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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修正案8》实施对走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影响和对策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3 20:50 阅读:
浅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对走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影响和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我国刑事法律领域和社会生活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笔者试从反走私工作领域和海关缉私执法的角度,就《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对走私犯罪案件定罪与量刑方面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有关建议和对策,为海关缉私工作实践提供参考。
 
  一、《刑法修正案(八)》的主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共有50条修正案,涉及面广、影响力大、针对性强,其主要内容包括:
 
  取消了包括走私文物罪在内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定,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加大了对累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细化了危害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假药和破坏环境资源等方面犯罪的规定;对依法进行社区矫正作出了若干规定,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二、《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对走私犯罪案件定罪与量刑的影响
 
  (一)对定罪方面的影响
  根据我国的刑事法律理论,犯罪有4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刑法修正案(八)》着力于上述4个方面对海关缉私执法领域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对定罪的影响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从单纯的数额犯向数额犯与情节犯兼具转变。这是对该罪名犯罪客观方面中数量要素的重要调整,对该犯罪行为的认定不再单纯以偷逃税款数额作为衡量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而是综合审查其偷逃税款的数额和犯罪情节。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司法机关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都是以偷逃应缴税款的数额作为标准的,即以个人偷逃税款5万元人民币、单位偷逃税款25万元人民币作为该罪名的起刑点。《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则转变为综合考量包括偷逃税额在内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方式分别辅以“蚂蚁搬家”“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综合体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的危害程度,分别对应不同幅度的处罚标准。以往的刑法单纯地以“偷逃税款数额”作为定罪标准,虽然能够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带来简易性和可操作性,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势必要求执法人员对走私犯罪给国家利益和经济秩序造成的危害程度有更加综合全面的考量。因此,《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有利于更好地打击部分未达到偷逃税款标准,而又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走私犯罪行为,从而使该罪名兼具数额犯与情节犯双重属性,为执法机关更立体、全面地打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对“蚂蚁搬家”式的违法行为作出新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作出了较大改动,增加了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这是本次刑法修正案在反走私领域呈现的亮点之一。
 
  其中,《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在修改前,旧的刑事法律规范对多次走私货物、物品,但偷逃税款较小的走私违法行为未做出明确的定性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导致现实中大量“水客”的存在和“蚂蚁搬家”“少量多次”走私行为的猖獗。这些“水客”为达到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目的,利用法律的漏洞,通过频繁在大陆、香港、澳门之间来回随身携带低关税或免关税的货物物品,如同蚂蚁搬家一般,数量不多但次数频繁。这些职业“水客”每一次被边境执法人员查获时,大多被处以轻微的行政处罚,都因为未达到刑法规定的起刑点而轻松逃避刑法的处罚。譬如,前几年部分国产奶粉被曝光存在一些质量和信誉问题后,粤港澳地区随之涌现了大量专带奶粉的“水客”,这些人从香港、澳门携带进口奶粉进入大陆并销售牟利,从中赚取差价,从而导致港澳地区的奶粉供应颇为紧张,给港澳地区的经济秩序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此外,还有专门走私高值电子产品、成品油等的“水客”团伙,严重冲击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尹 海 山律师编辑)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一年来,对“蚂蚁搬家”式走私的打击效果已经显现。2011年7月,深圳海关立案侦办了全国首宗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走私犯罪案件。2011年7月16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从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人员当场查获其藏于行李内,未向海关申报的“华为”无线路由器96个。经查,黄某分别于2011年5月1日和7月14日,因夹藏走私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入境,被海关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的最新规定,犯罪嫌疑人黄某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前两次走私行为的发生都在一年内,且在新刑法颁布实施(2011年5月1日)以后。黄某的头两次走私行为均被处以行政处罚,而后又有上述第三次的走私行为。据此,虽然黄某走私无线路由器的行为尚未达到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程度,但是黄某第三次的走私行为可定性为走私犯罪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嫌疑人黄某第三次“蚂蚁搬家”的行为不再像以往一般可以轻松逃脱刑法的追究,其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对“蚂蚁搬家”违法行为作出的新规定不仅堵住了以往刑事法律法规的漏洞,还有效地震慑了职业“水客”,能有效遏制“水客”和走私成品油等“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违法行为,对维护国内和港澳地区经济秩序的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对量刑方面的影响
 
  1.新刑法削减了走私文物罪等4个罪名的死刑,并免去了75岁以上老年人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备受关注的新刑法削减死刑罪名问题已尘埃落定。《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罪名的死刑,死刑罪名由68个减至55个,削减幅度相当于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的近1/5,这是自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在《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中,直接涉及到反走私领域的有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稀动物及珍稀动物制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4个罪名。
 
  一方面,笔者认为对以上4个罪名死刑的削减,给海关缉私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审议并得以施行,从法律层面表明,在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稀动物及珍稀动物制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4个罪名中,以后将不再适用死刑作为最高刑罚,即使犯罪嫌疑人在上述4种犯罪行为中存在“罪大恶极”的情节,面临的最高刑罚也只是无期徒刑(走私珍稀动物制品罪的最高刑罚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对于缉私办案部门而言,在面对以上4种犯罪行为失去死刑震慑力的新形势下,应及时调整办案思路,不断提高办案攻坚能力,继续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防止此类案件因死刑刑罚的削减而出现高发现象。
 
  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因上述4种犯罪行为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例并不多见,而上述4种犯罪行为的去死刑化,也有利于我国引渡那些因实施上述走私犯罪行为并潜逃至外国的犯罪分子。例如,潜逃至加拿大多时的“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从加拿大被引渡遣返回国,应当说与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实施有一定的关系。
 
  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八)》明文规定免除审判时年龄达到75岁以上的老年人因非暴力犯罪触犯的死刑刑罚,这个对犯罪主体年龄的限定性修改,不仅针对非暴力犯罪,同样适用于走私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了1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该规定表明,走私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利益和经济秩序,不涉及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所以审判时年满75周岁涉嫌走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即便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同样不适用死刑。
 
  2.新刑法严格限制缓刑减刑,并将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延长至25年。
 
  《刑法修正案(八)》在减少死刑的同时,着力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试图改变以前“重刑过重,徒刑偏轻”的格局,打造“与罪责相一致、有梯度”的刑法量刑制度,严格限制缓刑,并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使之从20年升至25年。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将死缓的减刑幅度由现行刑法规定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限定为“20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还修改了现行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对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因此,犯罪嫌疑人一旦同时涉及几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行为须数罪并罚,且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合并后执行的最高徒刑为25年,从而面临着比以往更严厉的刑罚处罚。该规定对企图蒙混过关以减轻罪责的走私犯罪嫌疑人起到了更好的震慑效果。
  3.新刑法突显“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精神的进一步落实。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此次《刑法修正案(八)》第六十七条中新增加了1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上述针对犯罪主观方面的修改,体现了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精神的进一步落实,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是相一致的。
 
  根据最新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因此,在讯问走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缉私办案部门要充分利用最新的法律规定,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和解释最新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敦促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并积极配合侦查取证工作,从而更好地将坦白从宽、宽严相济的政策落到实处。
  三、《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海关缉私部门应积极适应形势发展,及时转变观念,正确应对,依法办案,为国把关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八)》给海关缉私部门侦办走私案件、依法行使职权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为打击“水客”走私和“蚂蚁搬家”走私电子产品、成品油等提供了法律依据。缉私部门应提高认识、正确应对,做好案件归档、查询和信息化管理等基础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并以此为新的契机和转折点,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严格依法办案。
 
  (一)加大法制研究和培训力度,掌握新刑法的精神。
 
  海关缉私部门一方面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全面领会其内涵并结合海关关长会议精神,及时关注此次刑事法律法规修改后的最新变化,认真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另一方面,针对此次刑法的修改,建议开展内部培训学习,举办专题讲座,分析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提高缉私警察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将刑法修正案的精神全面、正确地贯彻到海关缉私执法实践中去。
  (二)缉私办案部门应及时转变观念,按照最新法律法规依法办案。
  首先,《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缉私办案部门应该随时关注刑事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掌握好相关法律精神,并加强对《刑法修正案(八)》的理解和执行,强化法治意识,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最新法律法规严格办案,规范执法。
  其次,在讯问过程中,审讯人员应该充分把握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可以免于处罚”的法律精神与立法目的,更好地将坦白从宽、宽严相济的政策落到实处,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其宣讲最新法规政策,使其在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方面作出积极表现,力争在短时间内取得突破,从而顺利地完成侦查取证工作,推动办案进程,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
  (三)办案人员应增强程序意识,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程序合法是实体正确的重要前提,实体正确的实现有赖于程序合法来保障。程序合法与实体正确并重,是立法本身的必然诉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从单纯的数额犯向兼具数额犯和情节犯转变,对走私分子“蚂蚁搬家”犯罪行为一年内被数次行政处罚的认定,以及各办案部门的执法标准如何统一,都对缉私办案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刑法修改后的新形势下,除了保证程序合法外,缉私办案部门还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取证工作水平,注意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转换工作,更好地应对刑法修改后的新变化。
  (四)及时录入“水客”信息,建立“水客”资料库。
  对走私分子“蚂蚁搬家”犯罪行为一年内被数次行政处罚的认定,势必要求海关缉私部门建立和完善“水客”信息资料库,利用信息化手段,搜集统计职业“水客”的行政处罚记录,实现信息联网共享,建立预警系统,为执行新刑法打击“蚂蚁搬家”式走私的新规定打好基础。
  (五)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联系,共同探讨新法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海关缉私部门应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联系,共同探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走私犯罪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沟通协商,尽快达成共识,避免因与检察院、法院对新法规的不同理解而造成偏差,保证刑事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更高效地打击各类走私犯罪行为。
  (六)建议认真总结新法实施以后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汇总反映,促成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执行细则。
  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牵一发而动全身。新刑法实施后,必然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从单纯的数额犯向兼具数额犯和情节犯转变,该罪的起刑点不再适用简单的数额标准,那么认定偷逃应缴税款“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是否有具体的数额标准?“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何认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有相应的执行标准?此外,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明显,是否应根据地区经济差异采用不同的执行标准?对于“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新规定,是只针对人们通常所指的口岸行邮渠道的“水客”走私行为,还是包括其他渠道方式的各类走私行为?前两次行政处罚时间起点如何计算,是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间为准,还是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为标准?目前,这些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以上新问题和新情况对于海关缉私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些问题都有赖于我们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去探讨和完善,以统一执法规范和执法尺度,从而有效地防控执法风险。
 
 陈宁跃 李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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