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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9-04 09:45 阅读:
 
 
作者:门植渊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选择适用正是构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应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制措施的选择适用须遵循比例原则,并通过法律法规明确条件、统一标准。与此同时,不断完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与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辅助、保障机制,及时切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人格的发展进程,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进而解决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明确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无论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还是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目的都在于及时、有效地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心理治疗和行为矫正。尽管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相较于羁押性强制措施在未成年人改造及人权保护方面有一定的优势,而且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辅助、保障机制正在逐步完善,但是过多地强调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也可能存在一些负面效果。
 
  我国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对不同年龄、不同情况的未成年人,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强制措施的选择需要在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实现平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要求综合考量审前羁押必要性与非羁押措施潜在风险,在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减少因为犯罪给未成年人带来的消极影响,但对于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犯罪案件涉罪未成年人,应依法惩处。
 
  因此,笔者认为,应对办案中的实际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分析论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条件予以明确,为全国办理此类案件提供统一的标准。然后,逐步将“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中的专门条款加以归拢、细化和完善”,最终形成独立的体系,为今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准确适用强制措施奠定基础。
 
  拓展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空间
 
  社会治理和未成年人保护是转型时期我国较为关注的问题,通过教育、矫治的方式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干预,使得其内心想法和认知发生转变,有利于其回归社会。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效能的发挥,不能仅靠司法机关实施监管,还要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
 
  完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执行方式。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传唤、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司法实践中多数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然而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单一,监督作用有限。目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程序等规定与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同,尽管保证金的方式方便,但是现有法律并未对保证金的数额作出明确规定,其办理手续也较为繁琐。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经济条件无法支付保证金时,这一方式就无法适用。当面对的是无监护人、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本地而其父母在外打工且无人监管时,保证人的方式也无法适用。所以,司法实践中,有的试图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情况拓宽取保候审合适保证人的范围,以期保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但无法提供保证人时,司法机关应为其指定符合条件的无利害关系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职责。合适保证人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国家干预立场和国家监护理念。但是,该制度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合适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其承担的职责范围、不履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内容都处于模糊状态,严重阻碍了未成年人监管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所以,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合适保证人制度,为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奠定基础。
 
  构建社会观护基地。社会观护基地是借助社会力量在非羁押状态下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监管,从而实现心理疏导、行为矫正目的的场所。在符合条件的社区、企业、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中择优选择成立社会观护基地,充当保护人的角色,可以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选择适用提供保障。此外,社会观护基地正逐步给涉罪未成年人安排文化知识、劳动技能等多方面内容的学习,并定期进行心理辅导等,促使其真心悔悟。所以说,社会观护基地的构建有利于推动实现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序衔接,有利于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
 
  笔者认为,被取保候审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监管工作应尽可能多地交由社会力量进行,以利于办案人员高质量地处理案件,并保证羁押场所内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监管工作及时落到实处。因此,社区矫正部门和司法社工应当加入到对非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管帮教的行列,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和专业优势,制定监督考察方案和帮教矫正计划,承担起行为矫治、心理疏导等一系列监管帮扶工作。此外,帮教人员还需要不断提高法律、教育、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逐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服务供求信息共享平台,跨机构、跨区域协作及资源链接机制,以保障监管帮扶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控制和完善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强制措施的选择适用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向法治化、文明化迈进的重要内容。强制措施的选择适用,既要做到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公权力的充分行使,又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障人权。
 
  转变过去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为主要目的的观念。司法实践中,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采取多倾向于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存在逃匿、失踪等行为,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实践中,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比例通常较高,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措施是为了防止其逃匿。新形势下应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羁押的根本目的在于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辅导、考察,因而在作出羁押决定前应全面考虑、综合评估,尤其要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情况、性格特征、心理素质、社会关系、家庭氛围等个人情况,及时、准确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训导和挽救。将关注重点转移到羁押场所内如何提高教育、辅导水平及警示作用的发挥,及时调整强制措施种类及强度,从而改变过去一保到底或一捕到底的状态。
 
  加强羁押场所内的教育辅导工作。办案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不仅了解案件证据、事实情况,还了解未成年人所处环境及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所以,他们对案情最为熟悉,因此,对羁押场所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辅导工作应主要交由办案人员完成。他们可以通过释法说理,让涉罪未成年人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结果的危害性、意识的错误性,并针对其成长经历、所处环境等因素采取不同的教育措施,改善其心理状况,重回正常生活轨道。以案件事实为切入点,探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同时,还应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映,由相关部门配合解决,以期达到对未成年人帮教的最佳效果。
 
  总之,羁押与否应针对不同年龄、不同情况的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同选择。除此之外,笔者建议加强法治教育,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通过多元化的预防手段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发生,同时,还要加强网络监管,净化网络空间,从源头上遏制校园暴力等不良行为对青少年的不利影响。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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