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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来美国的死刑适用情况及其改革评介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02-10 14:05 阅读:
2000年以来美国的死刑适用情况及其改革评介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少有的几个保留死刑的发达国家之一,自1976年恢复死刑① 以来,死刑适用曾经呈不断增加的趋势。② 但是进入2000年以后,在国际社会和大赦国际等组织的强大压力和国内公众对死刑公正性担忧的影响下,美国每年的死刑判决和执行数量显著下降,公众对死刑的支持度进一步降低。虽然还有40个司法区在立法上保留死刑,但是各司法区死刑适用数量具有极大的不平衡性,得克萨斯等南部诸州死刑适用人数长期占据全美死刑适用总数的85%左右,多数保留死刑的司法区或者实际上停止执行死刑,或者偶尔执行死刑。随着死刑案件程序的日渐严格和新技术在证据中的广泛应用,有相当多的死刑犯被无罪释放或者减为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围绕着死刑存废,立法、司法部门的官员、学者以及社会公众进行了激烈争论,从不同视角进行的死刑研究日趋深入。为了保证死刑适用的公正和人道,联邦和有关各州对立法、司法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取消了对未成年人和弱智者的死刑适用,暂停了一些州的死刑执行,在坚持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强化了死刑案件的正当程序,并加强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一、死刑适用数量下降及其原因分析
  图表一说明,从死刑判决、死刑执行和等待执行死刑的犯人人数(Death Row)③ 等方面看,美国的死刑适用数量自2000年以来整体上呈下降趋势。
  图表一:1999年到2005年美国死刑适用情况④ 
死刑适用数量/年度    2005 2004 2003 2002 2001 2000 1999
死刑执行人数       60  59  65  71  66  85  98
等待执行死刑人数    3383 3471 3504 3697 3709 3726 3625
死刑判决人数       96  130  144  159  155  214  282
死刑改为无罪释放的人数  5   5   10  4   5   6   8
死刑被减为有期或者    3   4  174  3   3   2   5
无期徒刑的人数
 
  死刑执行人数自2000年以来整体上呈下降趋势(其间2002年执行了71人,比2001年的66人略微上升,这主要是由于2001年9月11日发生了震惊世界的911恐怖袭击事件以及次年10月份发生了连环枪击案,⑤ 使得美国公众安全感降低,要求适用死刑的呼声有所提高)。2005年共执行死刑60个,虽然比2004年的59个多一个,但是与1999年执行了98个死刑犯相比,下降了约39%。
  等待执行死刑的人数多少主要依赖于每年的死刑判决人数与执行人数的对比,以及被无罪释放和赦免、减刑的人数的多少。被判处死刑的人数从1976年到2000年一直稳步上升,在2000年达到最高峰(3726人)后就逐步下降(2000年后死刑执行数量虽呈下降趋势,但是同期死刑判决数量下降幅度更大,另外每年一定数量的死刑犯被无罪释放或者减刑也导致了等待执行死刑的人数下降)。2002年美国最高法院禁止对弱智者适用死刑、2003年伊利诺伊州对死刑犯大规模地减为无期或有期徒刑的运动以及2005年最高法院禁止对未成年犯人适用死刑都使得该年度等待执行死刑的人数大幅下降。
  死刑判决数量自2000年起逐步下降(其间2002年判决了159个,比2001年判决的155个数量略微上升,如前所述,这也是由于受911恐怖袭击以及连环枪击案的影响)。从图表二可以看出,自1976年恢复死刑以后,美国死刑判决数量经历了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但是自上世纪90年代达到最高峰(平均每年300人)后,该数字就基本上呈下降趋势。2005年仅有96例死刑判决,这是自1982年以来最低的,这个数量比1999年已经下降了60%。
  图表二:⑥ 1976年到2005年每年死刑判决数量
年度 判决数 年度 判决数 年度 判决数 年度 判决数
1976   7  1984  152  1992  260  2000  214
1977  14  1985  165  1993  287  2001  155
1978  31  1986  187  1994  315  2002  159
1979  38  1987  187  1995  318  2003  144
1980  64  1988  214  1996  320  2004  130
1981  79  1989  183  1997  276  2005  96
1982  130  1990  197  1998  300
1983  143  1991  240  1999  282
 
  美国最近几年死刑适用数量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有相当多的死刑犯被无罪释放。自2000年以来,已经有35个死刑犯被无罪释放,仅2003年就有10人,这是自1976年恢复死刑以来被无罪释放人数最多的一年。如此多的死刑犯从等待执行死刑的监牢里无罪释放,不仅直接降低了死刑执行和等待执行的人数,而且深刻地影响着每年死刑判决人数,因为大量的无罪释放死刑犯的存在,表明有相当多的死刑犯是被现行司法制度冤枉的,现行死刑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法官和陪审团在作出死刑判决时已经更加谨慎,尽量减少死刑判决。
  其次,有些州鉴于死刑案件中存在种族偏见以及其他不公正因素,决定暂缓死刑的执行或者对死刑犯进行减刑。美国死刑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种族差别,例如在受害人方面,2004年被执行死刑的大多数犯人是犯了谋杀白人的罪行,只有12%的犯人是因为谋杀黑人而被执行死刑,尽管美国的谋杀案中大约50%的受害人是黑人。在被告人方面,2003——2004两年间没有一个白人因为谋杀黑人而被执行死刑,但是却有11个黑人因为谋杀白人而被执行死刑。得克萨斯州——该州自死刑恢复以来已经执行了336例——仅仅执行了一例白人谋杀黑人的案件,而且在该案中还有一个白人受害人。死刑的不公正性在犯有多起谋杀案的被告人未被判处死刑而那些犯有精神病的被告人却被判处死刑时显得尤其明显。例如2003年在华盛顿州,李奇伟(Ridgway)杀害了48名妇女仅被判处终身监禁,在新泽西州,杀害了17个人的查尔斯·古伦(Charles Cullen)也仅被判处终身监禁,这两个罪犯都是白人。另一方面,像大卫·豪克(David Hocker)、凯尔西·帕特森(Kelsey Patterson)、詹姆斯·哈伯德(James Hubbard)那样的黑人罪犯却被判处了死刑。豪克谋杀案在阿拉巴拉马州仅进行了一天的审理,而且关于他患有严重精神病及自杀倾向的证据几乎没有向法庭提交。帕特森在得克萨斯州被执行死刑时还在胡言乱语,他在该州的精神病院度过了大半生,遭受着妄想性精神分裂症的折磨。哈伯德在阿拉巴拉马州被执行死刑时已经74岁了,他患有癌症、高血压和痴呆症。
  正是看到了美国死刑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一些有识之士要求暂停执行死刑或者对死刑犯减刑。2000年1月31日,美国伊利诺伊州州长乔治·瑞安宣布暂时停止执行死刑;2003年1月11日,他又宣布鉴于该州的死刑系统存在严重缺陷,决定将所有的死刑判决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2003年北卡洛来纳州暂停对该州所有死刑犯执行死刑,以检查州司法系统是否有可能导致死刑判决的不公正或者疏漏之处。目前全美国已经有100个大城市通过了暂停执行死刑的决议。暂缓死刑的执行或者对死刑犯进行减刑直接导致了死刑执行和等待执行人数的降低,例如在2003年,乔治·瑞安州长的减刑令就使167名死刑犯逃脱了死刑的执行。
  第三是死刑适用的效果值得怀疑。尽管美国南部执行的死刑数量占全国的85%,但是该地区一直是美国谋杀率最高的地区。根据最新的联邦调查局的犯罪情况报告,南部是美国惟一的一个谋杀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而且它的谋杀率在2003年还有所上升。2003年执行死刑最多的两个州是得克萨斯州和俄克拉荷马州,但是该年度这两个州的谋杀率都上升了。废除死刑的州一直比保留死刑的州谋杀率低,而且保留死刑的州与废除死刑的州之间的谋杀率差别在2003年还有所扩大:废除死刑的州的谋杀率进一步下降,而保留死刑的州的谋杀率则进一步上升。2004年进行的一个盖洛普测验表明,62%的公众并不认为死刑具有遏制谋杀案的作用。正如前上诉法院法官鲁道夫·嘉宝(Rudolph Gerber)所说:“我们不应对此感到奇怪:执法部门的官员以及研究刑事法的学者得出结论认为死刑没有威慑作用。”既然死刑没有威慑作用,它的适用效果远远低于人们的期望,特别是在有更多的人包括执法部门的官员认识到死刑不能有效遏制犯罪时,检察官、法官以及陪审团成员在刑事诉讼中自然就不会过分追求死刑的适用,从而有利于死刑适用的下降。
  第四是死刑的高成本也有助于降低死刑的适用数量。在美国,死刑案件的诉讼费用昂贵,从指控一起死刑案件到实际把针头扎进死刑犯的脉搏,大约花费二三百万美元,几乎是将一个人监禁在防范最安全的监狱40年所需费用的4倍,⑦ 是美国人均GDP的近100倍。另据印第安纳州刑事法研究委员会发布的报告说,一件死刑案所花费的成本要比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案子多35%。⑧ 为了防止冤案,布什总统要求未来5年内投入近10亿美元资助死刑案件中的被告人进行DNA测试。为了关押死刑犯,加利福尼亚州计划建造一所价值2.2亿美元的监禁设施。死刑如此高的成本自然会引起执法部门对死刑的经济性考虑,特别是与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相比,执法部门宁可选择后者以代替死刑,从而降低了死刑的适用数量。
      二、各地区和各司法区死刑适用的不平衡性及其原因分析
  传统上将美国划分为4个地区(南部、中西部、西部、东北部),尽管每个地区都有一些州在立法上保留死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区死刑适用占全国的比例非常悬殊(参见图表三)。尽管美国有38个州及联邦和军队(共40个司法区)在立法上保留死刑,但是,这些司法区死刑的适用也有明显的差别,有的司法区实践中长期不适用死刑,例如纽约州;有的司法区只是偶尔适用一次死刑,如马里兰等州;有的司法区相对而言适用的死刑人数较多,如得克萨斯州等。下面仅以死刑执行数量加以分析。
  图表三:美国各地区执行死刑数量占全国的比例
地区/年度 2004 2003 2002 2001 2000 1999
南部    85% 89% 86% 79% 89% 75%
中西部   12% 11% 13% 15%  6% 12%
西部    3%  0%  1%  6%  5% 12%
东北部   0%  0%  0%  0%  0%  1%
 
  (一)各地区死刑执行的不平衡性及其原因
  从上表可知,自2000年以来,死刑执行中的约大多数都发生在南部,虽然不同年份所占比较略有不同,但是基本上都维持在80%以上。其次是中西部,每年执行死刑数量占全国执行总数的10%到15%之间。再次是西部,所占比例非常低,而且该比例有下降趋势。东部则连续几年没有执行死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东部和西部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高,区内的外来移民相对较少,种族矛盾、移民和本地人的矛盾不大,社会治安也比较稳定,所以死刑适用率一直较低。相反,在美国南部和中西部地区,由于历史上曾经存在严重的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至今种族之间的关系也不及东部和西部融洽,加之外来移民特别是拉美移民较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低,犯罪率一直较高,所以,死刑适用率也一直较高。
  (二)各司法区死刑适用的不平衡性及其原因
  图表四:各司法区各年度执行死刑数量
司法区/年度  2005 2004 2003 2002 2001 2000  合计
得克萨斯    19  23  24  33  17  40  156
俄克拉荷马   4   6  14   7  18  11   60
密苏里     5   0   2   6   7   5   25
北卡罗来纳   5   4   7   2   5   1   24
弗吉尼亚    0   5   2   4   2   8   21
俄亥俄     4   7   3   3   1   0   18
佛罗里达    1   2   3   3   1   6   16
佐治亚     3   2   3   4   4   0   16
阿拉巴马    4   2   3   2   0   4   15
南卡罗来纳   3   4   0   3   0   1   11
印第安娜    5   0   2   0   2   0   9
阿肯色     1   1   1   0   1   2   6
加利福尼亚   2   0   0   1   1   1   5
特拉华     1   0   0   0   2   1   4
美国联邦    0   0   1   0   2   0   3
内华达     0   2   0   0   1   0   3
亚利桑那    0   0   0   0   0   3   3
密西西比    1   0   0   2   0   0   3
司法区/年度  2005 2004 2003 2002 2001 2000 合计
路易斯安娜   0   0   0   1   0   1   2
马里兰     1   1   0   0   0   0   2
华盛顿     0   0   0   0   1   0   1
新墨西哥    0   0   0   0   1   0   1
田纳西     0   0   0   0   0   1   1
康涅狄格    1   0   0   0   0   0   1
合计      60  59  65  71  66  85  406
 
  从各司法区的具体执行数量来看,自2000年以来,排在前十名的得克萨斯、俄克拉荷马和弗吉尼亚等州执行的死刑人数达到362名,占全国总执行人数的近90%。尤其是得克萨斯州,6年来共执行死刑156名,占全国总执行人数的近40%,高出排名第二的俄克拉荷马州2倍多。阿肯色等13个州和联邦司法区在6年时间里执行人数等于或低于6人,平均每年执行人数不足1人。另外,在美国保留死刑的40个司法区里,尚有科罗拉多、爱达荷、堪萨斯等16个司法区自2000年以来未执行过死刑。从地理位置上看,执行死刑较多的州与执行死刑较多的司法区基本吻合。在执行死刑最多的几个州里,得克萨斯、俄克拉荷马、北卡洛来纳州都在美国南部,其所执行的死刑占全国的69%。执行死刑较少的州和基本上没有执行过死刑的州大多数都在美国东部及西部,例如加利福尼亚、华盛顿等州。因此上述关于各地区执行死刑不平衡的原因分析也基本适合于对各州死刑不平衡性的原因分析。
  以上考察的是各州执行死刑数量的不平衡性,其实,这种不平衡性也可以在各州等待执行死刑的人数中看出来(参见图表五)。在美国保留死刑的40个司法区里,等待执行人数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有648人,而人数较少的州如纽约只有2到3人,新罕布什尔州则没有1人。除了加利福尼亚州和宾西法尼亚州以外,等待执行死刑数量较多的州也基本上就是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量较多的州。
  图表五:美国各司法区等待执行死刑的犯人数量(截止2005年10月1日)
  州别   数量  州别   数量  州别    数量
加利福尼亚 648  南卡罗来纳  76  犹他    10
得克萨斯  413  密西西比   66  伊利诺伊  10
佛罗里达  385  密苏里    54  马里兰    9
宾西法尼亚 231  阿肯色    39  康涅狄格   8
俄亥俄   196  肯塔基    37  美国军队   8
北卡罗来纳 195  美国联邦   36  内布拉斯加  7
阿拉巴马  186  俄勒冈    32  堪萨斯    7
亚利桑那  126  印第安纳   27  蒙大拿    4
田纳西   108  弗吉尼亚   23  南达科他   4
佐治亚   107  爱达荷    20  科罗拉多   3
俄克拉荷马 94  特拉华    19  新墨西哥   2
路易斯安那 86  新泽西    13  纽约     2
内华达   84  华盛顿    10  怀俄明    2
 
      三、死刑犯被无罪释放的原因分析
  无辜的人被错误地判处死刑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2000年6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詹姆斯·李本(James Liebman)教授及其同事发表了《死刑的缺陷:1973到1995死刑案件的错误率》一文,首次完整披露了美国死刑案件定罪中的“严重的、不可逆转的错误”。这项囊括了1973年至1995年间所有定罪及上诉的研究发现,在进入到州第三级诉讼程序及联邦上诉程序的案件中,68%的案件都会发现一个足以推翻原来死刑判决的错误。进一步研究发现,导致这些错误的最普遍的原因是:辩护律师极其无能,甚至没有调查被告人可能是无辜的或不应被判处死刑的证据(37%的案件);警察和检察官虽然确实发现了上述证据,但是将之隐瞒,没有向陪审团出示(19%的案件);对陪审员所作的指示有缺陷(20%的案件)。
  李本教授的研究结论对2000年以来被无罪释放的死刑犯依旧适用。2000年以来,美国进一步完善了死刑诉讼程序,加强了对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管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强化,因此每年都有一部分死刑犯被无罪释放。从图表一可以看出,自2000年以来,被无罪释放的死刑犯总数达35人,占1973年以来累计无罪释放117人的25%还多,其中2003年一年就有10人被无罪释放,是历史上无罪释放人数最多的年份。这些死刑犯被无罪释放的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警方或检方隐瞒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例如戈登·兰迪·斯特德(Gordon Randy Steidy)因涉嫌两起谋杀案被判处死刑一案。2000年州警察局的一个调查小组发现地方警察在调查斯特德一案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他们将收集到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没有向法庭提交,导致了斯特德被错误指控。2003年联邦法院认为假如当时所有应被调查的证据都向法庭提交,斯特德将很可能会被陪审团宣布无罪,因此推翻了对斯特德的指控并要求重新审理该案。2004年该州重新调查了该案,包括DNA证据,发现该案与斯特德没有关系。又例如艾伦·盖尔(Alan Gell)涉嫌谋杀艾伦·詹金斯(Allen Jenkins)一案。该案的两个关键的目击证人分别是盖尔的前女友和该女友的朋友,这两个姑娘当时都在詹金斯的家中,承认卷入了这件谋杀,并证实她们看到了盖尔向詹金斯开枪射击。然而在最初的审理中,检察官隐瞒了对盖尔可能有利的证据——一位姑娘说对该案子“不得不编造一个故事”的录音带。2002年,州法官认定检察官隐瞒了被害人死亡的确切时间以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其他证据而驳回了指控。再如富有戏剧性的德尔马·班克斯(Delma Banks)一案,因为在第一次审问时检方隐瞒了证据,在班克斯在德克萨斯即将被注射执行死刑的数分钟之前最高法院命令暂停执行死刑,后来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班克斯的死刑判决。
  (二)警察在审问中有刑讯逼供行为。2003年伊利诺伊州的阿龙·帕特森(Aaron Patterson)、麦迪逊·郝伯利(Madison Hobley)、乐华·奥兰治(Leroy Orange)、斯坦利·霍华德(Stanley Howard)四个人被无罪释放的案子中,四名被告人都受到了警察的拷打,然后被判处死刑。其中52岁的奥兰治被控捅死了自己的女友、她10岁的儿子和另外两人,但他从未认罪,而是一直坚持声称自己同母异父的兄弟才是杀人凶手。他在审讯室遭毒打的时候,趁警察不注意,用别针在审讯室的椅背上刻下了自己遭毒打的字迹。刑讯逼供行为被证实后,所得的证言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这四个人因而被宣布无罪释放。
  (三)证人的作证资格有瑕疵。例如丹·布赖特(Dan Bright)谋杀案,1996年布赖特在路易斯安纳州以一级谋杀罪被判处死刑。2004年该州最高法院鉴于地方法院忽视了检方证人——汤普森(Thompson)的犯罪历史的关键证据,撤销了对他的有罪判决并进行重新审判。该州最高法院注意到汤普森的证词是惟一证明布赖特有罪的证据,而且没有其他任何物证予以佐证。汤普森在犯罪发生那天喝醉了,而且检察官也忽视了汤普森是一个正在假释期间的重罪犯。最高法院认为汤普森在作出不利于布赖特的证词时的犯罪记录及其正在假释期间的事实使得他的证词的可信度大打折扣,最后检察官撤销了所有的指控。
  (四)采用了新的DNA证据。例如瑞安·马休斯(Ryan Matthews)谋杀案。刚过了17岁生日不久,马休斯就因为涉嫌谋杀当地的一名杂货店主被逮捕。该案子在侦查和审理阶段就存在问题:警察调查的三个证人不能确切地辨认出马休斯,而且目击证人把凶手描述为小个子——不超过5.8英尺,而马休斯实际上有6.1英尺高。法庭为马休斯指定的辩护律师没有进行认真准备,不能正确处理DNA证据。在陪审团作出有罪的判决后,马休斯随即被判处死刑。2003年3月,马休斯新聘请的律师根据重新勘察犯罪现场时找到的证据进行DNA测试,结果排除了马休斯作案的嫌疑。2003年最后一个被无罪释放的死刑犯也是因为有DNA证据证明他不在事发现场而被宣告无罪的。自1976年以来,由于DNA证据的采用,已经有14人被宣布无罪,占所有117名被无罪释放总人数的12%。
  (五)所指控的犯罪根本就不存在。例如欧内斯特·雷·威利斯(Ernest Ray Willis)纵火案。威利斯被判处死刑是因为在1986年涉嫌纵火烧死两个妇女。2003年,当地的地区检察官重新审查了该案子,该检察官雇用了一个火灾专家来重新检验当时的证据。该专家得出结论认为没有人为纵火的证据,威利斯遂被宣布无罪。
      四、有关死刑的争议
  死刑自近代以来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在美国也不例外。美国学者不仅在死刑是否残忍、人道等传统争议问题上争论不休,而且在死刑是否具有大于其他刑罚的威慑力、是否为实现报复的必要手段、是否违宪、适用不公、经济性与误判难纠等方面也有不同见解。2000年以来,围绕着上述争议问题,执法部门的官员、学者、受害人家属、普通公众以及有关社会组织等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由于资料所限,下面仅对死刑的批评意见加以介绍。
  前上诉法院法官,也是亚利桑那州死刑法案的起草人鲁道夫·嘉宝(Rudolph Gerber)先生对死刑的威慑作用提出质疑:“我们不应对此感到奇怪:执法部门的官员以及研究刑事法的学者得出结论认为死刑没有威慑作用。对于死刑支持者以及把威慑当作死刑的现实目标的人来说,我们从殖民地时代到当今世界执行死刑的历史都表明死刑的威慑作用远远低于人们的期望”。新泽西州的一位县检察官协会主席托马斯·F·克莱尔(Thomas F. Kelaher)先生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现在是重新思考死刑作用的时候了。他说:“假如死刑在20年来一直未被使用过,社会就应当反思一下是否还有必要继续保留它。死刑被人们认为具有威慑作用,但是当人们20年不用死刑(而暴力犯罪没有明显上升时),事实上就不能再说它具有威慑作用”。
  密苏里州最高法院的高级法官查尔斯·B·布莱克马(Charles B. Blackmar)对不同国家的死刑进行比较研究后呼吁废除死刑。他说:“与我们有相同政治文化传统的国家大多数都已经废除了死刑,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只有中国、朝鲜、伊朗、叙利亚以及美国占领之前的伊拉克等。我注意到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并没有出现比我们国家更严重的犯罪问题……废除死刑后我们的国家只会更加美好”。
  原佛罗里达州的首席大法官杰罗德·科甘(Gerald Kogan)也在他做了12年的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后宣布了他反对死刑的立场,其理由是:“法院肯定……处死了这样一些人:要么不符合佛罗里达州死刑执行的标准,要么他们根本就没有犯据以判处他们死刑的罪”。
  旧金山市新当选的地区检察官卡马拉·哈里斯(Kamala Harris)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要求停止死刑适用:“人们对于旧金山以及全国的公共安全政策的讨论通常被一个极其简单的问题支配着——你对犯罪所采取的手腕‘硬’还是手腕‘软’。现在是应当结束对该问题的简单回答了,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对犯罪采取聪明的手腕(政策)。该政策排斥过去简单的、被动的公共安全政策,不需要建造更多的监狱设施以及关押更多的犯人来使我们的城市更加安全,也从不要求对被告人适用死刑”。
  康涅狄格州警察协会主席詹姆斯·斯塔莱西(James Strillacci)认为死刑的成本过于高昂:“我们的法律上有死刑,而自1960年以来从未执行过死刑,看上去将来也不会有人被执行死刑。死刑程序太漫长了,精力耗费巨大而且费用昂贵。现在看来,我们花在死刑案件上的钱都被浪费掉了”。斯塔莱西认为花在死刑案子上的钱如果被用来花在其他刑事程序上,例如法庭审判以及DNA证据的鉴别上将会更加明智。
  伊利诺伊州死刑委员会成员托马斯·沙利文(Thomas Sullivan)先生认为用终身监禁替代死刑是解决死刑问题的好方法,他说:“作为一名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我已经从事刑事司法工作45年了。我逐渐认识到用终身监禁替代死刑是最有效地利用公共资金的手段。(如果用终身监禁替代死刑)将会大幅降低死刑的直接成本,避免更多致命的错误,解决该州死刑适用中的种族歧视问题,节约下来的资金还可以用来预防犯罪和改造犯罪人”。
  受害者的家庭成员玛格丽特·布里登(Margaret Breeden)女士在谈到审理死刑案件给她的家庭带来的极大痛苦时,说她的家庭成员“在每次审理案件时都不愿意回忆起那名亲人的死亡”,因此打算放弃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检察官斯蒂芬·贝利(Stephen Bailey)认为越来越少的受害者家属继续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越来越少的人——尽管非常支持死刑——愿意把他们置于一个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看来永无休止的、而且也未必会满足他们的要求的程序”。而阿拜·盖尔(Aba Gayle)的19岁的女儿1980年被谋杀时,她觉得她一直在寻求报复。尽管地区检察官向她保证在凶手被判处死刑后她将会感觉好些,但是现在她并不认为死刑能够平息她的愤怒,治疗她心理上的伤害。她说:“我知道我不需要加利福尼亚州去谋杀另一个人以使我心里得到安慰,现在是教人们去互相爱而不是教人们互相恨的时候了,靠执行死刑来解决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
  作家、前检察官助理斯科特·图罗(Scott Turow)说:“死刑一直是美国政治中最臭名昭著的毒瘤之一”。
  北卡洛莱纳州的传奇篮球教练迪恩·史密斯(Dean Smith)认为,死刑是不道德的,也是无效的,“我不赞成对上帝的孩子的任何暴力,这就是我反对死刑的理由”,他在他的自传《教练的一生》中写道。
  不仅仅是公民个人对于死刑提出批评,2000年以来一些社会团体、宗教组织基于对无辜者被处死的关注,也纷纷对死刑提出严厉批评,要求暂停执行死刑。2000年7月,新上任的美国律师协会会长签发了一道新的呼吁,希望美国法律工作者支持中止死刑的执行。一年后,当他即将离任时,又呼吁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司法委员会支持《全国死刑中止法案》。与此相类似,美国精神病学会大会也通过决议,要求其理事呼吁中止死刑的执行。另外,天主教、改良及正统的犹太教以及大多数新教团体也加入到了最近的反死刑运动。
  面对越来越多的批评声音,美国政府承认死刑在美国是有争议的,但是仍以民意为由不打算废除死刑:“死刑在美国至今是一个受到强大支持却也广受争议的话题。在过去的不同时期,直至现在,都不时有立法、政策和其他计划来要求对死刑进行限制或废除。但是大多数公民仍通过自由选举出的州和联邦官员来支持对最严重和恶劣的罪行施加死刑,这表现在大多数州的法律和联邦法律中……死刑在目前美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国际习惯法或条约中并没有被禁止。我们承认有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并有许多国家也接受了这方面的条约义务,我们尊重他们这样做的决定。但是我们相信在民主社会中,刑事司法制度——包括对最严重和恶劣罪行的惩罚——应当反映民众自由表达的意志并能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得到合理的执行”。⑨ 从上述可以看出,美国将其保留死刑的原因主要归结于民众意志。对此有学者进一步分析道,“在美国,一个广为人知的事实是,任何一个政治候选人如果被认为‘对犯罪软弱’,那么他绝不可能在总统、州长和其他高级被选官员的竞选中取胜:候选人对死刑的立场相当于‘石蕊检测’”⑩。而且显而易见的是,“这种围绕选举与州法官的保留的政治使法官为了不丢掉位置,更难以推翻或拒绝适用死刑”。(11) 
  笔者认为,民众对死刑的支持与他们被一些异常残忍的谋杀案(如1996年俄克拉荷马爆炸案导致160多人丧生)和连环杀人案(如2002年华盛顿连环枪击案)激怒有关,由盖洛普进行的民意测验也表明上述事件发生后公众对死刑的支持度急剧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废除或者限制死刑甚至严格死刑的程序都会受到较大的民意阻力,那些害怕被指责为“对犯罪软弱”的政治候选人或法官们自然不会限制或减少死刑适用。不过,令政治家们稍感宽慰的是,自2000年以来,美国民众对死刑的支持度虽然没有明显的下降,但是比1990年代以来整体上却呈大幅下降趋势。2000年到2005年美国公民对死刑的支持比例分别为66%、65%、64%、64%、64%、64%,略微有所下降且相当平稳。而在上个世纪90年代,死刑支持度最高达到80%,1997年达到了75%,就在1999年还高达71%。这种下降在关于死刑与终身不得假释的监禁刑相比哪种更适于一级谋杀罪的民意测验中表现得更为明显:2004年5月进行的盖洛普测验表明,50%的人赞成对谋杀犯适用死刑,而46%的人赞成终身不得假释的监禁刑。而在1997年两者分别为66%与34%。不同机构进行的其他民意测验的结果也大体相同。由此可见,美国民众对死刑的态度有了显著的变化,而这种变化不仅出于对死刑可能被错用的担忧,更是对死刑的替代措施即终身监禁有了新的认识。一旦美国人觉得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的严厉性并不亚于死刑且比死刑更为经济,美国政治家们废除死刑的决策或许就不远了。
      五、关于暂停执行死刑、减刑的改革及其争议
  如前所述,美国死刑制度中存在严重的种族失衡及其他不公正问题,为解决该问题,越来越多的州要求暂停执行死刑或对死刑犯予以减刑。2000年1月,就在伊利诺伊州处决自恢复死刑以来第12名死刑犯期间,第13名死刑犯因被发现没有犯所指控的罪而被无罪释放。这促使该州州长乔治·H·瑞安于2000年1月31日宣布,出于对该州将无辜的人定罪并判处死刑的深切关注,暂时停止执行所有的死刑。同年3月,该州挑选了14位关注死刑的人士组成了一个委员会,以调查死刑案件中为何有如此多的错误,并同时考虑废除死刑的可能性。2002年,该委员会建议对该州的死刑立法及实践进行以下改革:大幅消减死刑罪名,对警察询问进行全程录像,提高死刑案件中被告人的保护水平等,这些改革措施将被作为取消暂缓执行死刑的前提条件。2003年1月11日,瑞安州长宣布,该州的死刑系统存在严重缺陷,为了不让更多无辜者成为牺牲品,他决定将该州所有的167名死刑犯减为无期或有期徒刑。就在前一日,瑞安还运用他的州长权力特赦了4名死刑犯。这是自1972年以来美国最大规模的死刑犯减刑举措。
  瑞安的决定对公众支持死刑的态度立即带来了影响。根据《芝加哥论坛报》在2000年2月所作的一次民意测验,58%的在册选民支持死刑,支持率与1999年的63%、1994年的76%相比明显下降了。当然,州长的决定也立即招致了猛烈的批评,尤其是来自检察部门和受害者家属的谴责。该州候任州长罗得·布拉戈耶维奇认为瑞安犯了一个“错误”,他承认该州的司法制定及其执行可能存在一些漏洞,但每个案件应该独立审查,而不能以偏概全。布拉戈耶维奇提醒瑞安道:“你谈论的不是普通人,而是犯下杀人罪的凶徒”。库克县的联邦检察官理查得·戴维恩认为特赦是一个“不经大脑的决定”,他还指责瑞安背叛了那些遇害者、他们的家属以及曾为其投票的选民。戴维恩说,瑞安的行为是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凌驾于法庭和陪审团之上。而最震惊的还是那些遇害者的家属们。沃恩·福林的儿子于1985年被射杀身亡,听说州长的决定后,他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我的儿子已经在地下长眠了17年,但他的冤屈却无法得到昭雪”。(12) 
  面对一片质疑声,瑞安辩解道:我已经担任民选官员30多年了,在此期间,作为县委员会成员、立法者和行政官员,我坚定地赞成死刑。我一直相信有些行为罪恶盈天,死刑是经法庭判决给予罪犯惟一恰当反映社会意志的惩罚。自从我不再是立法者后,发生的许多事动摇了我对死刑制度的信念。我对伊利诺伊州执行死刑的情况有了更多了解,我知道的越多,就越发感到不安。1999年11月,《芝加哥论坛报》深入调查了伊利诺伊州死刑案件,结果令人吃惊。近300件判处死罪案件中的一半曾予以重新审理或举行判决听证。死刑犯中有33人由日后被取消律师资格或在某个时候被停止执行律师业务的律师为他们出庭辩护……2000年1月,第13名死刑犯被发现因没有犯所指控的谋杀罪而被误判死刑。我们有13个人被证明没有犯下死刑罪,这比恢复死刑以来被定罪后处决的12名死刑犯还多。生活在极其可怕的恶梦中的13个人在死牢里坐等政府因他们没有犯下的罪行将他们处决。我不得不问自己:在存在这么多问题的情况下,我怎么能等闲视之?我清楚,谈到伊利诺伊州的死刑,司法制度无公正可言……这就是我先后宣布暂停执行死刑以及对所有死刑犯减刑的原因。
  俄克拉荷马州弗兰克·基廷(Frank Keating)州长支持乔治·瑞安州长在该州暂时停止死刑的决定,但是又认为这并不意味着适用于伊利诺伊州的决定在俄克拉荷马州和其他实行死刑的州也同样适用,因为该州在死刑问题上,公平、有节制,并尽可能采取每一种措施以确保无辜者受到保护,有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任何考虑暂时停止死刑的州都要问以下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首先,被判处死刑的人少吗?自我们恢复死刑的1976年到2001年1月,俄克拉荷马州有过8000多起杀人案,而仅有不到40名杀人犯被处死。全国的数字相似,1977年以来发生了约48万起杀人案件,约320人被处决。相对而言,我们的死刑适用频率并不高。其次,一个无辜的人是否有不被处死的保护措施?我们州大力资助向贫困被告人提供法律支援的全州性系统,以确保可能被处死的被告人获得尽可能好的辩护律师。俄克拉荷马州有一套完整的上诉程序;在大多数案件中,为使上诉程序得以落实,对每一程序进行悉心复核,被判决的杀人犯至少在死牢里待上12年。我还签署过一项法律,只要DNA检测可能提供新证据,任何案件均应强制进行查验。在被处决前,死囚犯有权要求赦免与减刑委员会举行给予他们宽大处理的听证会,而我每次都谨慎地审核这些案件。在若干其他案件中,由于发现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上诉法院裁决进行重新判决或审讯。因此,在俄克拉荷马州,死刑十分少见,只有在经过公平审判、完整的上诉程序和充分保护措施的谨慎过程后才判处死刑。俄克拉荷马州有关死刑的法规和程序经受了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考验”。
  自伊利诺伊州于2000年1月份宣布暂停执行死刑以来,尽管拥护与反对的声音此起彼伏,但还是促进了联邦以及各州进行暂停执行乃至废除死刑的改革。2000年4月和2001年1月美国参议院先后两次提出《国家死刑中止法》的议案,旨在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死刑复查委员会,并在该委员会的报告出来之前暂停所有州和联邦的死刑执行。2000年5月18日,新罕布什尔州立法机构成为几十年来通过投票废止死刑的第一个立法机构,虽然第二天州长琼·沙欣(Jeanne Shaheen)否决了该提案。2001年有18个州和联邦提出要求暂停执行死刑的立法建议,尽管都未通过。2002年马里兰州成为第二个暂停执行死刑的州。2003年北卡洛来纳州参议院以28比21票的优势通过了暂停对该州所有死刑犯执行死刑的议案,以检查州司法系统是否有可能导致死刑判决的不公正或者错误的疏漏之处。目前全美国已经有100个大城市通过了暂停执行死刑的决议,其中包括纽约。保留死刑的主要州之一的阿拉巴马也已经通过暂停执行的法案。暂停执行死刑运动甚至影响到了死刑的最大根据地——得克萨斯,2004年,该州休斯敦市警察局长哈罗德·赫特(Harold Hurtt)要求在该市范围内暂停执行死刑,“暂停执行死刑直到我们有时间重新审查证据的有效性对于一个刑事司法系统来说是明智的”,赫特的观点得到了多名资深刑事司法官员以及达拉斯晨报等新闻媒体的赞同。
      六、关于弱智者的死刑废除问题
  对弱智者执行死刑与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一样,是美国死刑制度的一大特点,为此美国饱受国际组织的批评。自1976年恢复死刑以后,美国共执行了35名弱智者,占全部被执行者的5%。到20世纪末,美国是惟一一个官方对此类罪犯执行死刑的国家。2000年以来,在人权保护思潮的影响下,美国对弱智者执行死刑的情况有所变化。
  2000年11月16日最高法院阻止了对一名弱智者约翰·保罗·派瑞(John Paul Penry)(13) 执行死刑并答应就他的上诉举行听证会,以准备在该案中阐明陪审团作出死刑判决时需要在多大程度上考虑被告人的智力状况。2001年3月26日,最高法院举行听证会,宣布将考虑越来越多的美国人反对对弱智者实施死刑的意见。该意见认为对弱智者实施死刑是违反美国的行为准则的,是粗暴和不道德的,同时也违背了美国宪法第8条修正案。在该听证中派瑞的死刑判决也被最高法院第二次推翻。最高法院就派瑞的案子举行听证会后,美国联邦和11个州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对弱智者或是智力发育不全者实施死刑,使得禁止对弱智者执行死刑的州达到18个。
  联邦和各州上述法律的生效立即引起了争议。“人权观察组织”成员杰米·费尔纳对此表示高兴,她希望最高法院看到美国越来越多的民众反对对弱智者实施死刑,她更希望美国能更进一步废除死刑,她说:“这对法庭审判来说的确是一个信号,美国理应提高人权标准,并把人权标准问题写入宪法”。可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对新法律表示支持,一些精神病学家指出,有智力障碍的人只是在一些高难的问题上表现出与常人的差异,但在基本的社会道德问题上他们应该有行为能力,智力低下的人也知道杀人是犯法的,所以他们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更何况弱智者或是智力发育障碍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如果取消了对这群人的死刑惩罚,那么就会以牺牲大部分人的人权作为代价了,这是一种倒退。卡彭特的家人对禁止对弱智者实施死刑的法律也表示愤怒,她的哥哥丹尼·卡彭特说:“一个弱智者是没有能力干出这种事的,如果他真是一个弱智的话,他怎么会强奸呢?又怎么会杀死人呢?既然犯了死罪就应该被处决。在我的心里他应该20年前就被处决了”。
  争议归争议,2002年在阿特金斯诉弗吉尼亚(Atkins v. Virginia)(14) 一案中,最高法院还是以6比3的多数作出判决:对弱智者执行死刑违反了宪法关于禁止酷刑及非常刑罚的规定。该判决导致很多州开始重新审理弱智者的申诉或者修改法律以与最高法院相一致。但是,阿特金斯一案的裁决并没有指明应如何界定弱智。判决的多数方(6名法官)引用了美国弱智协会和美国精神病协会的定义:“弱智的特点是严重低于正常水平的智力功能与与之并存的在以下两个或更多的适应性技巧领域的相关限制:与人交流、自我照顾、日常起居、社交技巧、利用社区、自我引导、健康安全、学术能力、休闲工作。弱智在18周岁以前就表现出来”。该判决授权各州对弱智自行制定标准,因此在已经废除弱智人死刑的州之间对于如何认定弱智的标准就不一致。一些州设立了智商最低标准,一些州规定被告人的弱智状态必须于18岁以前为人所知,一些州规定22周岁以前,还有些州没有规定年龄限制。有6个州(肯塔基、马里兰、内布拉斯加、田纳西、华盛顿、南达卡他)规定了下述可反驳的推定:如果经测试,某人的智商只有70或更低,则其就是弱智。由于对弱智没有统一的定义,因此最高法院关于阿特金斯案的裁决是否会终结弱智人死刑执行问题还有待观察。例如,该裁决作出不久,得克萨斯州的一个陪审团在对派瑞进行的第三次审判中认定他并非弱智并再次判决他死刑,尽管他的智商测试结果从未高于70。
      七、关于未成年人的死刑废除问题
  虽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美洲人权协议》规定了死刑不应被强加于18岁以下的犯罪人,但美国在签署时保留了对除孕妇以外的任何人执行死刑的权力,美国也是世界上惟一一个没有批准加入禁止对青少年执行死刑的《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美国宪法授权各州可以对那些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执行死刑。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被告人只要对于犯罪行为有一点精神上的自知和基本的了解,就能认定其能够符合死刑适用条件。据资料显示,在1990年至2003年间,美国共处决了19名少年犯,超过世界所有其它国家的总和。
  一直到2000年,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仍在继续,尤其是得克萨斯州,当年有4名犯罪时不满18岁的被告人被执行死刑。该年度在美国保留死刑的各司法区中,只有13个州将适用死刑的年龄底线规定为18周岁,有4个州将年龄底线规定为17周岁,12个州规定为16周岁,还有7个州没有具体规定死刑的年龄限制。(15) 之后情况有所变化,2002年印第安纳州把死刑犯的年龄从16提高到18岁。2003年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宣布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违反宪法,因此使该州成为第17个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的州。肯塔基州州长保罗·巴顿(Paul Patton)把凯文·斯坦福(Kevin Standford)的死刑判决改成了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并说死刑对于未成年人是不必要的。2003年只有一个未成年人被执行死刑,即俄克拉荷马州的斯科特·海因(Scott Hain)。
  2004年10月份,最高法院就罗普诉西蒙斯(Roper v. Simmons)案(16) 举行听证会,以决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死刑是否违反宪法关于残酷和非常的刑罚的禁止性规定。在当天的法庭辩论中,支持处决未成年人者表示,死刑是否适用于未成年人应该由立法机构而不是法院决定,应该视美国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应该受到世界舆论的影响。反对者则认为,有科学依据表明未成年人在推理、判断及控制冲动方面都有缺陷,因此不应该担负与成年人一样的责任。西蒙斯的辩护律师指出该案件与2002年阿特金斯诉弗吉尼亚案子——该案中法官禁止对弱智者适用死刑——的相似性,认为有关未成年人大脑发育情况的医学研究表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神智发育具有明显不同,因此应当降低他们在死刑案件中的应受责难性。美国医学会、美国心理学会、未成年人法律中心、保护未成年人基金会、美国法律协会、包括前总统卡特在内的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组成的团体都在关心着这个案子,他们向法院提交了废除未成年人死刑的法律意见书,并引用了大量的神经科学和行为学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表明阻止人们作出轻率、冲动决定的前额叶是大脑最后一块发育的区域,其发育一直要持续到25岁左右才成熟。
  2005年3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票赞成4票反对的微弱多数通过决议,宣布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过于残忍,违反宪法第8修正案,应予以废止。围绕是否废除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美国最高法院的9名法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法官安东尼·肯尼迪认为,未成年人还不够成熟,不能充分认识到自己所作所为的后果,“性情浮躁,情绪不稳往往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因素,因此压倒多数的国际舆论反对对未成年人判处死刑,我们必须承认这一点”。然而,法官安东尼·萨卡里却不同意肯尼迪法官的看法,认为应该由美国各个州自主决定是否保留死刑,而不应由最高法院的5名(反对未成年人死刑的)法官和持同样观点的外国人的主观意见来决定。法官约翰·保罗·史蒂文斯、大卫·斯考特、鲁思·津斯伯格和斯蒂芬·布雷耶4人则支持肯尼迪的意见,认为美国大多数州已经禁止判处未成年人死刑,即使不禁止的那些州也很少这么做。只有俄克拉荷马、得克萨斯和弗吉尼亚州在过去的10年里处决过少年犯,这说明美国大多数人反对对未成年人判处死刑。法官威廉·伦奎斯特和克莱伦斯·托马斯则站在了萨卡里的一边,反对对未成年罪犯网开一面,废除死刑。法官奥康纳独树一帜,认为不应该不加区分地废除这种罪犯的死刑,而应该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案情决定未成年犯的生死。在分歧如此严重的情况下,美国最高法院最终以5比4的微弱多数,通过了废除未成年犯死刑的决议。
  最高法院的决议案一出,在美国马上有72名面临死刑的未成年杀人犯立即得以逃脱死刑适用,并且迎来反对死刑组织和个人的一片喝彩声。美国前总统卡特欣然发表声明说,这个决议案“承认了这样一个深刻的矛盾:禁止18岁以下的人投票、参军和购买香烟,却允许判处他们死刑。”美国一个人权组织的负责人舒尔茨也欢欣鼓舞地说:“今天,(最高)法院批判了这样一个错误观念:美国可以在‘不让一个孩子(在学业上)落后’的同时,可以把孩子送上绞刑架”。得克萨斯大学法学院教授施泰克尔指出,这一案例的持久影响在于它开启了废止死刑之门。
  然而,也有人对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决议案痛恨不已。美国“为受害者伸张正义组织”负责人戴安妮·克莱门特猛烈抨击说,“最高法院将使更多的无辜人士受到16到17岁的人的伤害。我迫不及待地希望最高法院能有这样的法官,他们更关心美国的价值观和美国的法律,而不是欧洲怎么想。”她表示,希望在最高法院有空缺时提名一个支持死刑的人出任最高法院法官。
      八、死刑程序的改革
  死刑的程序正当是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要因素,自2000年以来,一系列死刑犯被无罪释放事件的出现,暴露了现行死刑程序所存在的重大缺陷,为此立法、司法机关对之进行了反思和改革。
  2000年,参议员帕特里克·J·莱希(Patrick J. Leahy)、众议员比尔·得拉亨特(Bill Delahunt)和雷·拉胡得(Ray LaHood)联合向国会提出了无辜人保护法案。该法案为避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错案设计了两种补救途经:其一,保障所有被判有罪的人有通过DNA检测证明自己无罪的机会;其二,对有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保障他们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享有充分有效的法律服务(包括被定罪后的阶段),这使无辜的人多了证明自己无辜的机会。2002年该法案已获得两党250多名议员的提名,并经参议院司法委员会通过。2003年该法案被众议院以压倒多数的票数通过。200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修正过的无辜人保护法案,并已经签署后成为法律。
  出于对死刑误判率增加趋势的担忧,联邦和各州试图改革死刑案件中的辩护人制度。2001年6月,联邦《刑事司法法》肯定了提高为联邦刑事被告人辩护的私人律师的计时报酬的做法。同年,得克萨斯州州长签署了《得克萨斯公平辩护法》,以促进公共辩护人部门的成立。该法明确规定:各县必须采用并公布符合最低标准的适用于全县的贫困被告人辩护制度,以及适用于全州的可代理死刑案件的律师的最低资格。该年度共有17个州通过法案要求向死刑案件中的被告人提供更好的律师服务。2003年在有关死刑案件中的被告人法律保护质量方面的威金斯诉史密斯(Wiggins v. Smith)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该案辩护律师没有像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规则所要求的那样详细调查被告人被虐待以及忽略了被告人患有精神病的事实,因而不能在威金斯被判有罪时作有关减轻责任的辩护。该裁决实际上对死刑案件中的辩护律师的要求更加严格了。
  2002年伊利诺伊州由州长任命的死刑委员会在经过两年的审议后提出了报告,认为如果要继续将死刑作为一种合法的刑罚,就必须进行刑事司法程序上的全面改革。这些改革包括:大大提高对讯问嫌疑犯的程序保护;对警察讯问进行全程录像;要排除几类特定证据在死刑定罪中的运用,如来自监狱告发人或共犯的证据,单一证人的证据;要有来自全州范围内的陪审员对寻求死刑的指控进行审查;应加强死刑案件中的出庭律师和法官的培训;施加死刑的案子应得到全体法官和陪审团的一致同意;州属最高法院应对每个案件采取均衡的复核等。该报告还告诫其他州和联邦政府应当在他们的司法区内对死刑实行有效的复查,以确保死刑执行符合正当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该报告的建议,2003年伊利诺伊州的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大幅改革,要求对审问进行全程录像,禁止在只有一个目击证人、监狱告密人或同案犯的惟一证词的案子中判处死刑,更加方便地使用DNA数据库,允许上诉法庭不顾程序上的障碍推翻不公正的死刑判决等。
  在美国保留死刑的各州中,被告人是否符合判处死刑的条件以及是否实际判处死刑的问题在大多数州是由陪审团决定的,但是也有11个州是由法官决定的。2002年最高法院在瑞恩诉亚利桑那州(Ring V. Arizona)一案中以7比2的多数裁定由法官确定死刑判决的做法是不符合宪法的,是否采用足以导致死刑判决的加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节的证据应当由陪审团决定。该裁定同时认为以下五个州的死刑量刑法违宪:其中亚利桑那、爱达荷、蒙大拿州是由一个法官决定、而在内布拉斯加、科罗拉多州由法官合议庭决定是否存在加重情节及是否作出死刑判决;该裁定也对佛罗里达、阿拉巴马、印第安纳、特拉华四个州的死刑立法提出质疑,这四个州的规定是陪审团就是否存在加重情节作出决定,随后就量刑向法官作出咨询建议,而法官很有可能置陪审团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的量刑建议于不顾而判处被告人死刑。Ring规则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蒙大拿和印第安纳州预测到了最高法院的判决而提前修改了法律;特拉华、科罗拉多、内华达、亚利桑那州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作出后修改了法律;爱达荷州则承诺要做相同的修改;在该规则的影响下至少有一个案件被退回到联邦下级法院审理;联邦检察官正在修改它的诉讼程序以适应这个变化。
  纵观美国近年实行的死刑改革,不管是暂停执行死刑、缩小死刑适用范围还是严格死刑程序,都尚不足于导致美国最终废除死刑。正如牛津大学胡德教授所说:“可以确定的是,中止执行死刑的呼声以及改革不足以导致死刑废除,就像1967年到1976年10年间没有执行死刑所说明的。成立委员会来设法解决怎样公平、不出错地适用死刑以及禁止对弱智犯适用死刑是一回事,而基于死刑执行不可避免地要卷入‘残忍的、不寻常的刑罚’因而死刑必须从原则上予以废除,则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
  但是不足于导致最终废除死刑并不能否定美国近年来死刑改革的意义,因为毕竟它废除了未成年人和弱智者的死刑,在死刑的人道性方面迈了一大步;通过严格死刑程序,重视新技术在死刑证据中的运用,降低了死刑案件的错判率,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也大大加强,使得死刑的适用具有更大程度上的公正性。
 
本文原载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2期
 
【注释】
  ①美国死刑制度比较复杂,联邦和各州法律在死刑方面各自为政,并无统一做法。1972年,在福尔曼诉乔治亚州一案中,最高法院宣布所有现行含死刑的法律都违反宪法。当时许多人以为美国会就此废除死刑。事实上,最高法院并没有持“死刑是残忍的、不寻常的刑罚”因而其本身是违宪的观点,而是从死刑是被任意地运用、死刑反复无常、死刑适用中存在歧视因而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8条和第14条相矛盾的角度来宣布死刑违宪的。因此在上述判决生效后,原来保留死刑的各州都修改了死刑法律以与最高法院的要求相一致。这些新的死刑法案随后在1976年被最高法院在格瑞格诉乔治亚一案及其他案件中裁决为合宪,于是死刑得以在美国再次开始适用。因此所谓的美国于1976年恢复死刑并不是指美国在废除死刑后又恢复死刑,而是在宣布现行死刑法律不符合宪法后,各保留死刑的州修改现行法律达到最高法院的要求后被允许重新适用死刑。
  ②参见尹春丽:“美国死刑制度评介”,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
  ③英文Death Row的原意是被判处死刑后等候执行的所有死刑犯,这些人一般被单独关押在监狱里,故有人把关押这些罪犯的监狱称为“死牢”。由于美国每年所作的死刑判决一般要到很多年后才执行(通常为十年以上),导致等待执行死刑的犯人数量远远高于当年的死刑判决数量和执行数量。
  ④本文中所引用数据及其他材料,如无特别说明,均来自美国死刑信息中心(Death Penalty In formation Center)。
  ⑤被告人约翰·穆罕默得与其继子马尔沃于2002年10月份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及其邻近的马里兰州和弗吉尼亚州连续作案,制造了一系列枪击事件,共打死10人,打伤3人,引起美国公众心理上的极大恐慌。
  ⑥1995年前的数据参见尹春丽:“美国死刑制度评介”,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
  ⑦参见“中美刑法发展:轻缓与严苛间寻求平衡”,载《检察日报》2004年5月28日。
  ⑧Yesr End Report 2001, 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 
  ⑨摘自2000年美国对联合国第6次5年一度的死刑调查中的答复,转引自[英]罗吉尔·胡德著,刘仁文、周振杰译:《死刑的全球考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0页。
  ⑩H·A·拜道(H·A·Bedau):《美国》,转引自罗吉尔·胡德著,刘仁文、周振杰译:《死刑的全球考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页。
  (11)Leigh B. Bienen: " The Quality of Justice in Capital Cases: ,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Vol. 61, 1998, p193
  (12)席雪莲:“冤假错案太多,美国州长清空死囚牢房遭抨击”,载中国日报网站2003年1月14日。
  (13)派瑞的智商在50到63之间,相当于一个6岁孩子的水平,1979年强奸卡彭特后并将她杀死。10多年前州高等法院就该案举行第一次听证会时,法官听取了初审时陪审团成员出示的证据,但没有判定派瑞的智力迟钝和儿童时代受到的虐待是不是导致了他一再犯罪,而且法院认为对弱智者实施死刑并不违反宪法,因此该案的重审结果仍然是判处派瑞死刑。派瑞的律师史密斯对此提起了上诉,声称陪审团并没有考虑到派瑞的智力因素,该案子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14)阿特金斯于1996年绑架并杀害了一位空军现役人员而被法庭判处死刑,尽管一位精神病学家称阿特金斯患有轻微的智力迟钝症。阿特金斯不服,向弗吉尼亚州高等法院提起上诉,但弗吉尼亚州高等法院维持了死刑的判决。阿特金斯仍不服,继续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
  (15)该数字来源于司法部统计局(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的报告(Capital Punishment 2000)。
  (16)西蒙斯于1993年涉嫌绑架并杀害一名妇女而被判处死刑,当时年仅17岁。西蒙斯原本预定于2002年5月被执行死刑,但是后来被宣布暂缓执行。2003年8月,密苏里州最高法院把西蒙斯的死刑判决减刑至终身监禁,该州对这个裁决提出了上诉,官司遂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胡云腾 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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