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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被逮捕意味着什么?被逮捕的人还能被释放吗?上海刑事律师详解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2-21 13:25 阅读:
 
 


 
 
尹海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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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逮捕意味着什么?
 
二、被逮捕的人还能被释放吗?
 
 
 
 
一、逮捕意味着什么?
 
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且是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用通俗的话讲,就是国家司法机关认为某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为防止他逃跑、干扰办案、再次作案,,,,,,,.而强迫他接受国家法律的审判而对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不少当事人在被逮捕前,其实已经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刑事拘留”,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最长只能37天,如果要继续关押,就只能由侦查案件的机关(一般是公安)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 符合条件的,则由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这就是说,批准逮捕的权限在检察、法院而不在公安机关。
 
对于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逮捕”呢?我国2012年版的《刑事诉讼法》第79条做了如下规定: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上述这以条法律,是我国司法体系中,关于“逮捕”最重要的规定。当事人理解这条法律要注意到这里隐含的几层的意思:
 
1、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并且这个犯罪事实和某人有内在联系。
 
2、这个犯罪事实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严重程度足以达到判处徒刑。
 
3、这个犯罪嫌疑人存在人身危险性,即可能再次实施犯罪或者逃跑,干扰、打击证人作证、串供等行为(具体看上述法条第一款至第五款)
 
 
 
理论上讲,被逮捕并不必然意味着已经构成犯罪,因为按照法治精神未经过法院审判定罪的人,都还不能被认定未“罪犯”而是被称为“犯罪嫌疑人”。
但是,对于被逮捕人而言,这种逮捕后又被释放的概率是很低的。在司法现实中,一般都认为,只要被执行“逮捕”,那么以后被法院判刑定罪的可能性就相当高了,有多高呢?不夸张地说可以达到、甚至超过98%。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逮捕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绝大多数案件执行逮捕之后,剩下的只是一个判什么罪名,判几年的问题。这里说句题外话,涉及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很有必要了解一下我国刑事案件判决无罪的概率,具体可以查看此文:《刑事案件中判无罪的概率有多大?》
 
 
 
二、被逮捕的人还能放出来吗?
 
 
身处险境的人对于获救总是心存侥幸的,这是人性,所以这里聊一聊四种逮捕后被取保候审、释放的例外情况(这里指在审判前获释,而非执行完刑期后的刑满释放)。
 
1、当事人或者家属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获得批准。
 
一般情况下,对于刑事案件的申请取保候审的工作应该是在刑事拘留后就尽快做的,不应该拖到逮捕后才来做,意义不大,主要是因为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那么在刑事拘留时申请,只需要经过侦查部门(公安)批准就可以了,但如果是已经逮捕后才来申请,那么除了侦查部门的批准之外,还需要检察院的批准,除非案情、证据等情况突然发生很大的变化,否则,一般来说,没多大意义。
 
 但是,也有少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是没有经过刑事拘留而直接被执行逮捕的,对于这种情况,在逮捕后才申请取保候审也是正常的,这种情况下,理论上讲如果取保候审申请被检察院接受,有一定可能性,但是在实践中却非常少见,因为,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发展多是从刑事拘留这种较轻的措施开始, 一上来就是逮捕措施的,第一说明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比如恶性杀人等),第二说明证据已经很充分,连刑事拘留这个过渡都多余。  既然如此,再想把逮捕变更为较轻的取保候审会有多少机会呢?
 
 
2、当事人或者家属,律师根据2016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这个规定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个名词对普通当事人来说过于专业和拗口。我们用简单通俗的话讲:就是检察院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已经被逮捕的当事人再次进行审查,看看是否确实属于有必要逮捕关押。如果不是确有必要,则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实践中监视居住适用很少),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93条。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这个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上述法条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可以变更强制措施、释放的条件做一般性规定,但是, 理论上讲,虽然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院内部另外一个机构负责,然而在实践中主要还是要看负责批捕起诉的这位承办人意见。在客观证据、事实没有重大变化的前提下,要获得这个主要承办人的同意可能性不大,道理非常简单,因为同一个案件在一两个月之前就是由这位承包人批准逮捕的。没有新的理由和事实,在一两个月后让他自己否定自己,这有违人性,所以,这种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本身存在内在逻辑矛盾,华而不实。
 
 
3、由于羁押期限太长,已经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而变更强制措施。
 
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法律规定的逮捕期限届满而案子没有查清楚,要继续羁押又得不到上级部门批准,于是办案机关通常的处理手段是将羁押措施变为取保候审。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罕见。
 
 
4、案情、证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适合继续羁押。
 
这种情况,本来可以和第2点一起讲,但因为有其特殊性,所以还是单独说。
 
在实践中,有的案子由于证据和情势发生变化,会让办案机关很头疼,进退两难,继续办下去呢,由于证据上的瑕疵,很可能会搞成错案,或者法院判无罪,从而导致承办人被追责,但是,如果直接承认办错案子了,一方面面子上过不去,另外一方面,又怕被错抓的人听到这个结论,心里有了底气到处去告状伸冤。
遇到这种时候,一方面、他们明面上含含糊糊不给明确说法,另外一方面,为被错误逮捕的人办理取保候审(释放)。这种情况下办理取保候审,用意是耐人寻味的,如果被取保候审(释放)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去告,那么他们理论上可以很轻易地取消取保候审,再次把人重新抓回去。这种时候,取保候审已经不是单纯的释放,而是成为悬在当事人头上的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这个被错抓错捕的人在被释放后不敢冲动地到处去告,去申冤。中国人的心理,民不敢与官斗,等到过了一段时间,冲动劲消减了,多数人也就自认倒霉了,忍下这口气了。我们案例里有两个案子都是这种情况,链接放在下面,有兴趣的可以看看:
 
1、尹海山律师代理陈某某敲诈勒索案
 
2、盛开来聚众斗殴案

 
在第一个敲诈勒索案子中,诉讼程序已经到检察院起诉阶段,但嫌疑人本人、家属、和律师在案件性质上完全达成共识,认为无罪,并向检察院提交了初步意见,准备做无罪辩护。其后,检察官与律师沟通希望能认罪,并要求主动退回涉案款项16万元,哪怕一部分也行。同时表示如果家属同意这样处理,他会在法庭上建议从轻判决。  但是,律师与家属沟通后坚持原来意见,认为本案嫌疑人完全无罪,没有理由退钱。这笔钱本来就是他应得的。  检察官再三斟酌后,肯定是对于现有证据心里没底,于是,在某日将当事人悄悄释放。(这种非典型方式放人,承办检察官本人是做不了主的,我们认为肯定已经是主管领导批准甚至开了内部会议了)
 
 
第二个案例中,在我们第一次会见嫌疑人时,知悉他曾经被刑讯逼供,并屈打成招。于是,第一时间制作笔录并代为控告。这样一来,之前的笔录很可能全部作废,于是,某日,当事人被释放,但同时给他办理了“取保候审”套在身上,如前所说,我们认为这个措施完全是为了防止他再去控告公安办案人刑讯逼供的一个阴招。这个案子最后不了了之。
 
 
总而言之,在实践中,被逮捕后又释放的情况还是少之又少的,所以,审慎起见,当事人应该早做上法庭的准备,最起码有准备才不会手慌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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