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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被害人哀求而放弃杀人行为应属犯罪中止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1:04 阅读:
基于被害人哀求而放弃杀人行为应属犯罪中止
 
 
[案情]
 
 
被告人许某某与汪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后因彩礼等问题未谈妥,双方发生争执,许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汪某戳死。许某某怕罪行败露,将知情人宣某某骗至现场附近,准备杀掉,在用折叠刀割、戳宣某某(致其轻伤)过程中,宣某某苦苦哀求,许某某放弃继续杀人计划,强行对其实施奸淫后,将其送至医院抢救。
[审理]
审理过程中,对于许某某杀害宣某某的犯罪行为是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有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某在杀害宣某某的过程中,基于个人主观意志放弃杀人行为,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应认定其杀害宣某某的行为属犯罪中止。
[评析]
犯罪中止的成立需要满足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以及彻底性的要求。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许某某在杀害宣某某的过程中放弃杀人行为的继续,符合成立犯罪中止的时间要求。关于自动性要件:案发现场只有许某某和宣某某,且宣某某已经被许某某致伤,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是否继续取决于许某某的主观态度,许某某在能够决定犯罪行为是否继续的情况下放弃能够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主观上自愿放弃的要求,被害人的哀求只是许某某放弃杀人行为的外部因素,而不是决定性因素。在许某某致宣某某轻伤后,许某某放弃了能够继续实施的杀人行为,并将宣某某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客观上避免了宣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求。而对于彻底性的判断与有效性判断存在重合: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彻底性。本案中许某某将宣某某送到医院救治不但在客观上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也说明了在当时的情况下许某某放弃犯罪行为的彻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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