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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6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20:38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6号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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