供的情况发生,但是,采用诱导、欺诈、威胁嫌疑人的方式来获得自己想要的口供的情况,还是不少见。

  以我最近接连遇到的两个案子为例,会见当事人后,均向我反映在公安机关讯问的过程中,办案人员用诱导、欺诈的手段让被告做了违背事实的口供,想要翻供。

  此两案,一个定性为“敲诈勒索”,另一个是“贩卖毒品”,两案情节都不算复杂。

  第一个案件,我的当事人本来系某公司财务人员,老板多年来一直没有为其足额支付薪水和社保,一天老板为了安置别人将其辞退,于是他感觉想不通,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老板支付多年来积欠的加班工资和社保。老板深知作为财务人员,该员工可能了解他有偷税行为,害怕被举报,于是一方面答应支付薪水和社保。并诱使该员工写下收条,另外一方面,在该员工写下收条后,该老板转过身就以敲诈勒索为名向公安机关控告他,于是该员工被抓,原本,按照此案的真实情节,根本定不了犯罪,只不过是一个劳资纠纷而言,但是,我的当事人是个从来没有遇见过什么大事的人,胆子较小,怕事。到公安机关后,被关了一整天,办案人员一边吓唬他要判很重的刑期,一边诱惑他,并承诺:“只要承认了,马上就放他出去”。于是,他糊里糊涂地按照办案人的诱导来供述,竟然把没有做过的事情也认了下来。接下来,办案警察为其制作讯问笔录,记下其认罪的口供。并认为此案犯罪证据已经确凿,马上将其刑事拘留,并报送检察院起诉,再也不提放他走的事。

  这个案子,后来经过多方努力,查证,我们认为,其口供与案件事实存在许多不吻合的地方,不应该被采信,并将各种理由和证据向负责起诉的检察院提出,最后检察院也认为,本案口供的确存在问题,遂将案件退回公安部门,并由公安部门将我的当事人释放。但是,由于他自己那份认罪口供,他在看守所被关了8个月。

  相对而言,第二个案子当事人就更不幸,该案中,我的当事人系一名吸毒人员,他与他的朋友,另一名吸毒人员同居一套房,他的朋友将一百多克冰毒偷偷藏在家里,某日,他的朋友因为涉毒案件被抓,为了立功、减刑。他供认说我的当事人有毒品,并在公安人员的监控下,致电我的当事人,让我的当事人带着那一包东西(我的当事人当时并不清楚是毒品)去指定地方给他。(这种情况属于诱惑犯罪,在毒品案件中比较多见,即警察引诱他人犯罪,再把他抓获),我的当事人带着这包冰毒去到指定地点后,被事前埋伏好的警察抓获。被抓后,我的当事人一开始交代毒品系他朋友的,但是警察多次做其“思想工作”,并向他保证:“只要承认了,就从轻处罚,关三五个月就可以放了他。”。由于听信这样的保证,他最后承认毒品属于自己所有,并在讯问笔录中签了字。

  等到案件到了法院,他终于发现情况根本就不同于警察向他保证的。想要翻供,于是问我:“尹海山律师,我可不可以翻供?我当时建议他没有必要了,因为在之前的多份笔录中他已经承认毒品是自己所有。由于毒品案件的秘密特性,嫌疑人无法提供自己的证人,证据。来证明毒品不属自己。此种情况,翻供没有任何意义,只是一种徒劳,甚至会产生更坏的量刑结果。最后,法院根据他在公安机关的口供(即承认毒品属于自己的口供)来定罪,虽然我们提出了不少从轻理由,并得到法院按照最低刑期量刑的从轻判决,但是,由于毒品数量太大,最后还是判了七年。(非法持有冰毒50克以上的,按照现行刑法刑期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也就是说,最少也得判七年)

  从这些案例中,我感到,要避免错案冤案的发生,必须得学会正确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避免被诱供,被欺诈,对涉案当事人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结合十多年来的刑事办案的心得,在这方面提供一点思路。

  第一、先咨询律师。

  对于因为涉及某个案件有可能被传唤、讯问的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找到你之前,强烈建议先到律师事务所,请专业律师为你提供咨询意见。如果能够在这个环节得到资深律师的指点,那么效果是非常好的。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建议找那些免费咨询的律师,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不要因小失大,律师这个行业也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遇到刑事案件这种麻烦,找个负责一点,有经验一点的,远比省钱要重要。(尹 海 山律师编辑)

  第二,坦白案件事实。

  如果到了公安部门,不要心存侥幸,是自己做过的事就坦然承认,这样对量刑也是有好处的。但是,可以对自己为什么要这样做进行适当辩解。重要的一点,如果有辩解,一定要保证这些辩解理由都写进笔录当中,否则辩解毫无意义。另外一方面,对于自己没有做过的事,绝对不能因为警察的诱导,威胁而承认。要事实求是。

  第三、审讯是一个心理博弈的过程。

  大多数嫌疑人在面对讯问时,往往已经和外界隔离,面对代表国家权力的警察,在心理上会显得比较脆弱,忐忑,彷徨、无助、不知所措、甚至害怕。这个时候要明白一点,按照目前法律,在获得确凿证据,证实你有犯罪行为前,警察只能关你48小时,超过48小时,如果警察还没有取得你有犯罪行为的确凿证据,那么他只能放人。但是,如果你被诱供,逼供,并按照警察预设的答案做下认罪笔录,那么对不起,警察就有足够的证据来刑拘你,“刑事拘留通知书”一下发,你多半面临的就只能是漫长的关押和刑期了。而且,就算以后发现抓错你了,他们也有办法不负责任,因为,他们会说:抓你是根据你的“认罪口供”来抓的,是你自己的“认罪口供”误导了办案警察。你应该负主要责任。遇到这种事你就只能是只有哑巴吃黄连了。

  第四、不要轻信承办警察的许诺。

  在这个阶段,我特别强调一点,不要相信警察向你保证的,比如“认了罪就放你出去。”之类的鬼话。做过的事情要坦白,但是,没有做过的事情绝不要瞎认。不要指望现在认了,以后到法庭上可以翻供,以我的经验,大多数法官面对审讯过程的不规范通常都是睁只眼闭只眼,只要没有把你打伤打残的确凿证据,或者是口供与其他证据明显矛盾的情况,翻供只能让你得到一个“认罪态度不好”的评判。遇到你指证警察诱供时,法官一般会反问你,你有什么证据能证明?根据本律师从事刑事工作十多年的经验,要嫌疑人自己来证明自己曾经被诱供,基本属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第五、了解一点讯问策略。

  对警察来说,审讯是一门基本功,有经验的老警察都知道,审讯的过程就是打破嫌疑人心理防线的过程。这里面的技巧有不少。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就是唱“双簧”。审讯的两个警察,一个红脸,一个白脸,一个威吓,一个安慰、一个把你逼到死角,另外一个仿佛有给你打开条“生路”。很少有当事人躲得开这一手,甚至有的当事人明明已经被暗地套了话,认下没有做过的罪行,事后却对假意安慰他的那个感激不已,殊不知那个安慰你、诱导你的,说不定,才是以后会把你置于死地的。

  第六、笔录要清晰、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思。

  要关于笔录怎么记也相当有学问。同样一个故事,按照嫌疑人的语言记录和按照警察的语言记录,给人的印象往往大不相同。我不可能在这短短的文章中教授如何玩这种文字游戏,但是,有一点当事人是比较容易做到得。就是要求按照你的叙事风格和用词来记录,如果你对他记录的用词,用语存有疑问。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改写,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如果对方不改,你就不要签字,耗下去。你急也许他比你还急。此外,签字前,一定认真地看一遍笔录,他们漏记的,或是可能产生歧义的记述,都可以要求补充。看清楚了,确实是自己的意思再签字。这时候,可能有的警察脾气不好,会不耐烦,生气,但是,你切记不能被他们的情绪影响。要看清楚再签字。因为签字意味着你对笔录的认可,这个表态在以后的庭审中很关键。在所有的口供中,第一次笔录尤其重要,在司法实践上,我们叫做“口供之王”。因为一般认为,做第一次笔录时,当事人思想上还没有太多的防卫意思,所做的叙述,最能真实反映案件的情况。所以,在几分口供内容不同时,这第一份口供会得到格外的关注。通常会以第一份口供为准。http://www.falv119.net

  第六,记住自己的笔录内容、时间。

  对于自己做过几份笔录,每次笔录的时间,内容。当事人都应该尽量记住。这些细节以后对辩护律师可能格外重要。在刑事一审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事,公安、检察院移送到法院的案卷不全面,他们会有意无意地把对嫌疑人有利的,能证明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留下,而把对嫌疑人不利的,能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移送到法院给法官看,这样,法官和律师看到的都可能是不全面的证据。因此,如果当事人能够记得每一份笔录的时间,内容。对于辩护律师提出反驳意见是比较重要的。律师可以根据嫌疑人的提供的线索,要求检察院提供相关的证据以便法官对案件全面审核。而不是仅仅被动地应对检察官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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