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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抢劫罪中的暴力与抢夺罪中的强力-被告人王某抢劫抗诉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1:30 阅读:
如何区分抢劫罪中的暴力与抢夺罪中的强力-被告人王某抢劫抗诉案
 
 
【提 要】 
 
    本案是一起抗诉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中的暴力还是抢夺罪中的强力。作者通过比较抢劫罪与抢夺罪在行为对象、目的、故意内容、过程以及能否使用凶器等方面的不同,提出本案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施加的对象是被害人的人身,不限于财物,所以应认定构成抢劫罪,供参考。 
 
    【案 情】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 
 
    2006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街上以下象棋残局诱赌的方式企图诱骗在旁观看的70岁老人江某参与。王某等人在诱赌不成后,看见江某戴于右手无名指上的一枚黄金戒指,遂起歹念,强行拉住江某的手从其手指上将黄金戒指掰下后抢走。后王某在逃跑途中被人赃俱获。经估价鉴定,该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837.26元。 
 
    【审 判】 
 
    一审法院以抢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提出两点抗诉意见。第一,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足以形成对被害人的人身强制,致其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被害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对被告人王某定罪。第二,原判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轻。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一审法院将本案错误的认定为抢夺罪,因此仅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显属量刑畸轻。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评 析】 
 
    一、抢劫罪和抢夺罪的一般区别 
 
    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在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都是公开夺取财物,正确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应当注意把握如下几点: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财产权利,也侵犯了人身权利;而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只侵犯了财产权利。第二,客观表现不同。抢劫罪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财物;而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抢夺行为的着力点在于财物,而不在于被害人本身。第三,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不同。抢劫罪由于对被害人的危害程度大于抢夺罪,因此没有数额的要求,而抢夺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第四,主体的年龄要求不同。抢劫罪的主体只要年满14周岁就可以构成,而抢夺罪的主体必须年满16周岁。 
 
    二、如何区分抢劫罪中的暴力与抢夺罪中的强力 
 
    虽然抢劫罪与抢夺罪具有上述区别,但是,因为抢夺罪中要使用强力,抢劫罪中要使用暴力,两者极易混淆,以下我们着重阐述抢劫罪中的暴力与抢夺罪中的强力的区别。第一,暴力和强力施加的对象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施加的对象是被害人人身,而抢夺罪中的强力施加的对象是被害人的财物。第二,实施暴力和强力的目的不同。抢劫罪中行为人实施暴力的目的是排除、抑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因此,抢劫罪中的暴力,可能危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但不以足以危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为必要条件。而抢夺罪中的强力以瞬间夺取被害人的财物为目的,一般不会危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第三,实施暴力和强力的故意内容不同。抢劫罪中行为人实施暴力的故意内容为通过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行占有财物。抢夺罪中行为人实施强力的故意内容一般并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内容,而是通过将“力”施加于财物的方法,以使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控制在自己手中。第四,实施暴力和强力的行为过程不同。抢劫罪中,行为人实施暴力到最终劫取财物,通常都有一段持续过程,是由人及物的。因此被害人在行为人实施暴力至财物被抢走前,已意识到行为人所实施的暴力。而抢夺罪中,行为人针对被害人财物实施的强力具有突然性,是一瞬间的,通常没有持续过程。因此,被害人在财物被夺前,不会意识到有人夺取其财物,身体也不会受到任何强制。第五,能否使用凶器实施暴力和强力不同。抢劫罪中既可以使用凶器实施暴力也可以不使用凶器徒手实施暴力,而抢夺罪中不存在使用凶器实施强力,因为使用凶器实施强力的行为本身就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了威胁,所以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从以上分析可见,本案被告人王某以排除被害人反抗为目的,拉住被害人手致被害人无法反抗;被害人在手被拉住,戒指被抢走之前已经意识到有人要抢走其戒指。由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并非限于被害人的财物,也不是由物及人,而是由人及物,因此,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抢劫罪中的暴力,而非抢夺罪中的强力。 
 
    三、对被告人王某定罪量刑的分析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某在公共场所,伙同他人明目张胆地对处于弱势的70岁老人实施抢劫,劫取了老人戴在手指上的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的黄金戒指,其行为的情节比较恶劣,且王某到案后交代态度不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抢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附 录】 
 
    作者:沈言,刑二庭助理审判员 
 
    裁判文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刑终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 
 
    合议庭:杨庆堂(审判长) 沈燕 沈言(承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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