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案情】
张某某长期在菜市场从事货物搬运工作,主要负责从菜市场商铺将蔬菜送往城区各餐馆,张某某从菜市场一商铺挑到蔬菜后准备往餐馆前行,由于未确认安全,快速横穿机动车道时,撞及该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的两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李某某被撞后倒地身亡,经交巡警大队认定,张某某快速横穿机动车道,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分歧】就本案行人张某某横穿公路,致摩托车发生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张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以下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不可能单独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行人不可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人一般是指在道路上通行的人,行人应该遵守的主要是《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办法,而不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只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造成重大事故的人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行人客观上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可能性,故不应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如果由于行人违反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章、办法的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过失性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分则没有限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本罪主体即是一般主体,所有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行人自然也可构成。分则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些法规中也都规定了行人应该遵守的交通规则,行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也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人违反规章制度也有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危害的也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特征。
【评析】笔者认为,张某某横穿公路,致摩托车发生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李某某死亡,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修改后的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没有作特别规定,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都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只要其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遭受产重大损失的交通肇事行为,他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法规可以说明,行人应当遵守相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否则也应视其违章行为情节轻重来定罪量刑。另外,行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不可能单独地导致重大交通事故,但是并不排除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行人的违章行为是酿成悲剧的主要原因或根本原因,行人违章一样会对公共安全带来危险,并且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行人也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