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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是什么措施?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1 10:07 阅读:
 
“双规”是什么措施?
 
 “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调查组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1997年5月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简言之,就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至于双规的具体对象,2002年1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纪检机关使用“双规”措施的办法(试行)》曾专门明确指出双规的对象是党员。
 
  “双规”是针对越来越严重的反腐败形势而制定的,由于双规会产生“马桶盖效应”,有利于提高反腐工作的效率,为案件的审结提供依据,因而成为屡试不爽的利器。然而就象硬币有两个面一样,双规再成为反腐利器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双规”的对象被扩大化,本来按照规定只有党员才有资格成为双规的对象,但据有关报道,有些并不是党员的人也享受“双规”的待遇,例如,湖南省郴州市纪委在办理一桩经济案件时将三名非党员个体老板“双规”,时间长达49天。另外在海南省有一位叫符严的打工妹被“双规”26天。
 
  其次,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现象。目前“双规”的典型做法是:办案人员把地点设在宾馆等场所,被“双规”的人员在这里被严密看管,未经允许不能离开,不能回家,更不许与外界联系,同时“双规”也没有具体期限,一般是什么时候问题查清,什么时候解除。可以说被双规者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按法定程序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中国共产党虽然是我们国家的执政党,领导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从本质上讲,它应是一个社会团体,因此党的纪检机关无权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至于行政监察机关虽然是国家机关,但到目前为止,法律并没有赋予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因此,这是一种非法的行为,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野蛮践踏。
 
  第三,“双规”的结果,按照查出的问题的大小、性质,一般而言,结果不外乎两种,要么给予党内纪律处分,要么移交司法机关定罪量刑。但问题在于如果什么问题都没查出来,被“双规”的人是清白的,那怎么办?难道象平反被“四人帮”迫害的老干部一样,说经历住了历史和党的考验。被司法机关抓错、关错的人可以得到国家赔偿,相关人员可能会受到惩处。可是被“双规”的人能得到赔偿吗?能追究作出“双规”决定的组织、机关的责任吗?目前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这是很不公平的,也是很不合理的。虽然党员曾经在党旗下宣誓,要把自己的一切乃至生命献给党,但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活动,如果连党员的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那么就更谈不上对普通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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