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百科 >
《刑事诉讼法修订》三类犯罪均可缺席判决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11-06 12:44 阅读: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核心内容包括: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
 
关于“缺席审判制度”,是被媒体关注和报道最多的内容,大家基本都只是强调了一点“为了反腐和加强境外追逃”。其实,可以缺席审判的包括三类案件,将来影响甚大,不能忽略了,我们仔细看看条文:
 
二十五、第五编增加一章,作为第三章: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刑事诉讼法修订》三类犯罪均可缺席判决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浙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
下一篇:监察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的管辖问题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