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程序 > 起诉 >
五类可以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况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7:40 阅读:
《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规定五类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况
 
1、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
2、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
3、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
4、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
5、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意见》规定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对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适用“另案处理”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对于犯罪嫌疑人长期在逃或者久侦不结的“另案处理”案件,可适时向公安机关发函催办。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五类可以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况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能否移送起诉?
下一篇:正确区分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