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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再审审查工作指南(三)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7:43 阅读:
 
文书制作篇
 
 
 
一、基本要点
 
(一)再审审查工作中涉及的诉讼文书种类
 
再诉审查工作中涉及的文书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当事人为制作主体的诉讼文本材料,如再审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另一类是法院为制作主体的诉讼文本材料,如向当事人发出的各类受理或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各类裁定书、调解书等;法院内部管理、协调之用的工作报告、各类公函(调卷函、送卷函、内部函)等。因法院制作的诉讼文本材料,尤其是各类裁定书文本,代表国家司法形象,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故是本指南所要提示的重点。
 
(二)再审审查工作中涉及的裁定书的种类
 
再审审查工作中,根据申请再审的条件、事项、符合法定事由与否等情况,法院出具的裁定书主要有七种不同的格式,分别是上级法院提审、上级法院指令(指定)下级法院再审、本院提起再审、驳回再审申请、准予或不准撤回再审申请、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以及终结再审审查。
 
(三)裁定文书首部中当事人基本情况介绍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的主体称谓。根据法办发(2012)17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格式》的规定,提出申请的主体名称书写为“再审申请人”,而非“申请再审人”。
 
2.非再审申请人也非被申请对象的原审当事人的称谓,按照他们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即可。
 
3.不予受理裁定的主体,只需列明再审申请人即可。
 
4.当事人名称有变化的,直接书写现在的名称,然后加括号注明原名称。
 
5.当事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承继诉讼的,列继承人为当事人,然后加括号注明其与原当事人的关系。
 
(四)裁定文书主文部分中案件来源部分叙述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有多个当事人时,需要按照主体性质分类分别叙述。同一类主体的多个当事人之间用顿号分开;不同类的当事人之间用“及”联系。
 
2.介绍再审审查审判组织时,如本案是对本院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的,需表述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五)裁定文书主文部分中叙述当事人诉辩主张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标点符号的使用。叙述再审申请人的主张时,以“XXX称”为引导,并在“称”之后使用“:”引导叙述的内容;叙述被申请人观点时,以“XXX提交意见称”为引导,后续格式同再审申请人。
 
2.法定事由的归纳提示。叙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时,尤其是制作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需归纳点出相应的法定事由依据,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哪几项申请再审。因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格式中“本院认为部分”有相应的不符合法定事由的提示表述,因此在当事人主张中先予以点出,就可以做到前后呼应,保持一致,让当事人明白,让社会大众也一目了然;同时还能避免遗漏当事人的请求。
 
3.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或口头意见的,不作表述。
 
(六)裁定文书主文部分中使用本院审查查明格式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院审查查明”不是再审审查裁定书必备的格式内容,如需使用,多出现在驳回、按撤回再审申请、终结这几类裁定书中。一般是在再审审查阶段发现了原审未发现的事实或新发生的情况时使用。另外,当事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除了在首部做出更改外,也须在此间作具体的叙述。
 
(七)裁定文书主文部分中本院认为叙述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院认为”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进行法理分析并依据法律规定予以裁判的部分,因此需针对申请再审事由逐一进行分析评判,也要避免遗漏的情形。
 
(八)裁定再审的文书中有关执行条款的表述问题
 
裁定再审的文书,一般情况下必须书写两个条款,第一条为再审条款,明确由哪个法院进行再审审理;第二条为执行条款,即对原生效裁判(调解书)是否中止执行予以明确;如原生效裁判非给付之诉或为“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等程序问题而没有执行内容的,则可不予表述执行事项主文。
 
如裁定再审的同时,需表述执行条款的,一般情况下,表述内容为“中止原裁判(或调解书)的执行”;但法律规定,诸如“三费”案件、劳动报酬、医疗费用等涉及民生问题的、经审查可以不中止执行的,则需要明确表述“不中止执行”,而不能省略。
 
(九)裁定文书尾部制作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阶段所有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裁定书,尾部落款均由审查合议庭署名,即裁定再审的文书不再由本院院长署名。
 
(十)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于“原审”表述用词的使用问题。如在对原审判情况进行叙述时,使用“原审”一词可能会出现歧义的,则在具体表述时,指出具体的审级。
 
二、法条引用问题
 
(一)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需引用的法律条款
 
根据申请再审的条件、事项、符合法定事由与否等情况,现阶段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形共有三种,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也有区别,分别是:
 
一是针对生效判决、裁定所提出的不符合法定事由的再审申请,裁定驳回时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各项”以及“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二是针对生效调解书所提出的不符合法定事由的再审申请,裁定驳回时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三是再审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裁定驳回时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第二百零五条”。
 
(二)裁定再审需引用的法律条款
 
1.当事人申请再审,本院提审或指令(定)再审的,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xx项”、“第二百零四条”和“第二百零六条”。
 
例:本院认为,x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xx项规定的情形(如果是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则表述为“x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本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例:……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判(裁定或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3.当事人申请再审,本院裁定再审的,引用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条第xx项”、“第二百零四条”和“第二百零六条”。
 
例:本院认为,x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xx项规定的情形(如果是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则表述为“x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三)裁定准予或不准撤回再审申请需引用的法律条款
 
裁定准予或不准撤回再审申请需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例:xxx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果审查后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则写明不准许撤回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需引用的法律条款
 
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的需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例:本院审查过程中,……(简要写明本院向申请再审人发出传票的情况,及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五)裁定对再审申请终结审查需引用的法律条款
 
裁定对再审申请终结审查需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相关款项”。
 
例:本院审查过程中,……(写明终结审查的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xx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六)哪些裁定书需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法条依据根据最高法院下发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所提示的裁定书格式,只有三种情况在制作裁定书时,除了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外,还需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应的条款,分别是“裁定是否准许撤回再审申请”,引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引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依法终结再审审查(非因检察院提起抗诉)”,引用第二十五条的相关款项。
 
三、容易出错环节
 
(一)首部格式
 
1.身份信息错漏。自然人为当事人时,容易遗漏民族,或性别等信息;法人为当事人时,容易遗漏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职务。
 
2.信息顺序颠倒。在对作为自然人的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书写中,“民族”与“出生年月”经常出现换位情形。格式要求“民族”在前,“出生年月”在后。
 
3“.出生”状态的写法。在出生年月后应书写“出生”,而非“生”。
 
4.信息不当简略。居住地相同的当事人,或者既是当事人又是其他当事人代理人的,不能使用“年籍同上,地址同上”的措词替代,须写全。既是法定代理人又是被申请人的当事人信息,仍须分开列明,不能并列在一起叙述。
 
5.遗漏身份关系。主要在公民代理的情形下,如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须在住址之后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6.诉讼地位漏错。容易把被申请人列为再审申请人;对既不是申请再审人也不是被申请人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一审、二审诉讼地位列明,但可能只写了当事人名称,漏写诉讼地位。
 
(二)案件来源部分
 
1.在叙述案件来源时,容易遗漏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即在当事人名称须前冠以诉讼主体身份,如应表述为“再审申请人XXX因与被申请人XXX纠纷一案……”。
 
2.对审查方式和过程的表述格式错误。主要是驳回类裁定与撤诉类裁定有区别,驳回类裁定的格式表述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而撤诉类裁定中的表述是“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即有“,”将语句分为两段,而不再并为一段表述。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部分
 
1.再审裁定书和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有区别,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须叙述再审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诉辩观点和理由。而再审裁定书无需此节内容。
 
2.叙述再审申请人的诉称时,直接以其名称引导即可,无需冠以诉讼主体地位,也不能仅以主体地位作替代引导;即应表述为“XXX申请再审称:……”。而“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XXX称:……”以及“申请再审人称:……”等的表述形式错误。
 
(四)被申请人意见部分
 
被申请人出现未答辩或未应诉的情况,就不再书写该段落,无需作“被申请人XXX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表述。
 
(五)本院认为部分
 
1.对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应当详略得当,“详”不应长篇累牍,“略”不能仅表述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至少要对“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事由”作出评析。
 
2.说理部分与结论之间应当换行。即在产生结论时,需要另起一段,与理由分析部分分开,并以“综上”一词承前启后,导出表述内容。例:“综上,X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
 
(六)附法条部分
 
1.印制格式。在附录法律条文的标题与附录的法律名称之间,不空行;附录的法律规范名称须空两格起书写;附录的法律规范名称与具体条文之间,直接换行表述,无需空一行再表述;在附录单篇法律名称前无需标列序数。
 
2.法条按主次规范、由小到大序号附录。即法律的条款在前、司法解释条款在后;同一规范的,序数小的法条在前,大的在后。
 
3.附录内容与裁判引用法条对应。在附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时,只要将适用到的具体条款予以附录即可,对未涉及的款项,换行并用省略号表示。无需将所有条款全部附录。
 
(七)其他情况
 
1.数字表述不规范。文中数词应以中文表述,但容易写成阿拉伯数字,如“一个”写成“1个”;“十年”写成10年;“九四方案”写成“94方案”等。
 
2.序数表述不规范。“1.”与“(一)”的用法混淆。中文的(一)、(二)、(三)是用以表示层级的序数;阿拉伯数字的1.2.3是表示层级中具体事项的序数;因此在只有一级层次的结构中,内部的段落事项序数写法应为“1.2.3.”不能使用(一)、(二)、(三)来表述。
 
3.用语不准确。如“给予”容易写成“给与”,“歧义”会写成“歧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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