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域外刑事 >
美国检察官豁免制度与启示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3 10:08 阅读:
 
 
    为了保证检察官能够敢于作为、有所作为,美国赋予检察官豁免权,让检察官远离“缠诉”或被报复的恐惧。我国近年来有学者对美国检察官的民事责任豁免权进行初步介绍,也有学者提出我国也应建立起检察官豁免制度从而推动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的完善。笔者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国内对美国检察官豁免制度研究更多地停留在对域外经验的梳理上,有必要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以对完善我国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起到更好的借鉴作用。
    一、美国检察官豁免制度的内涵
    在英美法系的语境下,豁免指一个人不承担某种法律后果或对其不适用某些法律规则,是法律给予该人的一种特别优待。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第九版),美国的检察官豁免权指的是检察官就刑事检控的决定以及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绝对豁免权。《全美检察准则》(第二版)将检察官豁免权的范围界定为当检察官履行其准司法官职务时,应当享有和法官相同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豁免权。同时,《全美检察准则》(第二版)又对豁免的范围作了缩小解释,对于检察官从事行政管理或侦查活动所引发的民事诉讼,检察官在具备“诚实信用”以及“充分的理由”的情况下,享有绝对的抗辩权。同时,因检察官履职引发的民事责任诉讼产生的律师费以及判决开支,由检察官基金承担。在现实情况下,由于上述费用的不可预见性和造成检察机关资金紧张甚至匮乏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到社区和纳税人的舆论影响,许多检察机关只能另辟蹊径,求助于各类保险。而《全美检察准则》(第三版)对检察官豁免的范围描述为:当检察官履行检控职责时,应当享有最大限度的民事责任豁免权。同时《全美检察准则》(第三版)在对于检察官豁免的评注中指出,尚没有明确的标准或规则界定检察官从事的何种活动应被归类为“行政管理”或“侦查活动”。因此,不能认为美国检察官豁免制度就是单纯的绝对豁免,检察官的责任豁免也仅限于免除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够免于刑事责任与职业纪律的制裁,因此,我国国内有部分学者直接将美国检察官豁免权称为“民事责任豁免权”。
    二、美国检察官豁免权的制度基础
  (一)美国检察官豁免制度的历史渊源
  美国检察官享有豁免权有着独特的历史渊源,与英美法系国家对官员以及政府责任的认识有着莫大的联系。美国司法实践中赋予检察官豁免权,理论基础可追溯至英美法系的“官员承担个人责任,国家责任豁免”原则。根据国家豁免原则,非经主权者同意,该主权者不能被起诉。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和各州政府机构,不能成为普通法上被起诉的对象,但具体的政府官员可以被起诉。在美国1946年通过的《联邦民事侵权赔偿法》中,联邦政府放弃了部分主权豁免权,这让普通民众可就政府官员的不端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与此同时,该法确定了政府免责或不承担责任的若干情形,被称为“自由裁量权免责”。
 (二)豁免制度保障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美国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决定起诉、决定撤诉和辩诉交易。美国政府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免责之设立旨在“使自由裁量行为免受过失诉讼”,政府官员不必因为害怕被追责而不敢作出决定。美国检察官明确被赋予绝对豁免权的时间晚于联邦及州议员,在1976年“伊巴勒诉派其曼案”(Imbler v. Pachtman)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检察官在提起公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上享有绝对豁免权。尽管这样的豁免权使得一些真正被冤枉的刑事被告人可能无法就检察官蓄意或欺诈剥夺人身自由行为获得民事赔偿,但授予检察官以豁免权更加重要,因为检察官积极无畏地履行职责对司法系统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而关于《全美检察准则》的评议进一步说明,检察官因履职引发的民事诉讼费用由检察官资金承担的原因,也是为了让检察官无后顾之忧地履行相关职能。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美国检察官豁免制度与启示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毒品犯罪侦查中的体内采样与人权保护
下一篇:美国刑事快速审判权的宪法检验与立法嬗变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