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毒品犯罪被刑事处罚后,又因为涉毒案再次犯罪的如何处罚?
毒品犯罪历来被视为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因此,《刑法》规定:曾经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因涉毒案件犯罪的被告“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种,较长的刑期。
例如:甲因贩卖毒品被判五年徒刑,刑满释放后七年,又因为非法持有十克海洛因被指控,按照刑法规定:如果甲没有第一次的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甲的量刑一般应在一年左右,但是因为甲之前曾因贩毒被判过刑,所以,法院会对其从重处罚,刑期很可能达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
1、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2、前罪必须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后罪不受此限制,只要是涉毒犯罪即可。前罪和后罪的罪名不必相同。
相关法条:《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