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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1]617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1-17 15:18 阅读:
 
关于本市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1]617号)
 
 
  为依法严厉打击抢夺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现结合本市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对本市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8号)《法释[2002]18号》载于本刊2002年第8期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飞车”行抢构成抢夺犯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八百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八千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万元。?
二、对于上述规定以外的抢夺行为,构成抢夺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十万元。?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1年12月27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本市办理入户盗窃、“飞车”行抢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8号已经被《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13〕2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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