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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立案、留置、移送司法程序指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2-08 01:24 阅读:
 
 
作者:雷剑
 
由监察业务专业号“反腐先锋”提供
 
 
监察体制改革全国全面试点已铺开,各地都陆续转隶成立监察委。监察委成立后,对监察对象的职务犯罪问题如何立案、留置、移送司法都一团雾水。今天雷剑自行研究一套指引供各地参考。
 
一、立案
 
1、立案条件。经过初查,已掌握被调查人部分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和证据,需要追求政务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调查。
 
2、立案程序。(1)调查部门制作《立案调查请示报告》报监察委主任批准并提请监察委委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如果监察对象是同级党委管理的对象,应向同级党委请示(一般应书面请示报告)。(2)决定立案后,开具《立案决定书》,并向被调查人宣布并制作笔录,通知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免的人员,应向人大常委会通报。(3)报上级监察委备案。
 
二、留置
 
1、留置条件。《国家监察法》(草案)有相应的规定,可参照,在此不予展开。由于留置需要上级监察委审批,因此在报批材料中,已经有证据基本上能证实犯罪事实(如果单证,审批可能通不过)。
 
2、留置程序。(1)审批程序。需采取留置措施的,制作《留置措施采取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材料报本级监察委委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然后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无须开委务集体会议,可以相关分管领导审批)。如果被调查人是本级党委管理对象的,应向本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可口头)。(2)留置决定作出后,开具“留置令”向被调查人宣布,并及时将被调查人送至留置场所留置(这里是否及时送至,应启动监督程序进行上下级监督,像以往公安机关部分案件,往往出现刑拘后不及时送至看守所的情况,导致在非办案点非法讯问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从进入留置场所开始应对被调查人进行实时监控录像。除提取证据、外出就医等经批准外,不得将被调查人带离留置场所非监控外区域。(3)一般在24小时内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及所在单位。如果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应及时向所在的人大机关和政协机关通报。并在24小时内对调查人进行讯问形成笔录。(4)留置期间应保证被调查人基本权利,主要是要保证一天六个小时以上的睡眠休息(饮食时间另外),另外应该内部规定不能夜审,可设置不能超过当天夜晚23点、24点。还应有医护条件定期对被调查进行身体健康指数检测是否适合继续留置。(5)严禁先留置后审批,对非法留置应一律查处,尤其是上级监察委要把好关。(6)留置解除。调查部门提出解除留置措施的意见报监察委主任审批,出具《解除留置措施通知书》办理出留置场所手续,交接时应有被调查人单位相关人员、亲属在场。如果是因为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被检察机关作出逮捕或者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留置措施则自动解除。
 
三、移送司法
 
1、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疑难复杂案件,三家可能会发生分歧的情况,可邀请检察、法院进行论证(以审判为中心,类似于公安刑事案件,遇到疑难复杂并且三家可能会有争议的情况下,邀请三家提前讨论,减少分歧)
 
2、监察委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内部审理后,向本委委务会议提出政务处分意见、纪律处分意见(党纪也立案的情况)、是否移送检察机关的意见。需要移送检察院的,先将被调查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作出。移交检察院前,让调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监察委案管部门将案件材料和《起诉意见书》移送至当地检察院案管部门。当然移送之前,需要两家相关业务部门领导提前沟通协调。
 
3、检察机关在收案后先及时审查作出是否对被调查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个审查犹如审查逮捕措施,但又跟以往不同。此阶段并非单独的审查逮捕阶段,监察委也不是报捕,而是移送起诉。因此检察机关在收案后,就意味着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只不过在这个阶段中,划出一定的时间段,比如7天内完成对被调查人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对构成犯罪的,作出决定逮捕或者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如果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的,应该将犯罪嫌疑人及时带至看守所进行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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