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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千万,高管缓刑8个月(尹律师为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5-06 16:4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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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泛亚系列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一件,被告涉案金额近两千万。在没有退赔任何收益的情况下,法院判了8个月缓刑,可以说效果已经非常理想。这起案件尹 海 山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辩护意见附后), 这里做无罪辩护的本意,并不指望能够判无罪,而是因为这起案件做无罪辩护更能打开辩护空间,把有利于被告的东西阐述得更透彻,否则,做有罪辩护没多少话好讲, 这个案件开庭时间在2017年底,但是判决时间拖到2019年5月,整个诉讼期间近2年。 在判决书中,法院虽然表面上否定了律师的无罪辩护, 但从这么轻的量刑来看,可以肯定的说,还是有某些意见发挥作用了




判决书


















(为保护隐私、涉案人员均用化名)

 
 
尊敬的法庭:
 
 
 
我受被告人秋漩委托,根据相关法律出席今天的庭审,为其辩护,
作为辩护人,我认为沪浦检金融刑诉(2017)691号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我认为,秋漩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起诉书所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体意见如下:
 
一、本案取证上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导致目前卷宗材料无法真实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
 
在本案中,根据司法审计鉴定材料,金葫芦(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总共有34名投资人,其中,只开户而没有实际进行投资的有8人,扣除这8人,至少还有26名投资人,但是,在剩下的26名投资人中,根据目前卷宗里的材料,只是偏向性地向其中的四名投资人调取了证据,这四名投资人包括王美英,王瑞英、繆芹、姚杰,其中,不知道何故,没有调取繆芹的证人证言,而姚杰并不是实际上的投资人,也就是说相对完整的证据都是出自投资人王美英、王瑞英姐妹两人,而且主要是王美英这个人。但是,有一点辩护人要提请法庭注意,在全部26名有效投资人中,除了这两人,和另外一名王美英介绍进来的孙慧春。其他投资人全部是被告人秋漩的亲友,这个事实,因为没有向相关证人取证,因此,就卷宗里的材料看,很难认定。所以,我们认为本案在取证程序上不公正,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取证的基本原则,不是以搞清楚事实为指导思想,而把给被告人定罪为最大的任务了。
 
我们认为本案取证的不全面,不充分,不公正还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对证人选择性取证的问题,我们就以公安提供的王美英这个证人的报案信息和证言为例,根据王美英提供的上述证据,她是2013年通过金葫芦(上海)投资公司的“孔玲”联系和推销比较详细地了解了泛亚这个产品,并在“很谨慎地调查了一段时间后”在2013年年底,在汤臣金葫芦投资公司内投资的。但是,如果稍微细心一点就会发现,王美英提供的三方合同是在2014年10月14日签订的。这份合同上盖有金葫芦,泛亚的印章,也有王美英自己的签名。从时间上来讲,根本就对不上,我们带着这些疑问做了一些了解,根据我们找到的线索,与王美英在2013年年底签订泛亚投资合同的,应该是一家叫做“上海宝钥投资有限管理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在泛亚的投资代码应该是“0742”。 王美英是直到2014年10月14日才转到金葫芦来投资的。 这个情况,请法庭核查。
 
 
 
二、简单谈一谈泛亚“委托受托业务”基本模式及其迷惑性。
 
 
由于本案取证工作的粗糙,要想仅仅从卷宗当中理解泛亚的这个业务模式是不太可能的,但是如果对这个模式没有一个比较清晰的概念,一定会对案件的性质造成误判。为了搞清楚秋漩这个“受托委托业务”辩护人查询了不少网上资料,也请教了一些投资人。从目前我们了解到的情况,并非像起诉书所说,就是一个承诺保本付息的非吸案子。根据泛亚平台相关资料反映的情况,泛亚的基本模式如下:
 
①有色金属生产商向买方出售金属,泛亚作为中间人,收取手续费
②买家支付20%的货款到泛亚账户,并支付泛亚托管费
③投资者(债权人)提前代替买家支付全部货款
④生产商拿到钱,离开平台
⑤有色金属的权证到债权人账户
⑥借款人(买家)偿还货款和利息给债权人,以获得金属。当金属价格上涨的时候,买家得到自己买的有色金属,泛亚将首付款归还,而债权人(投资者)可以拿回本金和利息。当金属价格下跌的时候,买家可以直接离场,只损失20%的首付款,而债权人(投资者)只得到下跌之后的金属价格。
 
根据辩护人与一些老投资人交流后得到的信息,上述表述至少从字面上是没有问题的。因为秋漩这个案子不是主犯,所以,辩护人不想在这个平台的定性上做过多展开,我们只想提请法庭注意到以下方面。
 
1、在这个“委托受托业务”中,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是因人而异不确定的。它类似于股票市场里的打新股,你投入一千块的资金,往往只有100块能够中签。
2、不同的投资人因为选择不同的金属品种收益也是不同的。
3、按照泛亚提供的模式,也是存在投资风险的。一旦借款人离场,货物会烂在投资人手上。
 
所以,这个模式本身就具有很强的迷惑性的。如果非要说这是一个非吸骗局,那至少表面上看,它是更像投资而非吸纳存款。比起E租宝,中晋这些公司,泛亚具有更强的伪装。即便没有各大媒体的宣传,没有机构出来站台,媒体这些专家学者出来吹捧,在这个模式面前,像秋漩这样的普通人也很难会立即把它与违法犯罪活动联系起来,
 
我们现在法庭上的人一口咬定泛亚犯罪,那是因为,我们从2017年这个时间点来看问题。在2014年之后由于一系列集资案件的爆发,让人变得敏感。但如果是站在2013年来看这个事情,多数参与人恐怕是看不清楚的。
 
 
三、即便泛亚在本案当中存在犯罪行为,也并不能必然推导出“金葫芦、秋漩”构成其共犯。(秋漩及其家庭是泛亚事件的受害人)
 
金葫芦(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本身不是泛亚的子公司,也不是它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它只是在支付了30万元的费用后,获得了一个授权资格而已,所以,秋漩以及金葫芦对于泛亚这个“委托受托业务”这个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他们看到的只能是一个表面,他们不属于泛亚核心领导层。
如果秋漩、金葫芦知道这个“委托受托业务”是一个违法项目,他怎么可能花那么多钱去买这个授权呢? 我知道,公诉人听我说到这里一定会说,“他们买到这个授权”可以利用这个授权去骗别的客户,赚别的客户的钱。用起诉书的话说,叫做“获取高额回报”,但是,说这个话之前请先看一看“金葫芦”公司的投资明细。在这个投资明细中秋漩他们家自己的投资占了金葫芦投资总额的大约65%。如果他有意识到泛亚这个产品的违法性,危险性,会干这样的事情吗?  自己花大钱买来了一个项目坑自己这符合逻辑吗?这难道还不足以说明秋漩做这个事情,设立这个金葫芦根本不可能存在什么犯罪故意吗?如果要说这个“委托受托业务”有问题,那么秋漩以及他的金葫芦公司也不过是彻头彻尾被泛亚给骗了而已。你再把这样受骗的人抓来定为那个骗子的共犯。这样的法律逻辑是不是就太荒谬了,这样法律情理上讲是不是太残忍了。
事实上,秋漩成立金葫芦(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与其说是秋漩个人的行为,更应该说是其家庭的行为。这一点从公司的股东结构上看就很清楚。秋漩的家庭成立这个公司,目的并不是要做生意,而主要是为了自己投资泛亚的这个“委托受托业务”,那为什么,投资要自己成立成立公司呢?在其他公司地方也可以投资啊?这是因为,秋漩及其家人觉得自己家投入这个业务的资金量比较大,从资金安全的角度讲,如果本身自己就是一级代理机构的话会有更多第一手资料,这样自己的资金也就更安全,这个是秋漩家设立0619这个机构的初衷。他们的目的,并不是要代理销售吸引客户做生意。只是自己投资,否则这个公司不可能只有秋漩一个总经理独自经营嘛?起码也得有几个跑腿的业务员把。此外,你只要比较一下秋漩家这公司和卷宗里提到的辛体倡的泽开投资公司就明白。泽凯(代码为1833)开业2、3个月,客户数已经2百多,而秋漩的金葫芦从经营两年了也就只有二十个左右客户,说明他们压根就没有打算把这个业务做大,在这个事情当中秋漩及其家人主要是投资人的身份。退一步说,至少也是双重身份。
 
四、金葫芦(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的吸收资金行为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0)18号第一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必须是向“社会公众和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在金葫芦的全部投资人当中,除了王美英和王美英介绍来的人,其他全部是秋漩家的亲友。
那么,这个王美英是这么回事,我这里回头说一说,根据我们了解,王美英和孔玲是2013年年末在汤臣大厦认识的不假。但是,当时金葫芦还没有成立运作,泛亚公司招商部的人为了说服孔玲加盟泛亚、同时也为了向孔玲演示这个操作流程,所以把他们通过兴业银行人员联系到的客户王美英叫到孔玲这里当着孔玲的面签下了王美英这个投资人,把操作演示给孔玲看,那么这样一个过程孔玲和王美英就成了朋友。此后也不时联系,所以,后来王美英才会在后来把她妹妹王瑞英介绍过来,等到2014年10月份,上海宝钥投资因为某种原因要搬迁,这个时候王美英又联系孔玲把她在宝钥的投资转到了“金葫芦”。所以,金葫芦根本就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这个事情,都是特定的亲友问到了,然后也就代为打理一下。而这些投资人相互之间大部分也都是彼此认识的。
 
 
五、辩护人对于本案的一点感想
 
在这一整件事情当中,秋漩以及类似他这样的人,他们最大的过错就是没有2013或者更早,看出泛亚这个事情的蹊跷之处,违规之处,违法之处。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拿出了中国银监会昆明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机构文件,辩护人理解公诉人的意图是要用这些文件效力来否定泛亚借金属平台吸纳资金这个行为的合法性,从而引申一步指控秋漩作为泛亚公司上海地区授权机构负责人之一也要承担从犯的责任。这样的逻辑表面上是没有问题的,但用在本案被告人秋漩的头上,这样的论证方式是经不住推敲的。
这些文件的一个共同点是,它们没有一份是在2016年之前颁发出来的。对于投资者来说,这些文件全部是一些无用的马后炮。作为监管机构如果你们银监会、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能在泛亚刚刚做这个事情之初站出来说,这个是违法的,我们没有批准你,OK,  我们老百姓说,你是在执法,履行法定职责。我们拥护你,也应当遵守你的规定。 可是,在长达5、6年的过程中,这些机构什么都没有做,什么都没有和老百姓说。 等到大家都已经掉进去了,你才出来说,这个东西是违法的。你们要对这个事情负责。这叫什么事啊? 我们说得客气一点,这机构难道不叫渎职吗?不叫推卸责任吗?
司法部门怎么能够要求一个普通投资人在2013年的时候,凭借2016才出现的文件去判断自己的行为呢?在那个时候没有一个投资人看到银监会,人民银行出来说过一句话,2013年的时候秋漩以及像他一样的人看到的是什么呢,哪个时候大家看到的是政府部门对泛亚平台的背书,包括老百姓最信任的央视在内,几十家大小媒体的吹捧,各路专家的站台,十几家银行、保险机构的捧场。这些类似的证据如果一件一件找出来,可能这整个法庭都堆不下。我就仅仅拿卷宗里的“云清整办(2014)1号文举个例。这个2014年的政府文件里第二页明明白白写着“根据检查,为泛亚开展的委托受托业务违法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所以说,在2014年的时候政府都用自己的文件的在为泛亚辩护,你又如何指望一个普通人把这个泛亚骗局看穿呢?辩护人恳请法庭在审理这种案件的时候,能够设身处地一些。
 
秋漩不是泛亚这个事情的始作俑者,他只是一个在这个大潮被裹挟进去的人。在2013年那个时间点上,这个政府没有看穿的事情,各大媒体没有看穿的事情,各财经名人、专家学者没有看穿的事情,8万投资人没有看穿的事情,你要求他一个初中毕业秋漩搞明白,是不是要求太苛刻,太强人所难了?
 
综合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对本案作出无罪判决。
 
 
                                                        辩护人:尹海山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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