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办理刑事案件的经历谈几点。
一、轻信口供依然严重。
从目前我办理刑事案件的情况看,只要口供对得上基本就定案了。即使后来翻供,只要没有合适的理由依然按照之前的口供定案。
之前办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的案件,被告人李某在南京被抓,据刘某陈述当时警察让其按照通缉令所载明的事实说一下不作为证据使用,他就做了笔录,自己也签了。后来到羁押地后一直不承认自己做了伪造印章的事情。
本案中被伪造的印章及制作假印章的工具没有,并且这枚印章也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而在建设工程领域假章频现,不能认定确实是李某做了这件事。但法院最后还是认定为有罪,虽然经过辩护后实报实销,但李某依然在申诉。
二、律师的调查取证困难重重。
这一点也许是刑辩律师广为诟病的,按照规定,律师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利,但在实践中个人、单位基本很少有配合律师调查取证的,公安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还有一定的震慑力,并且有一定的保障,而律师什么都没有。
自己不能调取,申请公检法调取,但他们会有很多理由不去调取,人数不够觉得没有必要就把律师回绝了。民事案件还有调查令,刑事案件还没有这样的制度。
实践中囿于各种风险律师也不主动去调查取证,比如向证人调查取证,也许在法庭上证人改变了证言,那律师就吃不了兜着走了。
三、办案机关对律师的排斥。
在刑事办案中,还有些办案机关认为律师是没事找事,认为自己办案没有一点问题。当然我们承认作为律师,对于一些问题的看法确实欠妥,我们不但要全力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有水平。
有些办案机关百般刁难律师,涉黑涉恶案件会见都成问题。
四、有罪推定仍然根深蒂固。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虽然近年来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努力推进无罪推定,但需要时间慢慢改变,需要法律人的坚守。虽然近年来有所改观,但律师往往被贴上为坏人说话的标签,收了钱出卖自己的良心。很多民众误解律师的工作,刑事辩护律师缺少基础的民意支持。
甚至发生刑事案件开完庭后,受害者家属殴打律师的情况。
司法人员仍然没有彻底改变这种旧有观念,导致律师在辩护时遇到很大阻力。
五、公检法配合密切,但制约不足。
对于一些有问题的案件,公安机关送到检察院,如果检察院一旦批捕,后期定罪的概率大大提高,再加上现在捕诉合一,批捕的检察官与提起公诉的检察官是同一人,导致不起诉的案件也在减少。
案件到了法院,即使案件存在问题,法院也会变通处理,有的案件实报实销,有的案件只能硬判。
总之,困难倒是不少,但总体来讲刑事辩护也在缓慢进步,律师的作用在慢慢凸显,相信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这些问题都会得到解决。抱有信心,继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