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龚华家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由京衡事务所指派,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根据事实、法律及本案有关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1、对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沪徐检刑诉[2010]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华非法持有毒品的定性以及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无异议,
但是,同时,根据辩护人对案件侦破过程的调查了解,本案中,龚华之所以会携带大量毒品去汇丰酒店,起因是因为刘策打电话通知其“带着刘策放在龚华处的半打毒品(28克)过去”,而据了解,该刘策当时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处于公安控制之下,也就是说,刘策是在公安人员的控制之下打电话给龚华让其带毒品过去的,因此,辩护人认为,在本案的侦破过程中,侦破手段上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的问题,因此,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以及《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此种情况的犯罪,在量刑上应该从轻处罚,这些方面证据,由于保密以及保护相关涉案等等原因,没有移交到辩护人手中,因此,辩护人无法对详细情况展开论述,但是,相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恳请法庭在对龚华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
2、被告人系初犯,本案以前,并无其他劣迹,之所以沦落到今天这个样子,成为一个被告,主要的原因在于其交友不慎,他的本质并不坏,这次的犯罪,对于他以及他原本和美、幸福的家庭都以及是一个足够沉痛的教训。因此,也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他系初犯这一事实,从轻量刑。
3、被告人龚华从6月17日被抓获,一直到今天的法庭审理中,认罪、悔罪态度都是很好的,在公安机关多次取证中,对于自己所作所为都如实供述,每一份笔录的交待都事实清楚,叙述客观,不避讳自己所犯得错误,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这一点,也请法庭给予重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被告上龚华确实触犯了法律,但是,请法庭本着治病救人的宗旨,对其从轻量刑,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
辩护人:尹海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