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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察机关的办案期限是多久?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7:39 阅读:
侦察机关的办案期限是多久?
 
 
 
 
一、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拘留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二、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期限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三、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四、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五、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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