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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海山:刑事律师浅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2 16:3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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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我代理的一些刑事案件来看,很多人当事人,甚至到了收到起诉书都还弄不明白为何自己已经构成“寻衅肇事罪”?“寻衅肇事”指的是什么?今天结合司法实践及相关司法解释简单讲讲这个罪名的特征。
 

  第一点需要明白的,就是这个罪名实践上是由以前的“流氓罪”演化。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此罪时,司法人员会比较重视行为人是否有“流氓动机”,通俗说就是导致案件的发生,是不是主要是由某一方纯粹是无理取闹、耍赖、逞强斗狠、发泄情绪等原因造成的。一般而言,当事双方在案发前多数是不认识的,比如因为吃酒后,情绪亢奋,无理辱骂、殴打他人就属于这种情况。
 

  反之,如果双方是因为“邻里关系、婚姻关系、债务关系”等矛盾激化的伤害,那么通常不会按照此罪来定性,只会按照具体的伤害结果来定性。

  所以,一般而言,在寻衅肇事案件中,受害人一方往往是比较无辜的,他对于案件发生不存在过错。正因为这样,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方才明确“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通常不认定为本罪。
 

  第二点,经常有当事人问:为什么我并没有把他打伤,却要认定我犯罪?

  这是因为,和故意伤害罪不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把给他人造成某种伤害作为认定寻衅肇事罪的唯一标准。在司法人员的眼中,本罪所侵犯的首先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而非具体某人的身体。因此,虽然寻衅肇事罪的司法解释把“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作为认定的标准之一,但,同时另外还具体列举了其他多种情况,比如:“多次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等等各种其他情况。
 

  第三点,虽然已经构成本罪,但是行为人能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从司法实践来看,不起诉和免疫刑事处罚的适用较少,多数是针对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但是,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在实践中量刑还是有希望从轻的。

 

  附录:

 

  刑法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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