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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黄某提起的刑事自诉法院应否受理?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4-24 15:02 阅读:
 
 
[案情]
沈某(男)、胡某(女)两人同在泗洪县某汽车修理厂打工时相识。2007年10月,沈某在明知胡某有配偶的情况下而与之结婚。胡某丈夫黄某得知后,前往沈某、胡某两人的住处劝妻子胡某回家,被沈某打成轻伤。黄某于2008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沈某犯重婚罪、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评析]
对自诉人黄某的起诉应否受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自诉人黄某的起诉不符合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不应受理。其理由:被告人沈某所犯两罪数罪并罚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第二种意见认为,自诉人黄某的起诉符合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应予受理。其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其中第(二)项列举了8种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于这8种案件,只要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至于《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对上列8项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的规定,仅是指对所列8项犯罪中的一罪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诉人的起诉,而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并不包括自诉人起诉被告人犯所列8种犯罪中两种以上的犯罪,经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决定执行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据此,本案自诉人黄某起诉被告人沈某的重婚和故意伤害两项犯罪,均属于《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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