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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退回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1-17 16:08 阅读:
杨玉虎
 
 
一、退查案件总体情况
 
2012年本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3件93人,其中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是8件13人,退查率为15%;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是3件9人,退查率是5%。
2013年本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6件94人,其中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7件19人,退查率为10%;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是3件3人,退查率为4%。
2014本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6件101人,其中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是11件20人,退查率为16%;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是8件10人,退查率为12%。
从以上三个年度的数据可以看出,三年度在受理案件总数和人数上基本持平,但是审查起诉案件中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和人数却大幅度上升。
二、案件退侦量和退侦率上升的原因
 
随着刑诉法的修改及规范司法要求的不断严格,对案件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查更加严格、更加规范,加之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较多,这就导致案件退侦量和退侦率不断上升,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分析案件退侦率和退侦量上升的原因。
首先,退查质量不高,退而不查、查而不清的案例时有发生。侦查人员不按退查提纲的要求进行补充侦查,明明可以找的证人不去找,可以查的物证不去查,往往以查不清,找不到为理由,敷衍了事;或者虽然做了补充侦查工作,但是却很不到位,比如说:“讯(询)问问不到点子上,查的物证、书证与案件无关”等等。
其次,公诉部门与侦查人员交流不多,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跟踪力度不够。公诉部门案多人少,对于审查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通常只是通过退查提纲对补充侦查工作作出要求。“文来文往”,缺少与侦查机关承办人的言语交流,案件退回以后对案件补充侦查工作进度也很少追问,从而导致侦查机关(部门)常常出现久拖不查、擅自撤回、退回期限将至而临时抱佛脚等现象。
再次,随着“两个证据规定”和修改后刑诉法的出台,法院对证明标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日渐严格,律师辩护权利的逐渐扩大,侦查工作不符合审查起诉要求的问题较为严重,审查起诉工作难度加大,存疑不诉案件数量激增。在这种情况下,要达到办案质量与效率的统一,一是检察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法律和实务功底,对法律规定、法学理论有精准全面的理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证明标准;二是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和监督意识;三是要提高办案责任心,杜绝就案办案。
最后,侦查人员法律知识淡薄,态度不端正。侦查人员绝大多数都不是法律科班,因此,对案件的侦查、案件性质的法律适用及定性仅凭个人经验或者是粘贴复制;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人员往往表现为不耐烦、不满意,甚至个别案件会产生抵触情绪。具体表现如下:
(一)书证存在的问题。部分书证来源不清,提取不符合法定程序。有的只有复印件,没有说明原件的存放地方以及复印情况;有的只有提供人签字,没有侦查人员签字;有的只有侦查人员接收签字而无提供人员签字等等。
(二)物证存在的问题。一是提取不符合法定程序,对来源于现场勘查以外的物证,应当制作提取笔录的不制作提取笔录,有的还将所有物证全部拍照附在现场勘查笔录后;二是物证命名不规范,特别是在系列盗窃案件中,对各类物品不能正确区分,造成审查认定难度大;三是物证保管、移送不规范,实践中办案人员对相关物证直接存放于办公、办案场所,不进行签封标注,易于丢失或与其他物品混同;四是物证未经过相关人员辨认;四是物证的作用及证明力问题,办案人员习惯于把所有的牵扯到案件的物证移送起诉,其实不然,有些物证根据案件事实无法认定,这样侦查机关就可以自行处理,没有必要在将这些物证移送起诉。
(三)言辞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供述和辩解)存在的问题。一是形式不合法,如侦查人员在讯问(询问)笔录中未签名,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在两份言辞证据上签字等;二是讯(询)问前不制作讯(询)问提纲,不查阅法律、司法解释,讯(询)问不注重围绕涉嫌的罪名及犯罪事实,部分问题只是点到为止,导致案件事实不清;三是在看守所外讯问犯罪嫌疑人不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四是询问证人场所不合法,刑诉法规定讯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所在单位、住处或都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实践当中,侦查人员有将证人通知到宾馆或其他非特定场所进行询问的情况;五是个别言辞证据存在大篇幅的复制粘贴现象;六是个别案件特别是伤害案件言辞证据收集不及时,时过境迁再收集时相关人员已经串供,成为案件硬伤;七是言辞证据语言表述被讯(询)问人的身份、职业、受教育程度不相符,有的甚至偏离了被讯(询)问人的意思表达。
(四)现场勘查笔录存在的问题。一是现场勘查不及时,造成勘查有关物证、痕迹的灭失;二是现场勘查所提取的物证、痕迹等证据不能及时鉴别筛选,难以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三是勘查笔录所附照片与勘查工作无关,有的将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照片附在勘查笔录后,有的将被害人尸体解剖照片附在勘查笔录后。
(五)辨认笔录存在的问题。一是现场辨认笔录存在将犯罪嫌疑人带领至案发现场的情况;二是辨认时间、地点与提讯证所填写的时间、地点不符;三是辨认活动是否个别进行;四是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六)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一是未将鉴定人员、鉴定机构资格证明附卷;二是价格鉴定理由不充分;三是县价格认证中心将鉴定意见表述为“鉴定结论”;四是无侦查机关向鉴定机构交接鉴定对象手续;五是侦查机关未将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七)视听资料存在的问题。一是光盘制作与讯问过程不同步;二是光盘无制作、讯问人员签字,未经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签封;三是有关视听资料来源不清。
(八)与公安等侦查机关的协调配合基本停留在案件移送至检察院之后,除非是重特大案件才会提前介入,这种情况导致案件在取证阶段有可能出现或粗糙或遗失等问题,使得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很被动,退查补不到有力的证据,起诉证据又比较欠缺,公安不撤案,公诉部门不起诉受到诸多限制等问题。
 
三、针对案件退侦率和退侦量高提出如下对策
 
(一)加强侦查人员队伍建设,确保移送起诉案件质量。第一,加强对《刑法》、新《刑诉法》的学习;第二,加强侦查业务方面的学习,特别是犯罪侦查方面的;第三,提高侦查人员的招录门槛,制定法学专业的学生优先录取等条件;第三、侦查人员要从思想注重退查案件的补充侦查的地位和作用,这样才有可能在实践中按照补充侦查设置的理念执行该制度,合法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提起介入程序,积极引导侦查机关(部门)侦查取证。一是规范提前介入启动程序,对于检察机关主动介入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将受案情况抄送检察院,或者检察人员通过走访和查阅公安机关受案台账,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了解、熟悉案情,并要求公安机关给与配合;二是对于公安机关商请介入的情形,检察机关在接到要求介入的书面通知后,立即派员介入,出席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帮助侦查人员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三是落实谁介入谁审查原则,保障办案的连续和便捷,对于介入之后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的案件要跟踪监督,要求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的进展情况、处理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汇报,同时审查公安机关的处理是否得当,以保证提前介入的案件各个有着落。
 
(三)加强学习,确保新刑诉法的实施。一是针对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公安机关加大学习力度,熟悉相关规定,组织集中学习;市公安局可以成立刑事诉讼重点工作调研组,包干指导、责任到人,与区公安厅、县公安局院联合开展、试点和总结工作;二是建立专门协调机构,确保新刑诉法顺利落实。建立由市政法委牵头的协调机构,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律师协会等一方面对新《刑诉法》的实施进行协调沟通,及时听取情况,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新《刑诉法》的正确实施;另一方面开展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相互监督活动,防范和纠正违法行为。
 
(四)强化对侦查机关补充证据的监督。退查决定作出后,检察机关应当做好与公安侦查人员的沟通工作,跟踪补充侦察的进度,督促其在必要的时间内完成补充侦查,尤其是一些较为容易补充侦查完毕的证据。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如果侦查人员出现不按照要求履行退侦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发纠正违法或者检察建议。
 
(五)强化公诉队伍建设,力争队伍素质全面提高。要根据目前公诉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的要求,不断提高公诉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快执法观念的转变,做到与时俱进。公诉工作涉及知识面广,要求公诉人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掌握自然科学、经济学、社会科学等多学科综合知识,才能更胜任公诉工作。因此,要经常性地组织他们学习法律知识及社会科学知识,以拓宽知识面。鼓励年轻干警参加司法考试,缓解检察官断层问题。积极推行竞争激励机制,多培养一些专业化、综合性的公诉人才。
 
(六)办案质量与效率并重,及时高效补充侦查。承办人员应做到以下四点:第一,整体审查案件,发现问题及时、全面,取证有最佳时期,争取在第一次退补时就将问题全部指出,降低二次退补率;第二,正确引导补侦方向,重视与侦查人员沟通,撰写补侦提纲细致明确;第三,及时监督侦查机关的消极补侦,补侦是手段而非目的,不能因补侦不力就放弃对案件疑点的追查;第四,提高检察机关自行补证的能力,退补不是补证的唯一途径,对于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证、自行补证效果更好的证据,可自行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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