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百科 >
浅谈贿赂案件证人“翻证”应对策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1-26 14:44 阅读:
 
作者 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 黄丹 陈勇 卢建翔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贿赂犯罪以其本身所具备的所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隐秘性、单纯性和言辞性,所以证人证言在整个贿赂犯罪的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甚至毫不夸张的说决定整个案件的成败。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贿赂犯罪中证人“翻证”的情况时有发生。证人“翻证”一方面使侦查人员花费精力重新取证,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如果应对不当,会直接导致案件 “流产”,既放纵了犯罪又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的公信力,特殊情况下甚至会引发涉检信访,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新修改的刑诉法增加了对律师参与自侦案件的广度和深度,加强了对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保护,使自侦案件的整个侦查取证处在一个相对“透明”的条件下进行。可以预见,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证人“翻证”将会更容易发生。为了更好的对接新刑诉法,保证贿赂犯罪的案件质量,加强对证人“翻证”应对策略的研究实有必要。下面,笔者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谈谈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对证人“翻证”的应对策略。
 
一、证人“翻证”的原因和对策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明晰证人“翻证”的原因,针对不同的“翻证”原因制定不同的应对策略,是应对“翻证”的首要条件。司法实践中,证人“翻证”大约有4种类型:
 
  1、“亲情感召”型。以往贿赂犯罪案件的证人,不少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如妻子、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这类人作证时,往往是慑于法律的威严,不得不作证。待作证后随着案件的查处,特别是案件立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他们感于亲情,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脱罪,在条件许可时,会主动“翻证”。应对这类“亲情感召”型的“翻证”,再一味采取法律政策攻心的取证方式,一方面会授以当事人以非法取证的口实,另一方面也未必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办案人员应当是在全面审查已有证据的基础上,在其它证据都到位的情况下再对其进行重新取证。重新取证应在全程录音录像的条件下进行,依法开展合法进行。通过全程录音录像充分证明其翻证得虚假性和错误性。
 
  2、“友情悔恨”型。这类“翻证”的证人大多是犯罪嫌疑人的多年朋友,作证后由于自感对不起朋友而出面“翻证”。对于这类证人“翻证”,只要讲明利害关系,讲清法律政策,大多能重新作证。
 
  3、“恐惧后悔”型。有的证人作证后,由于害怕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或害怕犯罪人或其亲友的打击报复、或怕自身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失而出面“翻证”。对于此类证人“翻证”,侦查人员重新取证时,应针对证人“害怕”的原因,做细致的工作,只要能打消证人“害怕”的理由,如给他提供适当的司法保护,讲明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等,证人大都会重新作证。
 
  4、“串供堵口”型。这种情况大都表现为证人同一时间段集体“翻证”。此种类型的“翻证”大都为犯罪嫌疑人亲友与律师联合参与进行,律师利用参与诉讼获得的证据信息,制定出“翻案”计划,再由犯罪嫌疑人亲友出面找到证人,或威胁利诱,或软磨硬泡,逼使证人“翻证”。侦查人员对此类“翻证”不应操之过急,应利用技侦手段大致摸清组织者走访证人的脉络后,再根据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远近、利害大小,逐个连续重新取证,力求一次重新取证成功。常用的技侦手段是查询电话记录、短信记录、QQ记录等,一般情况下,只要指出了证人与“组织人”之间联系的情况,辅之以讲清法律政策等,证人大都能重新取证。在证人重新取证后,再对“翻证”的组织人、涉案律师进行调查,以巩固整个案件。
 
二、预防“翻证”的对策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侦查取证活动也是这样,要尽量避免出现证人“翻证”,或者证人“翻证”后,便于重新取证,侦查人员在开展侦查活动的始终,应当做好预防工作。
 
  1、慎重初查工作。初查是查处案件的第一步,起步阶段走的如何,关乎到案件的全过程,要预防今后证人的“翻证”,初查阶段收集证据必须慎重。一是初查要做好保密工作。新刑诉法实施后,绝大多数自侦案件在第一次讯问后,律师即可在不受监督的条件下参与诉讼,也即侦查活动是在一个相对开放、透明的条件下进行,这也为不法人员“反侦查”提供了条件,因此侦查人员必须重视初查这一相对信息不对称的阶段。初查阶段的保密首要的是尽量控制知情权,对内防止内部人员在外乱讲案情,对外尽量以其他身份或方法取得证据,避免过早暴露身份,让犯罪嫌疑人知情后,采取毁灭证据或串供堵口的“反侦查”手段,给侦查制造不必要麻烦。二是初查要尽量全面收集证据,。初查获得的证据大都为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是侦查人员对付“翻证”的“利器”,初查阶段的证据收集到位,可以有效的打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诉讼参与人“翻证”的计划,另外对查出阶段,侦查人员还尽可能的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情况、发展过程、亲友情况、社交情况,特别是相互人员的通讯手段、知识结构等信息,以便出现“翻证”后,有针对性的制定“反制”措施。
 
  2、细化取证过程。自侦案件证人“翻证”的借口大都是“记忆有误”或“取证违法”,要预防证人“翻证”,取证过程必须在“细”字上下功夫。首先取证程序必须合法,不得存在逼供、诱供情况,取证最好要求证人自书证据,取证后尽量在不涉案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请证人在“权利义务告知书”签字,如有可能最好请第三人也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字证明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如果条件许可尽量安排全程录音录像,并请证人在录音录像封存袋上签字封存,这样做的好处是在增加证人“翻证”的“心理成本”;第二注重派生证据、间接证据的取证,如证人在证言中提到的人或其他证据(如通话、收短信等),要尽可能的调查,以延长证人的“证据链”,也是预防证人“翻证”的有效手段;第三,做好法律宣传,即取证前后要向证人讲明证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强调“翻证”可能对其造成的不良后果,尽力化解其作证后的心理压力。
 
  3、提高取证效率。根据以往的经验,证人“翻证”大都发生在立案之后,因为立案后,有些证据会被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掌握,处于自保的需要,他们会有自己的“反侦查”方案。新刑诉法实施后,随着律师在立案后第一时间的介入,律师出于自己辩护的需要,也会将掌握的一部分证据情况向当事人提供,个别操守不良的律师甚至会参与“反侦查”方案的制定。这一特点要求我们在立案后要快速取证,尽可能赶在“反侦查”措施实施前完成取证工作,实践证明,取证时间越靠前,证人“翻证”的比例越小。如果取证在对方工作做到后,即使我们成功取证,将来证人“翻证”的可能性也相对较大。
 
  4、密切诉判联系。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可以在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了解案情、掌握证据,使诉讼过程处在一个实际“透明”的过程中。这种条件下,侦查人员加强与公诉、审判部门的联系很有必要。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对首先听到的信息信任度较高,因此侦查人员应尽早的与公诉、审判部门联系,向他们介绍整个取证过程,争取他们对现有证据真实性的“内心确信”,尽量避免因联系滞后带来的公诉、审判人员对原有证据的怀疑,以减少证人“翻证”的几率。
 
  5、提升“翻证”成本。证人“翻证”是一种妨碍司法的行为,情节后果严重构成犯罪。侦查人员应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对那些串供堵口,无理“翻证”人员依法予以打击,从而起到威慑作用,提升证人的“翻证”成本,预防证人“翻证”。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浅谈贿赂案件证人“翻证”应对策略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浅谈检察机关对当事人和解特别程序的适用
下一篇:浅议“初犯”概念的界定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