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案例 > 典型案例 >
被害人为无名氏 本案交通肇事罪如何更好适用缓刑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1:22 阅读:
 
被害人为无名氏 本案交通肇事罪如何更好适用缓刑
 
 
案情
 
  2014年4月4日22时30分许,刘某驾驶轿车在太原市龙山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晋祠路东侧300米路段时,碰撞一名身份未查明的男性行人,造成其受伤。刘某在现场报警,并跟随120急救车至医院为该行人支付抢救费用。后该行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该行人系因车祸致其颅脑损伤而亡,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4年4月15日,交警部门在太原日报刊发认尸启示。2014年6月6日,该无主尸体被火化处理,刘某支付火化费等费用13500元。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5月8日0时起至2014年5月7日24时止。
 
  
 
  审判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有自首情节,主动支付抢救、火化等费用,依法可从轻判处。依法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一审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称肇事车辆为全险,对本案赔偿有经济保障,愿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但该尸体无人认领,无法找到死者家属赔偿。刘某认为,法院应指定赔偿对象或账户,便于其履行法定赔偿义务,从而对其适用缓刑。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上诉后,经审理认为,本案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共计42万元,刘某一直有赔偿意愿,一审对本案赔偿事实并未查清,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本案时,仍无证据证实该男性死者身份,经与公诉机关及民政部门联系,亦无法确定适格的附带民事原告主体,故重审时依然只能针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案件无新事实及新证据出现,依法判决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判后,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是一起犯罪构成明晰、定性没有争议的交通肇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能否给予死者近亲属赔偿并取得其谅解,对被告人的量刑有较大影响,而本案死者身份暂时无法查明,因此本案所涉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适当审理、妥善解决,成为本案的难点与焦点。
 
  在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死者的近亲属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主体,依法有权主张相关的民事权利,适格的诉讼主体是很好确定的。但本案中,由于死者身份暂时无法核实,导致无法确定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参与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是此案经历两审依然无法妥善解决的关键。目前,此现象已引起理论界及实务界的广泛重视,大范围的讨论及尝试性的应用旨在探索符合法律规定的解决方法,力争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最大限度地保护死者、死者近亲属,以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阶段,实践中存在由民政部门、检察机关、交警部门作为适格主体参与诉讼、主张权利等若干操作模式,但笔者认为,以上三部门均不是此类案件中合理、合法的权利主体。
 
  由此,在目前法律空白的情况下,本案两级法院最终采取了仅审理刑事部分的做法,自然造成了被告人想赔却无人可赔,酌定从轻情节及悔罪表现无法体现,保险金额无法使用,被告人感觉不公的后果。本案被告人一直有赔偿的意思表示,肇事车辆的保险理赔金额也有所保障,在现行保险公司可依法直接作为被告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体系下,本案保险公司对民事主体进行赔偿,是较易实现的,因此被告人行为获得死者家属谅解,是可能实现的,则本案的赔偿、谅解作为酌定情节可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结合目前实务界对属于过失性犯罪的交通肇事罪处理办法,在死者家属获得赔偿,被告人取得谅解的情况下,若被告人非累犯、自愿认罪,是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针对此类案件存在的特殊情况,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关于无法确定赔偿权利主体的交通肇事案件可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若被告人无理赔能力及意愿,肇事车辆亦未投保,即无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关于此类案件中赔偿及谅解的酌定情节自然无从适用。2、若被告人有赔偿能力及意愿,则可采取将案件刑事及民事部分分开审理的方式。一方面,由被告人向受理法院提交申请,并主动交纳一定数额赔偿费,法院对此笔费用暂作扣押处理;另一方面,对被告人交通肇事罪进行审理,并可按照被告人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进行量刑,如果案件情节及被告人自身情况符合适用缓刑的规定,可依法直接适用缓刑。3、若肇事车辆投保保险,也由被告人先行交纳费用,暂扣至法院。待被告人对死者家属实际赔偿后,可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理赔,诉讼时效应从被告人实际赔偿死者家属后开始起算两年。20年内无人主张,同样返还被告人。
 
  以上2、3类情况,在被告人认罪、非累犯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可从轻判处,直接适用缓刑。笔者认为,在过失性犯罪中,结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是否适用缓刑,仍应将重点回归具体的定罪量刑与犯罪情节是否满足缓刑的适用条件。而非将赔偿、谅解作为衡量缓刑适用唯一条件。(王亮 作者单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被害人为无名氏 本案交通肇事罪如何更好适用缓刑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下一篇:谈一谈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及量刑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