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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惩治强奸罪软弱的根基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7:08 阅读:
印度惩治强奸罪软弱的根基
 
 
 
 
2012年12月29日,新加坡芒特?伊丽莎白医院宣布,印度轮奸案受害女大学生因伤后器官严重衰竭,当天凌晨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消息在新德里引发大规模示威游行抗议行动。
 
  这名女大学生两周前在首都新德里的一辆“黑公交”上遭到毒打和轮奸,后被抛出车外。事件引起印度全国范围的大规模抗议,示威者要求政府严惩凶犯。示威人群一度与警方发生冲突。新德里警方表示,已改控6名涉案男子谋杀罪名。
 
  印度刑法强奸罪的规定
 
  在印度,和其他侵犯妇女权益的暴力犯罪相比,强奸罪占有最高比重。过去40年间,强奸案激增875%,从1971年的2487起增长到2011年的24206起,相当于每22分钟就有一名女性被强暴,但若将所有实际强奸案件包括在内的话可能是以秒计算。
 
  2011年,德里(包括新德里和旧德里)发生强奸事件572起,成为名副其实的“强奸之都”。印度国家犯罪记录局在全国53个城市对针对女性的犯罪作了一项调查显示,德里发生4489起针对女性犯罪事件,占13.3%,班加罗尔有1890起,占5.6%,而海得拉巴发生1860起,占5.5%。
 
  新德里强奸案中,大部分受害者都是年纪轻轻、受过良好教育的职业女性,而强奸犯大部分来自周边农村,连高中教育都未能完成。印度的城市化进程,引来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入城打工,其中许多人是独自在外的单身汉,往往成为性暴力犯罪的施暴者。
 
  印度宪法第21条规定,妇女和男人平等享有生存权和自由权,但当前的问题不是被害人是否有自我保护的权利,而是能否采取紧急措施根除犯罪,让妇女在当前和未来人身安全。
 
  在古代,印度刑法制度就较为充实,圣人摩奴制定的刑罚准则在2500年后的今天仍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这种古老但又具有前瞻性的刑事司法理论反映的基本理念是,惩罚犯罪,为被害人提供公平正义。
 
  目前,尽管印度1983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但印度法律体系仍不能有效规制强奸罪。
 
  印度刑法典第375条、376A、376B、376C、376D和377条对性犯罪类型分别作了规定。根据375条,强奸罪是指违反以下六种情形,强行和其他妇女发生性关系:违背他人意志;未经他人同意;在面临死亡或伤害的威胁下所表示的同意;男子明知自己不是合法丈夫,而该名妇女却相信或轻信他们之间存有合法结婚所表示的同意;妇女在无法理解“同意”的性质或后果如醉酒、神志不清、身患重病、或被他人投毒等状态下作出的同意;未满18周岁,无论其同意与否。
 
  紧接着376条对该罪作出了处罚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发生强奸孕妇、奸淫未满12周岁幼女、二人以上轮奸等情形,处十年以上或终身监禁。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印度法律对构成强奸罪的基本因素规定为,要么“同意”是在失去感知的状态下作出,要么被害人身体、精神上基于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而被迫作出。面对不可避免的强迫而选择无助的放弃或被动参与则不属于“同意”。
 
  女性地位低下
 
  印度强奸案高发有多重原因,男权思想严重,对女性的冷漠与歧视是很重要的一点。
 
  2012年10月24日,总部位于日内瓦的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2年度《全球性别差距报告》显示在135个调查对象中,印度的男女平等状况排名第105,在亚洲几乎垫底。
 
  根据统计显示,印度男性与女性比例的差距不断扩大,从1961年1000名男性对941名女性,扩大至2001年1000名男性对933名女性。印度6岁以下儿童中男女比例更加悬殊,为1000比914。在农村,很多印度家庭自古以来就有杀掉新出生女婴的传统,发展到现在,孕妇检测知道腹中是女儿后,便索性打掉胎儿。
 
  印度的高强奸率根基在于整个社会对妇女地位认识不足,传统印度社会,男尊女卑,女性社会地位低下。女性因陪嫁少遭婆家烧死、掐死、毒死或刺死的事件层出不穷,并呈逐年上升趋势。有些女性受不了虐待,自杀的也非常多。
 
  印度刑法习惯采取惩罚性和禁止性方式控制犯罪,但犯罪率仍居高不下。如今法律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有效保护强奸被害人权利,司法的基本目标不应仅集中在罪犯是否受到惩罚,而且还应关注被害人是否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
 
  不幸的是,在印度刑法体系下,既没有系统的法律,也没有法定的计划保护被害人,因此强奸被害人所获得的赔偿令人很不满意。而法院也一般只关注犯罪性质,不关注被害人在身体上和心理上遭受的受伤程度,至多对精神痛苦的被害人投向同情的目光。
 
  除非妇女平等的享有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等其他人权,否则性平等很难实现。印度宪法第21条被看作是人格尊严的源头,该宪法序言反映了体系的核心价值,但困难在于如何确保有尊严生活着的权利得到尊重。
 
  为此,宪法要求国家未经正当程序不得任意剥夺个人自由。在弗兰西斯诉印度联邦属地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对生存权作扩大解释,认为应将有尊严的生活包括在内。这份判决理由背后的司法精神是为了使社会确信,强奸行为不仅侵犯了她人的身体,而且还刺伤了被害人灵魂,是对人格尊严基本人权的践踏。
 
  但在现实中,印度强奸犯罪审判时间长且量刑较轻。印度许多强奸案在审理五六年后,犯罪分子一般也就是判入狱2年至3年。
 
  社会对强奸的纵容
 
  印度发生的强奸案和警方的处理态度骇人听闻。据报道,近日,一名遭轮奸的17岁少女,警方强迫她放弃起诉,嫁给其中一名强奸犯。随即她愤然吞下毒药自尽。这起事件再度暴露印度警方对这类案件的冷漠。印度检察长吉尔说,这名少女在2012年11月被轮奸,在向警署报案时到处碰壁,警方就是不愿就她被强奸的案件展开调查。他说:“其中一名警官还设法说服她取消这起案件。”自杀少女的姐妹告诉印度电视台,警方人员一直劝她接受现金赔偿或嫁给其中一名强奸犯。
 
  有报道称,印度普遍忽视强奸罪的现象体现在,印度从上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间对强奸罪案件就未曾统计过。强奸罪的定案比其他11项“暴力犯罪”的平均定罪率还要低。自1971年起,印度国家犯罪记录局才开始收集强奸案件的数据。
 
  印度社会对强奸犯相对宽容。据统计,印度有70%的强奸案是发生在相识的人之间,对此人们习惯性地偏向施暴者,而对受害妇女的道德意识、着装打扮等吹毛求疵。即使被判入狱,强奸犯出狱后也不会承受太大的社会和经济压力,很容易再找到一份工作。
 
  有媒体评论称,很多印度男性因此根本不把女性当一回事,不认为强奸是犯罪。这种观念在新德里根深蒂固。印度媒体引用新德里警方的话称,一般说来,当地的强奸犯认为,受害女性不会举报他们,这让他们更加有恃无恐。新德里警方发言人、性犯罪案件专家德哈里瓦说:“他们觉得自己肯定能逃脱惩罚。对此,他们没有半点怀疑。”
 
  这种观念也导致了印度习惯法中对强奸犯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既有无以复加的羞辱性执法和极刑,也保留了女受害人以身嫁给施暴者而化罪于无的做法。印度习惯法中一直保留着“兄长荣誉权制度”,即兄长以其姐妹不守妇道或失妇节之由实施家法。
 
  一般,强奸受害女性不敢报案,除了怕说出去,让自己名誉受损,本人及其家庭的工作、生活都受到极大影响外,再者他们不是很信任印度司法系统。所以许多受害人无奈选择私了甚至忍气吞声。
 
  印度司法系统的名声一向不太好,被认为是世界上效率最差、耗时最长的系统之一。2011年有报道说,印度法院案卷堆成山,未解决案件有400多万件。
 
  印度司法腐败加重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不幸,而司法救济未能最大程度提供保护作用,纵容了社会对妇女的进一步伤害。
 
  (作者单位:四川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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