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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楼里看香港法制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02-10 14:35 阅读:
从律师楼里看香港法制
 
 
一、启程
 
      在浙港两地政府以及律师协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成为继上海之后第六个香港与内地律师交流合作的省市。2003年3月,省律协组织了赴港交流外语选拔考试。由于受非典影响,两地律师交流项目一再推延,直至今年3月17日,分别来自杭州、温州、宁波、绍兴、嘉兴五个地区的11名首批赴港培训律师终于启程。
在高楼林立的中环律师楼里做了一个月的“香港律师”,不仅熟悉了香港的城市环境、风土人情,更亲身体验了香港律师的辛劳、敬业,干练、儒雅,也从中领略到香港社会的法治文明。
 
 
二、体验
 
 
      在香港律师会的安排下,我省11名律师被分别派往11个不同的律师事务所,每个事务所又为受训律师安排了指导老师(或联系律师),虽然每个事务所规模、人数以及业务领域各不相同,但均为香港本地事务所,且均为香港律师会管理的事务律师(solicitor)(又称“沙律师”)。我有幸被分派到顾张文菊、叶成庆律师事务所(CHRISTINE M. KOO & IP   Solicitors & Notaries)。
     该所为香港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有七名合伙律师,两名顾问律师,一名中国律师,三名其他非合伙律师,其余数十名事务所成员则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秘书以及行政人员,彼此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事务所出资合伙人顾张文菊律师在银行保险法律服务领域颇有知名度,而叶成庆律师则为香港律师会会长,可谓德高望重。丘志强律师、王楚云律师等几位合伙律师分别在企业上市、融资、并购以及诉讼领域实力雄厚。无论是合伙律师或是文秘人员,大多毕业于香港大学、伦敦大学等知名学府,执业律师往往在香港以外的英联邦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几乎律师楼里的所有工作人员都拥有流利的英语,毕竟,英语是法律人的官方语言,也是香港法律人最基础的语言。
       事务所对我们的到来非常重视,顾律师亲自担任我的指导老师,并安排其他律师带我参与高等法院的案件庭审,事务所还向我展示了大量关于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保险赔偿、股权转让、公司秘书等法律服务的全过程,并给予相应解答。从4月上旬,我承担了顾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地产股权纠纷中的中译英工作,提高了法律英语的实用能力。
       除了出庭、阅卷、翻译以外,我还多次随顾律师参加各种社交活动,也由此领略了香港律师同行的“公关”方式。
     一般来说,律师的公关中决没有律师与法官一起聚会或共进午餐之类的活动。因为,法官是既“孤”有“独”的群体。其“孤”在于鲜有与人交往,其“独”在于不受政府以及其他任何部门的影响,独立于社会。为此,律师的公关常见于参与社会各行业、团体以及与客户之间的交流,但聚会绝非“以酒为媒”,而是认识新朋友,获取新的知识与新的信息。
      香港律师除了参加各式各样的与自己服务领域有关的商业推广会,以及应酬性的酒会之外,还往往加入各种各样的俱乐部或协会,参加本会的各种聚会。这些协会定期聚会,或一起吃个中饭,或一起听个讲座,或一起户外活动。除了大型活动,这些聚会往往非常简短,但十分注重务实。有一次,我随顾律师参加了一个银行、保险业人士为主的午餐会,签到后,大家先相互交流、认识,然后在自己的位子入座进餐,简单午餐之后,由本次聚会的主讲人——顾律师就大家关注的中国大陆信托法以及三资企业法律问题发表30分钟左右的演讲,并邀请我一起回答大家提问。在我屡次参加的聚会中,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始终是交流的主角。“三师”们往往随身带有自己单位业务领域的介绍。 通过交流使他人获得新的信息,同时也使自己获得他人的认可。短短一个月中,我先后参加了四次不同类型的聚会,一方面了解了香港社会时尚,也初步领略了香港同行的“公关”方式。
 
 
三、访谈
 
 
除了实实在在地在律师事务所充当临时性的香港律师,了解香港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是我们这次交流最重要的目的。结合律师工作的特点,浙江省律协以及香港律师会为我们提供周到的安排,使我们先后拜访了香港律政司、香港立法会、香港土地注册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服务公司、香港高等法院、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顾张文菊·叶成庆律师行、胡百全律师事务所、梁锦涛·关学林律师行、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驻香港办事处。我们还走访了周建红律师行,参观香港大学、香港科技大学等。
通过拜访与交谈,一方面了解了香港法律的基本架构、法律相关部门的运行机制,一方面实实在在地感受了香港法治的实际状况。特别是获得了律师管理、律师执业、律师地位、律师素养乃至律师收费等诸多方面的相对具体的了解,同时也对香港与大陆两地法律服务以及两地律师合作行情有了较深入的了解。下面,我仅就律师执业的相关内容作以简要介绍。
      在律师队伍方面,香港律师分为事务律师与诉讼律师(又称大律师),二者只是分工不同,并无大陆社会上所说的高级与低级或大小区别的含义。但二者学习及实习要求略有不同,以香港大学法律系学生为例,事务律师一般为3年本科学习后加1年律师资格课程学习(但每年只有300个资格名额),再到事务所实习两年,并通过政府与两大律师会共同出题的资格考试,方可取得法院加签的执业证书。
       从性别上看,由于香港律师执业无须大陆流行的“公关方式”,特别是事务律师办理案件的方式主要为法律文书(律师信)的起草以及开庭文件、法例、判例等材料的准备,也比较适合细心的女性从事,故无论是香港大学或是事务所,女性律师及文秘人员几乎都超过男性。但大律师及法官则明显以男性为主。
       根据律师执业范围不同,香港律师又分为本地律师与外地律师。截至2003年9月,香港有5165名事务性执业律师,840名大律师,652家本地律师行(至今已有668家),33家外地律师行627名注册外地律师,以及6个有香港外地律师行与本地律师行组成的联营团体。大律师只能个人执业,而事务所性律师事务所可以聘请不多于6加上相等于该律师事务所所有全职持有有效执业证书律师数8倍的非持有专业执照的人士。香港本地事务所大多规模较小,以合伙人数计算,其中绝大多数为2-5名,6-10名合伙人的不到50所,10名以上的30所左右。据香港同行介绍,由于中国人“人人想当老板”的观念较强,加上国外事务所悠久的管理经验,外资所或跨国所无论是管理上还是业务上仍然是香港律师界的老大。本地所对一些世界级的大型项目,如香港迪斯尼建设项目的法律服务仍然难以争得一席之地。为此,有香港律师同行甚至埋怨香港政府缺乏对本地所的特殊保护。
       从事务所机制上来看,尽管律师界有人建议且认为公司制是未来香港事务所的运行机制,但香港法律目前尚未允许以有限公司方式经营,而是一律采独资经营或合伙经营模式。其中,独资所占40%左右,合伙所占60%左右。合伙人又分为出资合伙人与受薪合伙人两种,独资者或合伙人都要对事务所的经营对外负连带责任,但受薪合伙人无须对事务所的经营亏损负责。每个执业律师都必须购买专业赔偿基金才能领取执业证书,每个事务所都必须投保专业赔偿基金,投保费大约为事务所该年度总收入的1%左右。
香港律师采严格的行业自治管理,沙律师与巴律师分别受香港律师会与香港大律师公会两个自治组织管理。1907年注册成立的律师会,其重要职责便是制定各项执业规范,特别是律师业务有关的专业指引、办案规程以及延续性的专业培训。同时,律师会也是律师查阅资料、休息、聚会、交流的场所,类似俱乐部的功能。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律师会对律师流动行情的掌握,律师会不仅对执业律师,即便是受聘的非执业律师的工作人员也的流动也随时监控,事务所每月填报事务所人员数量及流动情况交律师会,以便对事务所的任何“跳槽”人员都有跟踪记录。执业律师每年向律师会缴纳8600元港币的会费,非执业人员为1200元港币,律师培训则适当收费。对律师严重违规,律师会所采取的惩罚措施非常严厉。例如,香港马律师违规挪用客户帐户资金案件,律师会决定罚款17万元港币,在马律师不服申请法院听证时,律师会聘请的资深律师所发生的“堂费”(代理费)400万元,以至于该律师无法支付,而导致律师会申请该律师破产。通过严格管理与高水平的专业引导与培训,提升了律师的素养与律师地位。在香港社会中,律师、医生、会计师是不分上下的三种受人尊重的职业。
        香港律师收费与大陆迥然不同。主流方式为按时收费,从5分钟到数小时,按照律师的工作量计算。例如,律师最常见的简单信函起草与发送,通常按10-15分钟计算,出庭则按实际花费时间增加计费。每位律师单位时间(每小时)的收费标准各不相同,刚出道的律师为数百元,而资深律师则高达上万元。按照每个律师的不同资历、不同知名度以及不同能力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一方面促使律师全力“打拼”提高身价,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律师中间的不同层次,显然比大陆目前对任何律师一刀切的做法要科学得多。与大陆律师收费的另一个显著不同在于,香港律师禁止“风险代理”以及按标的收费。他们认为,风险代理不利于律师依法执业,经济上的风险会带来执业道德上的风险,而按标的收费则不能体现律师的工作量,导致律师收费与劳动付出不相称,有悖于公平理念。事实上,香港律师收费制度还跟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制度有关。从总体上说,香港律师收费远高于大陆律师,但其服务的水准也相对较高。与此相反,法院的诉讼费则低得让您目瞪口呆——任何案件均为1045港币!以至于我们浙江11位律师以为听错了,而一再向接到我们的高等法院陈爵法官反复考证。其实他们的理由很简单,且符合逻辑:律师是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也是社会经营者,尽管他有不同于一般经营者的职业要求,但有经营的属性。而法院则为社会公正、正义的维护者,不得有任何私利夹杂于审判活动当中,而且也对弱势的当事人提供平等的保护。
 
 
四、感触
无论是在律师所里上班还是到相关部门走访,我们强烈地感受到香港社会较高的法治文明。
首先,从香港社会细小的生活习惯中可以充分感受到法治文明在香港市民身上体现的高素养行为规范。无论是地铁、扶梯、公交车或是快餐店,处处可见到人们自觉排队,遵守一种大家内心深处的秩序;扶梯上人们自觉往右靠,以便让有急事需要赶路的人们流出通道;公共场合、办公室人们言谈细声细语,生怕影响他人;写字楼、车站、电梯、餐厅、商场、公交车、地铁、出租车里人们自觉禁烟,生怕妨碍别人(尽管违者罚款最高额高达5000港币,但人们已成自觉);街上干净如洗,海水蔚蓝如镜,没有杂物漂浮;马路上决没有大陆城市处处可见的“人车竞赛”的壮观景色,我们的交通部门恨不得把黄线划成高压线,而香港街上的车流如线般整齐,红绿灯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律师作为社会受尊重的群体,更是着装整齐,简洁大方,尤其是法庭上的律师更是庄重、精神,决不可能见到身穿便装甚至T恤开庭的律师。可贵的是,这一切都已经成为大家的习惯,自觉的遵守。若此,交通可得以缓解;密云县小桥挤人致死的惨剧也不会发生;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大动干戈的社会纠纷将大为减少;人们的办事效率得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得以改善;社会将会美好。这难道不就是活生生的法治文明吗?!
      其次,律师业的繁荣以及在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在也体现了香港社会法治文明的程度。律师是法治社会的产物,也是法治文明程度的标志。在香港,无论是刑事辩护还是楼宇买卖,都离不开律师的参与;无论是公司内部还是政府部门,都设有律师的职位;无论是经营的开始还是企业的清盘都需要律师代理;无论是社会资讯的取得还是信用的维护都有律师的特殊功用。整个社会对于律师已经须臾不可离开,律师业务不是有和没有的问题,而是精与不精的问题,是深入与拓展的问题。由于香港的特殊历史,使得香港律师具有国际化、双语化及专业化的特点,因而在国际交往方面,其法律服务较大陆律师同行相比更具优势。
        另外,从法律共同体的角度看,香港律师在“法律圈“内更受尊重。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律师不仅限于律师事务所,而且还就职于公司内部,政府部门也拥有大批公职律师。律师身份是整个社会所有法律人员的第一道“门户”或“纽带”,无论是政府部门的法律人员,或是公司律师均为律师会的成员,均受律师执业规范的约束,法官也是曾经的律师,而且作为“优秀的过来人”还行使着律师的资格注册、资历确认等工作。立法会中也有相当高比例的律师议员。更言之,即律师与法官是同行,律师是通向社会管理层的重要途径,是加入社会法律共同体的最基本的资格,决不是“法官当不了,大不了做律师”。因此,在法律共同体内,尊重律师就是尊重自己。
        第三,法治文明还体现在政府的服务意识及社会的人性化管理方面。社会的良性运行不仅在于制定“大”的法律,还在于“细微”的规则,甚至是人性化的小小提示与告知。说到人性化管理,我们首先想到著名的香港地铁及中环商务区的人性化设计,让人充分领略到香港公共管理的有序。再如,电影、图书等1、2、3级的标识与包装以及香港法院对淫亵物品审裁处的设置都充分显示政府对社会资讯的人性化管理。我们还惊讶地发现,大陆严厉打击暴力与色情片,但未成年人却可随意观看任何一部在电影院放映的任何影片,而其中相当一些影片却是2级以上的。承认不同受众的不同群体,在社会承受的范围内实行科学分类,并公之于众,也许更为合理。
        另外,在政府服务意识方面,无论是我们走访的律政司、土地注册处、高等法院还是立法会,几乎所有的部门都有厚厚一叠十分详细而实用的“自我介绍”,如光盘演示、文字说明、甚至通俗的卡通解说。他们的目的在于告知社会我们是做什么的?是如何做的?市民可以从本部门获得什么服务?而不是高高在上、大门紧闭将自己封闭、隔离起来。如土地注册处为了为一些查询需求量大的律师行提供专线服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坐在自己律师楼里通过专线查询获取土地注册图表等各类资料。在立法会,除了少数不公开会议外,大多数立法会议都允许成年市民乃至境外成年人随时或预约(以免没有坐位)旁听立法会,在立法会入口处还备有卡通式的小册子,介绍立法会的组成及工作规程。在令人肃然起敬的高等法院,在遵循严格的“形式主义”的同时,也充分展示出人性化的一面。各个法院都在免费索取的资料中用中英文标明其工作时间,常设咨询电话、服务承诺、诉讼程序细则、当事人诉讼常识及注意事项等,还列出所有法院办公的位置图,特别周到的是对特殊情况的说明。例如,小册子列明五种情况下特殊办公时间:当发出八号风球或黑色暴雨警告时,区域法院法庭(所有法院都如此)将会休庭,登记处及会计部将停止办公;若有关讯号或警告于上午六时前取消,法庭将如常于早上恢复聆讯,登记处及会计部亦会照常办公…… 这种十分具体而明确的提示,充分显示对市民负责的态度以及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事实上,法治并不是上级对下级或管理部门对市民的命令,更是一种服务。
 
 
五、设想
      尽管两地历史、文化、社会制度、法律传统大不相同,但香港法治文明的精神、法律服务的理念以及政府人性化的管理尤其是律师的功能发挥等方面仍有诸多借鉴之处,这种借鉴将随着两地SEPA框架下的相互交流而得到进一步促进。
      其一,强调并发挥律师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实现法治文明。
首先,借鉴香港律师的定位。律师集经济责任于社会责任于一身,在现代社会广泛关注公司等经营者社会责任的年代,经济地位尚未确立的大陆律师,其社会责任再一次受到特别强调,从香港律师制度的运行看,律师经营者的地位始终得以确认,在此基础上,律师的社会责任则通过执业纪律、职业道德得以严格规范,而不是将两者置于矛盾之中。换句话说,律师是一种特别强调社会责任的法律经营者。
     其次,借鉴香港律师的服务与管理。由于律师担当着特殊的社会责任,且与法官、政府官员以及资本家等社会成员有不同的角色要求,因此其服务方式、管理模式也与其他社会主体有所不同。律师在社会文明的诸多要素中,诚信、敬业、精业、责任、良知、仪表等品质应当特别强调。香港律师会自治管理充分体现这一点,例如,对有损律师形象的行为严惩不怠,如马沛东案件;鉴于律师服务乃“非标准化加工”的特点,结合律师的资历、能力对律师确定了不同的层次并结合律师工作量确定不同律师的收费标准;为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形象,律师会对事务所非律师工作人员采取同样严格的管理措施,并定期向律师事务所通报不适宜进事务所的“黑名单”;利用律师自身的专业优势,制定对整个行业乃至立法机关有指导意义的办案规程,减少行业失误;结合律师各专业特点开展实质性而非形式上的培训。引导与鼓励律师终身为业务能力、为人格修养的提高而工作。
      其二,从小处入手,秉承人本位思想,提高服务意识。
西方国家人的素养、文明程度的确有值得称道之处,虽然表现为横穿马路、上车排队或相互谦让,但从大处讲,这便是社会进步与文明,一种社会秩序观念。它与法治社会的宏伟蓝图实为一脉相连。现在全国开展创文明城市加分活动,便是这种以小搏大的文明促进活动。推而言之,对我们的政府管理部门,香港社会中的人性化服务理念、以人为本的思想,同样值得我们借鉴。政府开放、工作流程的告知,温馨的提示都是从小处着手,从最简单的为人方便的想法开始,使大家在方便中获得美好的感觉。这便是文明。我们没必要空谈大话,最简单的往往是最终极的,人类的和谐与进步、社会的秩序与法治便是处处可见的文明行为。
      其三,借鉴他人经验,避免他人覆辙。
与人为鉴,可以知得失。我们了解了香港社会尤其是律师业的长处,也知其成长中的一些困惑,如香港律师发展的规模化问题、法律市场的拓展问题、本地律师的先天不足问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模式问题、事务所激励机制问题乃至事务所名称问题,香港同行同样没有找到如意方案。甚至在某些方面,大陆律师更具有优势,如法律服务市场的广阔,政府对境内律师的特殊保护等。在律师服务理念方面,大陆律师由于起步晚而少却了许多历史的负担,可以在借鉴的基础上有个良好的开端,为日后迎接外来竞争打好坚实的基础。
 
       通过短短一个月的律师楼实地培训与交流,我看到了法治文明的香港,也看到了大陆律师的希望,相信我们的未来都同样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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