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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涉黑恶、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法院不得主动开展调解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1-19 14:47 阅读:
 
 
1月10日下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最高法强调,在刑事审判领域,对于涉黑涉恶、爆炸、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或者必须依法严惩的,法院都不得主动开展调解。在民事审判领域,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惩恶扬善功能,坚决同“和稀泥”做法说不,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
 
不“和稀泥”成为会议上的热词,回应了民间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也体现了法律应有的刚性和力度。我国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等“轻案”中,可以适用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程序本身是为了更好保障被害人利益,节约司法资源,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事实上,在前述“轻案”之外的不少案件中,被告人也希望通过赔偿来获取被害人“谅解”,形成了事实上的“刑事调解”。
 
但是,有的就可能异化成“花钱买刑”,甚至被告人以赔偿为筹码倒逼被害人低头就范。如此一来,旨在维护被害人利益的刑事和解、调解机制,就可能走向了公正的反面。特别是涉黑涉恶、强奸等案件当中,其所涉及的罪行的社会危害极大,严重降低社会安全感,是“罪不容赦”的,也挑战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底线,那就要避免“私相授受”。
 
这一次最高法明确立了规矩,对于这种“重案”,法院都不得主动开展调解,就是避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出现“和稀泥”,涉及红线了,就不存在“打了不罚,罚了不打”。这也是向潜在的犯罪分子,特别是有相当经济实力的犯罪分子提出严重警告:赔偿是必需的,别拿赔偿和“谅解”捆绑。
 
在民事案件中,最高法再次明确了“不和稀泥”的态度,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法律就是要“平之如水”,不迁就、不纵容错误。
 
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10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等10件案件入选,明确否定了“谁惨谁有理”“死了人总要赔偿”的想法,从而避免因为“和稀泥”的判决混淆了是非标准,法律站在见义勇为者一边,站在维护社会公德者一边,用严肃的法律判决、明晰的司法指导为“扶不扶”“救不救”的“内心挣扎”提供正能量的制度支撑。
 
正义,就是每个人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司法的温度和韧性并不是“和稀泥”,司法应有其硬度和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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