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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卡车后倒卖应如何定性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2:06 阅读:
 
骗取卡车后倒卖应如何定性
 
 
 
[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雇佣王某四轮卡车拉货为由,将王某骗至甲地,后又以朋友黄某在乙地购买卡车需要参谋为由,给王某十元车费和黄某电话号码。在王某搭乘班车去了乙地后,李某随即将王某卡车以8000元卖给废品收购站。
 
[分歧]
 
    有关本案如何定性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本案构成侵占罪。王某同意去乙地以后,将卡车交给李某保管,李某合法取得对财物的占有,后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将财物处分,因此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本案构成盗窃罪。王某将卡车交给李某占有的目的是让其暂时保管,并无转让所有权的意思,李某在王某走后,秘密以所有权的意思将财物占有,使其脱离所有人的控制。李某后来将卡车卖给废品收购站也不是处分行为,是一种盗窃罪的销赃行为,属事后不可罚行为。
 
    第三种观点:本案构成诈骗罪。李某在雇佣王某拉货时已经产生非法占有王某财物的故意,后编造理由让王某将卡车交其保管,在王某离开以后,随即将财物无权处分。李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误解从而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
 
    一、侵犯财产罪的法益
 
    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侵财产犯的法益。而在市场高度发展的今天,“物尽其用”才是最好的生存法则,物正以其占有的方式最大程度的释放着自己的活力,相对应的,也更需要法律保护其权益。
 
    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他人财物,存在三种占有情况:一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要想非法取得这种财物,必须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而转移占有的方式不同,成立的具体罪名也不同;二是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物。行为人要想取得这种财物,需要实施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因为行为人已经合法的占有本物;三是脱离他人占有但他人所有的财物,即遗忘物和埋藏物。对于这种财物,行为人单纯的占有该物并不成立犯罪,但行为人随后实施的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成立犯罪。而后两种情况就是我国刑法对于侵占罪的定义。
 
    二、侵犯财产罪的结构及界限
 
    以行为人侵犯财产时是否具有利用该财产的意思,分为毁坏财物的犯罪和取得财物的犯罪。 “利用”,在刑法上有一个更加被人所熟知的名字,即“非法占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所构成,前者更加重视的是法的侧面,而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以是否转移占有,又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等)和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罪)。以对方基于意志压制还是瑕疵给付财物,又可将转移占有的犯罪分为完全违背对方意志的取得财物的犯罪(抢劫、抢夺、盗窃)与基于对方意思瑕疵的取得财产犯罪(诈骗、敲诈勒索)。
 
    在此,我们要尤其注意这里的意志不是违法行为方,而是原财物人。即便你是多么期望以诈骗的方式来取得他人钱财,以显示你智商的高超,但对方却基于看你可怜装作受骗给你钱财,无论你是多么想构成诈骗罪,但却天未遂人愿,你只能当个傻子。
 
    三、本案的定性
 
    本案不构成侵占罪。成立侵占罪的前提是合法占有,尽管对这一前提我国刑法理论界及司法界曾经有过争论,但从2010年后已基本达成共识,即成立侵占罪的前提是合法占有。本案中,李某对王某的卡车“占有”,是基于王某错误意思的交付,是一种非法占有,如果前提都不存在,侵占罪更是无从谈起。
 
    本案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占有财物的他人,完全违背自己意志而交付财物,诈骗罪是占有财物的他人,基于意思瑕疵而交付财物。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为方式实施了欺骗的行为,受害者王某因李某的欺骗行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因此交付了自己的财物(四轮卡车),使自己丧失了对四轮卡车的占有。符合诈骗罪的犯规构成,因此本案应当定性为诈骗罪。        
 
    四、本案的罪数:一罪还是数罪。
 
    区分一罪与数罪,既要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也要考虑其他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要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刑法法定原则为最高原则),同时也要考虑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般来讲,侵犯同一法益的,原则上一罪论处;行为有持续性或者连续性的,原则上以一罪论处;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进行一次评价的,原则上以一罪论处;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如果能包含对另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的,原则上以一罪论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相关法条所规定的法定升格条件如果包含了数行为,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一罪并处,否则应数罪并罚。
 
    本案中,李某共有两个行为,一是“骗取”王某的卡车,二是将王某的卡车卖掉。李某出卖赃物的行为从形式上单独成立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但是该违法行为属于刑法中的不可罚事后行为,虽然侵犯了新的法益,但缺乏期待可能性。 故本案应当按照诈骗罪一个罪予以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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