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当事人必读 >
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是什么样的?(当事人必读)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8-01 17:04 阅读:

  当亲人被公安、检察机关拘留、逮捕、或者面临法院判刑的时候,大部分人往往都是惶恐无措的,这样的境况,对于他们,往往都是生平第一次,此时,充分了解案件可能的发展趋势、以及司法部门的办案流程、是做出正确判断和行为的基础。只有理解了一个刑事案件所需经历的全过程,才能在刑事诉讼中采取恰当的举措,尽力帮助被关押的亲朋好友。下面,我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多年刑事诉讼经验,用较为简洁的白话,对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做简要归纳,希望能对当事人有所帮助。

  一、 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

  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从人被抓直到判刑,都要经历三个阶段,也就是说,一个刑事诉讼的完整程序包含:

  1、侦查阶段(公安阶段)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

  3、审判阶段(法院阶段)。

  那么,有没有不经历这三个程序的案件呢?回答是:有。

  比如《刑诉法》规定自诉案件(如:侵犯通信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虐待罪等),这一部分案件的特点是危害程度较轻,处罚也轻。所以,法律规定可不经历侦查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而由被害人向法院直接控告。但是这一部分自诉案件案发率不高,我们就不多谈了。

  对于大部的案件而言,走完这三个程序的时间在6、7个月左右。也就是说,从人被抓算起,直到判决下来大致需要6、7个月。而少数疑难、重大、复杂的犯罪案件,这个过程会大大加长,甚至一年多两年也不奇怪。

法律之所以设定由三个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分别来审核一个刑事案件,其主要原因在于:刑事案件的后果往往是剥夺人最基本的自由权和生命权,故而应当特别慎重,以防出现错案。

  二、 侦查阶段(公安阶段)

  从人被抓一直到案件移送检察院,这一阶段称“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后一个多月,和执行逮捕以后两个月左右。这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通过公安部门的侦查,搞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基本事实。比如:哪些人参与了犯罪?危害程度是什么样?被告人基本情况、有没有自首、前科等。

  (尹律师提示:因为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需要经过检察院批准,所以,不少人认为案件报检察院批捕部门批准逮捕,就由公安阶段进入检察院阶段了,其实这个理解是错误的,批捕后案件依然是由公安部门继续侦查,依然是侦查阶段。法律上所指的检察院阶段是指案件移送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部门,因此第二阶段又叫“审查起诉阶段”。)

  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

  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部门后,即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审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确实,证据是否确凿?与否应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说,这个阶段在时间上一般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

  在此阶段,检察院负责起诉的主办人员会对公安机关送来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分析、会见被告。以核实被告是否确有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什么罪名?应否起诉?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如何划分?指控犯罪嫌疑人的材料是否确实、充分?等等一系列问题。

  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完毕,会出现三种情况:1、如果确定案件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2、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则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3、如果认为案件证据尚不够充分,确凿,那么可以将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门重新进行侦查。

  (尹律师提示:一旦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那么案件审查时间将重新计算)

  四、审判阶段:(法院阶段)

  这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确定被告是否有罪?是什么罪?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刑罚?

  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除上述情况外,另外还有两种特殊情况:1、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2、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尹海山律师提示:一审法院判决后,该判决书无论如何判,都并非马上生效,而是有十天的上诉期,在此上诉期内,被告人可以无条件上诉)

  以上是尹海山律师对刑事案件三个诉讼阶段的简要概括,考虑到大多数当事人及其亲友都是非专业人士,所以,力求用简明语言来表述枯燥的法律条文。以便于当事人把握刑事诉讼基本框架。而对于法律规定中一些例外的情况,这里不做过多阐述,以免扰乱当事人思路。至于涉及到具体案件,特殊情况还是应当就事论事咨询律师为妥。

  注:根据法律规定,被指控犯罪的人在公安、检察院两个阶段统称“犯罪嫌疑人”,而在法院审判阶段统称为“被告人”。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是什么样的?(当事人必读)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自夸“有关系”的刑事律师,你还敢请吗?
下一篇: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能否申请回避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0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